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文(3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文摘要:分税制度的完整性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本文通过对财权事权的概念、特点、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旨在探讨分税制度完整性的建立与财权事权的统一之间的联系,以期对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分税制度;财权;事权;完整性一、引言分税制度作为一种财政体制改革举措,已在我国逐步推行。
然而,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还面临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分税制度的完整性问题。
具体来讲,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即财权与事权之间的分配要合理、清晰,确保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财权事权的概念、特点、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分税制度完整性的建立与财权事权的统一之间的联系,以期为我国分税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二、财权事权的概念及特点1. 财权的概念财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财政资源的掌控和管理权力。
财权体现了政府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管理水平,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
2. 财权的特点(1)财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强制力。
政府通过财权来动员社会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财权是一种分配权力,具有公平性。
政府通过财权来进行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
(3)财权是一种职能权力,具有管理功能。
政府通过财权来调控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3. 事权的概念事权是指政府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权力。
事权体现了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效率,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4. 事权的特点(1)事权是一种规范权力,具有合法性。
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行使事权,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确保事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事权是一种责任权力,具有使命感。
政府通过事权来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3)事权是一种协调权力,具有整体性。
政府通过事权来协调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各方面工作的协同和统一。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 问题及对策建议(1)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引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基于分税制的运行模式,该制度自1980年代开始实行,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税收分配不均、地方财政压力加重等。
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问题一:税收分配不均现状描述当前,我国税收分配主要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为主,中央政府负责统筹全国税收收入,并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转给地方政府,以满足地方财政需求。
然而,由于地方发展不平衡及财政能力差异,导致税收分配不均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税收收入较高,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却面临财政困难。
对策建议1.加强地方财政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具体措施包括改善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加大地方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2.调整税收分配比例。
对于财政困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中央向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需求,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既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能平衡税收分配。
问题二:地方财政压力加重现状描述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在承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的同时,还需要依靠税收收入来满足财政需求。
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增加,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开支。
对策建议1.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企业红利,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机制。
在现行分税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划分财政责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3.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通过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压力问题。
问题三: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税收收入现状描述由于我国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税收,缺乏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来源。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分税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
按照目前的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
这种不平衡的财力分配导致了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对策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度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
可以考虑将部分税收收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发展能力。
对策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除了调整税收分配比例,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
问题二:财政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财政权力分散、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存在着各自独立运作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分权不明确、财政运作效率不高。
对策一:建立财政协调机制为了加强财政分权的协调性,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定期会商税收分配、财政支出等事项,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财政的合理分权和协调运作。
对策二: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建立财政协调机制,还应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财政编制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等措施,加强对财政运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问题三: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_单锦其 (1)

2、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地方税收体系, 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 税源基础, 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 应赋予地方 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的 地 方 税 种 上 拥 有 一 定 的 解 释 权 和 税 率 、税 目 调 整 选 择 权 。也 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 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扩大 地方税收规模, 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 种, 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并根据经济发 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 度, 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
财税金融·经贸纵横
CO N TEM P O RARYECO N O M ICS
我国现行分税制
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单锦其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 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 范围。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 初步构 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基本框架,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 约, 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 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一 、现 行 分 税 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事 权 模 糊 不 清 , 财 政 与 事 权 不 相 匹 配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虽 然 对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权 、事 权 都 作 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 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 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 担的事务, 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 中央和地方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上 存 有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扯 皮 现 象 。再 一 方 面 , 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 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 距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之 一 是 承 认 既 得 利 益 , 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 只是希望 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 同时实行转移支 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 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 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 在 新 增 收 入 的 分 配 上 实 行“一 刀 切 ”的 上 缴 和 留 成 办 法 , 忽 视 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 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 但可用财 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 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 局, 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 政 收 入 预 算 级 次 的 划 分 不 够 规 范 , 国 地 税 收 征 管 不 协调, 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 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 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 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不符合分税的原 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 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规定,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 1993 年为基数逐年递 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 存在重复打折的 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 税收征管机构分设 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1. 财政收入分配不均衡。
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来获取财
政收入,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占比较低,难以满足当地的公共服务需求,而财政收入占比较高的地区则更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保障公共服务。
2. 地方政府自主权不足。
现行分税制在设计时,将税务权力集
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能经过上级政府的批准才能更改税
收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增加企业成本。
由于在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收取
一定的税收,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完善措施:
1. 均衡财政收入分配。
应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采取差别化税
收政策,实现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均衡。
同时可以通过中央给予财政
补贴等方式,在必要时给予地方支持。
2. 加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应当加大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使
地方政府能够更好的设计税收政策。
同时也要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
管理能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3. 减少企业税负。
应该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如对新技术、新产业给予扶持,优惠新设立的企业等。
4.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应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管,严格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防止各地出现“竞相降税”的现象,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
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迫切要 求改进和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 更好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首先 , 建立适应 多级分税制需要 的税 制体 系; 次, 其 合理 划分事权、 财权 ; 第
分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
3 转 移 支付 模 式不 当 , 移 支付 力度 不 足 、 转
具体做法应该是构建 以有 条件形式 为主的财政 转移支 付形 式。首先 ,
缩小 目前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主要用它来平衡地方 预算 , 满足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 、 制补助 、 体 结算 补助和专 地方履行地方政府职能 的基本开支 需要。其次 , 大有 条件财政转 移 扩
项补助等 。其中 , 前三种形式主义属于无条件财 政转移支付 , 专项补助 支付的范围 , 特别是配合型财政转移支 付的建立 。 属于有条件财政转移支 付。我国 目前采取 的主要 形式为 税收 返还 , 即
() 3 健全、 范转移支付 制度。①转 移支付规模 要适度 , 规 并保持一
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形 式。从实 际运 行情况 来看 , 种形 式对弥 补地 定的弹性。转移支付规模一要考 虑中央 财政的承 受能 力, 这 二要考 虑地 方一般性财务不足 、 实现纵 向财政平衡发挥 了重要作用。 方行政事业的 需要。在 转移支 付 中 , 期应 以定额补 助为 主要 形式。 近
三 、 范转 移 支付 制 度 。 规
【 关键词 】 分税制 ; 中央政 府; 地方政 府; 事权; 转移体 制
以明晰事权与财权 、 加强 中央政府 的宏观调 控能 力为 目的的 分税 ( ) 决这一 问题 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 式 , 1解 本着事权 制财政体制改革 , 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实践证明 , 次改革取得 了明显 划分与政府职能转变 、 这 企业机制改造、 市场 机制建立以及政 治体制改革 成效 。以基数划分中央与地方 收入比 重方法 , 既继承 了中央 政府与 地 相一致的原则 , 先易后难 , 逐步划清。 . 方政府改革 前的收入分配 格局 , 也体 现了经济发 展对 增强 中央财 政能 () 2 进一步 明确界 定和划分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具体讲 , 先划清各 力 的作用 , 进一步增强了财政体制的透明度 , 调动 了中央和地方 两极政 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 、 社会以及公共事务 的事权边界 , 然后再逐步 划清 府 的积极性 。但是 , 由于采用基 数法难 免会把财 政包 干体制 的一 些弊 各级政府所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 , 最后过渡到完善、 规范 的事权 与财权 端延续到分税制中来 , 它与分 税制财 政体制改 革的最 终目 的是不相 容 相结合的分税制。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辽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系湖北武汉430073)摘要:20世纪80-90年代初,中央财政陷入危机。
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
危机之下,一场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序幕。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体制,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其本身存在着弊端与不足,也限制着财政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两大方面剖析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一),地方财政迅速增长与基层财政困难;(二)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扩大。
关键词i: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税体一、前言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一项财政体制的改革。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分税制接下来十余年的运行过程中,这个体制框架发挥出了一系列的正面效应,同时也逐渐显露和积累了一些问题。
二、分税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税制在运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颇多,而地方财政迅速增长与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夸大则是两大突出问题。
(一)地方财政迅速增长与基层财政困难。
图1 2000-2005某地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图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为2311亿元,而2002年地方财政本级收入达到8524亿元,为1994年的3.7倍,年均增长率17.9%。
然而与此同时,全国许多地方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日益加剧,工资拖欠普遍、财政赤字扩大、财政风险膨胀、实际债务负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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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
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
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
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
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
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
同时,转移支付资
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
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
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也不尽合理。
省级政府没有在调节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
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
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驭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公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在经济方面则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收入再分配及需要中央统筹安排的
各项社会事业。
因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际、外交、公安及中央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负责承担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及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政府则主要担负地方行政管理、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发展及本地文教事业等方面的事务。
因此,地方财政主要承担与上述事务有关的所需费用。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任务,协调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根据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同时,在合理划分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
将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将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
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
超过三级的。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解决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三)合理划分税权,使地方拥有稳定的财源
由于各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我国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
在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收入。
地方税,应当具有收入稳定、不扭曲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
财产税因为征收对象不具有流动性、征税对资源配置影响小而成为地方税收的首选。
在财产税方面,我国已分别对持有存款、股票的收益征税,但还没有对居民持有房产进行征税。
有必要对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调整,拓宽税基、调整结构,强化征管,切实发挥其引导消费、保护资源、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筹集收入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助于调节财产禀赋,为居民创造均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能够引导富裕阶层进行社会捐助。
应创
造条件,早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落实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
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制定科学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以确保政权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福利承诺、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
同时,减少项目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落后地区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1.转移支付目标
一是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二是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转移支付的模式和手段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补助、特殊因素补助。
3.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4.转移支付的管理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
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
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