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第六条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和)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12.12
•【字号】浙环发〔2023〕47号
•【施行日期】202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23〕47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2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杭环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杭环发〔2011〕258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掘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科技化手段,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快速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精确、有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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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6]20号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
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第六条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
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
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设,监控中心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
建设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
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八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适用性检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环保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进行。
数据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浙江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第九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宁波由市或县级财政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单位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各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
担。
第十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由省环保局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各级环保局组织实施,鼓励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行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应当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当地环保局应当事先报经省环保局批准同意。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需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排污单位
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局批准同意。
当地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其中省控重点源应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主干网络通讯费和应用系统维护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考核,并具体负责地表水自动监控系统的校准和比对。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校准和比对。
第十七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原始数据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采用人工方法报送数据。
第十九条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
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要求、规定、规范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自动监测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信息中心,省环科院、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 年4 月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