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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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大部分税收,并通过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而在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会更加合理、公平。

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改革后,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享有税源的保护。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调控财政。

2. 调整税收划分比例。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比重会有所调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征收与维持国家基本支出相关的税收,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

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征收。

3. 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改革后,中央政府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有助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

地方政府则可以依靠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和税收征收来稳定地方财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4.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基本财政需求。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5.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体化。

改革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经济发展的有针对性政策制定。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财政结构、增强地方政府自治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财政收入预算难以平衡、税收逃避问题等。

因此,需要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改革一、分税制概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分级(分税)预算体制的做法,并于1994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分税制实质上就是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即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

二、分税制内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分税制的主要问题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预算管理体制第二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第二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促进经济发展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增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自主性,促进了 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
规范预算管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推动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管理,提 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问题
地区间财力不平衡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虽然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但同时也加大了地 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矛盾,导致部分地区财政困难,需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支持。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 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财力 差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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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 事权与支出责任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级政府的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合理确定 各级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实现事 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
完善税收立法与执法 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税收立法程 序,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 定性。同时加强税收执法体系建 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 支付制度
改革方向
优化税收结构
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税收体系, 使税收更加公平、合理,以适应 经济发展需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 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各级 政府财政收支平衡。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
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预 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程序,提 高预算的执行效率。
完善措施
加强税收征管
共享税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按一定比例分成。
税收返还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中央政府将部分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 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不足。
税收返还的计算方法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分税制简介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

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纵观历史长河,中央与地方的问题是延续了数千年。

分税制,是指以各级政府对税收收入的归属权为标准的税收体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分税制也是把双刃剑。

要是利用不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无法取得平衡,中央独大,便会阻碍地方的发展;地方坐大,便会威胁到中央。

要是利用得好,便可以高效地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问题,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

分税制的有利方面有三点。

第一,有利于推动中央财政收入上升。

中央所得的税收占财政收入很大比重。

其中属于中央税的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部分企业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有共享税中的占“大头”部分。

第二,中央财政收入的上升有利于推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中央财政收入大大助力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国家对于整体经济运行的规划,国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三,利用中央财政收可以有效地调节地区之间、居民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然而,分税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不平衡。

从分税制的税种与税收的分配关系可以看出,中央的税收收入远远超过地方的税收收入,从而达到严重的不平衡。

第二,尤其是对于经济欠缺的地区来说,财政负担过重。

这是不利于经济欠缺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第三,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从而约束了地方的软预算,导致地方想发展项目也没有预算。

使得经济欠缺地区发展就更加困难,然后地方税收收入就更少,导致一个恶性循环。

第四,地方财政收入少,约束软预算,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发展项目,从拍卖土地方向筹集资金,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畸形,房地产价格奇高,造成极大的泡沫。

当房地产泡沫破灭,便会严重打击国家经济,对国内国际都是严重的经济打击,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分税制改革是指对原有的税收分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实现税收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在中国,分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努力,分税制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分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一、分税制改革的起源和历史背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税收体制主要采用了中央集中管理和收取的方式,即税收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按一定比例转给地方,这种税收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的国家和地方财政需要,但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中央财政压力过大,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探索税收分配的新模式,于1984年试行了税收分层管理制度,即中央和地方都可以自主征收部分税收,地方自留部分税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分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经过数次改革,新的税收体制逐步形成。

到了21世纪初,中国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真正分开和彻底分权的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分税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调节税收政策,根据本地特色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从而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提高政府效率。

分税制改革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分工明确,各自负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冗余和浪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税收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自主发展能力。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可以逐步完善国家的财政体制,形成合理的财政架构,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5. 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分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状况,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科学、公正和高效征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简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在明确界定事权和支出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我国的分税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事权与支出的界定。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

在合理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础上,科学地核定地方上解和补助地方的数额,形成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税收返还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调节地区结构和分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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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1。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臵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

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

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

二是简化了税制。

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

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

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

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

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

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

主要表现在:(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臵税、船舶吨税。

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

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

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

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

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

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

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

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

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

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臵,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

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

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

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

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

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

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

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

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

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

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

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

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

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

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

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臵,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1. 优化税制结构(1)合并重复设臵的税种。

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

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臵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

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1)完善增值税。

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

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是调整税率。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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