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1. 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制度。
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促进了经济地区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也面临着分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从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提高财政效益和强化政府协调等角度,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2. 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当前,我国的分税制中存在着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支出,但由于地方税收收入的限制,地方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支出的需求。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够及时、不够均衡,导致地方财政补偿能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考虑以下措施:•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效率,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财政补偿;•完善地方自主税收的范围和权限,通过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财政困难,但要避免过度债务增长的风险。
3. 提高财政效益除了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外,我们还应当努力提高财政效益,优化分税制的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的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征管不规范、税收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限制了财政收入的增长。
为提高财政效益,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改善,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优化税收结构,减少税制中的重复税种和过度征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加强税收征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征收能力和效率。
4. 强化政府协调分税制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分配和协调,因此,强化政府协调是完善分税制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的分税制在协调机制和政府间的信息共享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衡和政策执行不协调的情况。
为增强政府协调能力,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健全的政府协调机制;•推动多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和责任的明确,减少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控性。
解决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解决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体系在推动经济增长、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分税制作为中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中的权责关系。
然而,当前中国现行分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分配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描述1.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平衡。
由于现行分税制下中央对税收收入的占有较大,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入不足的困扰,导致地方政府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过大。
由于地方政府在现行分税制下承担了大量的政府支出责任,地方财政压力过大,无法有效运营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影响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3.分税制带来的行政成本较高。
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税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分权,导致税务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畅、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增加了行政成本。
解决方案为解决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财政收入分配改革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提高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比。
中央政府可以适度减少税收占比,将更多的税收收入留给地方政府。
- 改革税收分配机制。
建立合理的税收分配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基本财政收入,同时给予其一定的税收自主权。
- 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改革。
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合作,通过合理的政府转移支付机制,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2. 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为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优化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推动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 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监管。
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财政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
3. 优化税收管理为降低分税制带来的行政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税务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的
制度。
该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
善财政状况、提高政府服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现行分税制中存在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中央政府在分配税收时占比较大,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相对较少,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需求。
其次,现行分税制中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割裂也是问题之一。
由于税收征收权和使用权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控,导致地方政府在使用税收时受到较多限制,难以发挥自身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一些完善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向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协调管理,建立综合性的财政体系,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还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和掌控能力,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推动我国分税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 问题及对策建议(1)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引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基于分税制的运行模式,该制度自1980年代开始实行,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税收分配不均、地方财政压力加重等。
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问题一:税收分配不均现状描述当前,我国税收分配主要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为主,中央政府负责统筹全国税收收入,并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转给地方政府,以满足地方财政需求。
然而,由于地方发展不平衡及财政能力差异,导致税收分配不均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税收收入较高,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却面临财政困难。
对策建议1.加强地方财政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具体措施包括改善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加大地方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2.调整税收分配比例。
对于财政困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中央向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需求,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既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能平衡税收分配。
问题二:地方财政压力加重现状描述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在承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的同时,还需要依靠税收收入来满足财政需求。
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增加,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开支。
对策建议1.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企业红利,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机制。
在现行分税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划分财政责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3.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通过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压力问题。
问题三: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税收收入现状描述由于我国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税收,缺乏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来源。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分税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
按照目前的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
这种不平衡的财力分配导致了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对策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度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
可以考虑将部分税收收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发展能力。
对策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除了调整税收分配比例,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
问题二:财政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财政权力分散、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存在着各自独立运作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分权不明确、财政运作效率不高。
对策一:建立财政协调机制为了加强财政分权的协调性,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定期会商税收分配、财政支出等事项,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财政的合理分权和协调运作。
对策二: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建立财政协调机制,还应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财政编制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等措施,加强对财政运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问题三: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分税制改革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区域经济发
展不平衡的问题加剧。
02
产业结构调整困难
分税制改革可能会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难以转型升
级。
03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税
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经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充分发挥调节地区间财力 差异的作用。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自主权。
过于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也容易导致税收政策僵化,难以适 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02 分税制对经济的影响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景
预算管理改革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 监督,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
财政支出改革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 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 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 的使用效益。
债务管理改革
加强债务管理,控制债务 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 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景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 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分税制改革可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 长。通过改革,可以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好 的税收环境。
改革可以消除现有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如税收不公、重复征税等,降低企业负担, 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1. 财政收入分配不均衡。
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来获取财
政收入,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占比较低,难以满足当地的公共服务需求,而财政收入占比较高的地区则更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保障公共服务。
2. 地方政府自主权不足。
现行分税制在设计时,将税务权力集
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能经过上级政府的批准才能更改税
收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增加企业成本。
由于在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收取
一定的税收,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完善措施:
1. 均衡财政收入分配。
应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采取差别化税
收政策,实现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均衡。
同时可以通过中央给予财政
补贴等方式,在必要时给予地方支持。
2. 加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应当加大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使
地方政府能够更好的设计税收政策。
同时也要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
管理能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3. 减少企业税负。
应该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如对新技术、新产业给予扶持,优惠新设立的企业等。
4.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应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管,严格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防止各地出现“竞相降税”的现象,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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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
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
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
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从而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基层政府无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税制改革不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清晰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增强中央财政能力,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将财力向中央集中,解决中央财力弱化的问题。
虽然经过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强,可是由于缺乏对全局的把握,受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是分税不彻底,界线不明,税收没有完全按照税种的性质确定归属。
二是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规则。
三是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税权小。
四是部分税种的所有权与征管权相脱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置不健全从国外成功的分税制经验来看,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一套科学、合理、完整、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分税制顺利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
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 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
二是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不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分税制完善措施统一财权与事权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的先决条件,也是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与收入的依据。
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对财权进行相应的划分,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是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应本着既要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确保中央政令统一,又要增强地方活力,同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的精神,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负责;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由地方政府处理更为有效的事项,应由中央政府通过一定的授权由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真正做到由中央负责的事全部收归中央,该由地方负责的事全部下放地方,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科学界定后,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决不能“越界”。
其次,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相应的财权。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提供全国性的公共服务、支出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协调区域间发展所需经费。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政府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调剂、扶持的经费;提供使本地区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提供本地区公共文教卫生等公共服务的经费。
最后,改革现行财政支出错位状况,将属于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却转嫁到地方的财政支出上划给中央,将原属于地方支出范围却由中央安排的支出下划给地方。
各级政府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才能使各级政府都能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履行好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分配责任和公共职能,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构建分税制财政体制所追求的实质性内容。
改革和完善税权的划分按照责任与义务相统一,所有权与征管权相统一的原则改革现行税收权限划分。
现有的税权划分虽然达到了改革之初强化中央财政,提高中央财力的目的,但是有矫正过枉之嫌。
为了达到集中财政收入到中央的目的,没有完全按照分税制的划分原则来划分税权,而是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将有利于中央财政、便于征管的税收划归中央,税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原则没有稳定的标准。
要使税权的划分真正做到合理,必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权的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确保中央调控功能的实施;二是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需求。
应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及其财政能力,确保其承担的事权能顺利实施;三是要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
应根据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让其拥有一定的财力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分清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范围,使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
四是重视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
中央政府要给地方政府税收立法留下合理的空间,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合理界定事权,建立起科学的地方税体系。
按照以上原则,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权划分,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税种,实现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的均衡健康增长。
按照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将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
如对于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可集中在中央;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管权可全部划给地方;对于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征收办法,赋予地方一定的征管权、税率确定权和政策调整权等。
这样既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对税收管理权的分级划分,又可以发挥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此外,在税收征管关系上,要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在操作上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以及采取联合行动等,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减少税款流失以及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各自入库。
善财政转移支完付制度针对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种种问题,要按照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功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进一步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要在收入划分适度集权,政府支出适度分权,确保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
科学设定转移支付标准,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分配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一方面要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以不易受到人为控制、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为标准,对各地的标准化收入能力和标准化支出需要进行测算,以此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
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专款认真进行清理,对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名不副实的专款和无法体现政策作用的专款应当坚决予以清理;要整合重复交叉的专款项目,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要增强专款分配的透明度,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公开分配资金至各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对于按项目分配的,应公开确定项目的标准,分配的结果也应向各省公开。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一方面,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另一方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法律责任、监督形式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是对专项项目拨付的后续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化轨道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