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四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分税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的征收和分配上进行的一种分权模式。
在分税制度下,中央政府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而地方政府也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
这种分权模式可以使税收按照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整,从而实现财权事权的一致。
下面,我将从税收的分配、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分税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分税制度的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税收的分配税收的分配是指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满足各级政府开支需求的过程。
在分税制度下,税收的分配应该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和事权需要来确定。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收入税、企业所得税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的税种,以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
税收的合理分配可以使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职责和需求进行开支,实现财力与事权的相匹配。
二、财权和事权的关系财权是指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所具有的支配和运用财政资源的权利。
而事权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控制和运作权力。
财权和事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财权是事权的基础和保障,只有拥有财权,政府才能有能力实施相应的事权。
相反,事权的实施也需要财权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财权和事权的一致,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分税制度的意义分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分税制度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权,有能力进行自主的财政决策。
这有利于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分税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
通过将税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可以使资源在国家和地方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分税制度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在财政事务上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与协调,避免财政责任的模糊和推诿。
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的缺陷及改革设想

求,以增强税收对产业结构调控的预见性和时效性。
在当前尽量控制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情况下,仍然要发挥税收优惠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对于企业、外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免或减的优惠政策,以弥补其投资利润率的不足,增加投资于这类行业的吸引力,鼓励他们投资的积极性。
最后,税种的归属不同也会对产业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
现在国家已经基本把一些调控产业结构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大部分控制在中央手中,但若从调整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把资源税过多的收归中央似乎不利于地方发展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考虑把资源税收入给地方多留一些,以鼓励地方动用多方力量发展资源产业,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约束。
4.财政补贴政策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补贴的运用应规模适度、方向合理、方法得当。
当前,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仍然应是我们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原则。
在控制财政补贴规模的前提下,财政补贴应配合国家的投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用于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以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业生产稳定;用于那些承担特殊责任的国有企业以及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等,因为这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仅依靠市场难以尽快发展起来,对这些产业财政提供必要的补贴,提高这些产业部门的利润率或是降低其工资成本,提高对这些产业投资的吸引力,促进这些产业尽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对政策性金融的贷款贴息也是财政补贴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
5.转移支付政策选择转移支付是指在既定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无偿的或有偿的转移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形式,进一步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它是强化财政职能,特别是强化中央财政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转移支付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主要在于它不仅能直接支持财力不足地区行使职能、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而且还可以调节和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地方政府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与中央投资意向的一致性。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简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在明确界定事权和支出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我国的分税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事权与支出的界定。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
在合理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础上,科学地核定地方上解和补助地方的数额,形成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税收返还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调节地区结构和分配结构。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_单锦其 (1)

2、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地方税收体系, 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 税源基础, 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 应赋予地方 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的 地 方 税 种 上 拥 有 一 定 的 解 释 权 和 税 率 、税 目 调 整 选 择 权 。也 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 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扩大 地方税收规模, 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 种, 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并根据经济发 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 度, 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
财税金融·经贸纵横
CO N TEM P O RARYECO N O M ICS
我国现行分税制
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单锦其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 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 范围。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 初步构 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基本框架,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 约, 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 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一 、现 行 分 税 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事 权 模 糊 不 清 , 财 政 与 事 权 不 相 匹 配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虽 然 对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权 、事 权 都 作 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 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 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 担的事务, 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 中央和地方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上 存 有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扯 皮 现 象 。再 一 方 面 , 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 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 距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之 一 是 承 认 既 得 利 益 , 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 只是希望 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 同时实行转移支 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 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 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 在 新 增 收 入 的 分 配 上 实 行“一 刀 切 ”的 上 缴 和 留 成 办 法 , 忽 视 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 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 但可用财 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 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 局, 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 政 收 入 预 算 级 次 的 划 分 不 够 规 范 , 国 地 税 收 征 管 不 协调, 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 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 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 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不符合分税的原 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 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规定,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 1993 年为基数逐年递 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 存在重复打折的 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 税收征管机构分设 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分税制是指国家对税收的征收和分配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和划分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手段。
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首先,税种划分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税种划分主要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种划分的明确有利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职责和权力,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其次,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是分税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中央税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地方税的法律法规。
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税。
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的分配,以保障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税收收入分配是分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确定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总的来说,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明确和规范,可以有效地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希望通过分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探我国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

浅探我国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导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指国家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机制。
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模式。
本文将浅探我国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析其优势、劣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政策层面提出相关的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概述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地方自主管理、中央调节与协调”。
在该体制下,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税收政策,征收中央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一部分税收给中央政府。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优势1. 鼓励地方经济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使得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有更大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吸引和鼓励企业投资,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 扩大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财政体制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收入。
地方政府在征收地方税收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一部分税收给中央政府,这为中央财政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3. 促进中央与地方合作分税制财政体制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与协调。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和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可以引导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和财政支出方面更好地与中央政府协同合作,实现整体财政的平衡和协调。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劣势和问题虽然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的合作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劣势和问题。
1.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支出。
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影响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地方政府间横向竞争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着税收收入的竞争压力,为了吸引投资和企业发展,常常采取竞争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竞争。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 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引言自2001年起,中国实施了现行的分税制度,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分成两个部分,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的税项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税项归地方政府所有。
然而,多年来,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问题一:税收分配不合理在现行分税制中,中央政府征收的税项包括消费税、关税等,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由于不同税项的税率和收入规模存在差异,导致税收分配不合理。
一方面,中央政府征收的税项收入较少,难以满足其财政支出需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收入较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差距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对税收分配进行调整。
中央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关税、消费税等税率,增加其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则可以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率,降低其税收收入。
通过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可以实现税收的合理分配,满足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
问题二:税收管理不规范在现行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收。
然而,税收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税收的浪费和滥用现象频发。
一方面,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财政资源,以权谋私;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在税收使用方面也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税收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税收管理的监督和制约。
一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税收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等方面的监督,遏制地方政府滥用财政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税收使用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机制,确保税收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减少税收资金的滥用现象。
问题三:税收逃避现象严重在现行分税制下,由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分散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导致税收逃避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虚报、偷逃税款等手段,减少税负,增加了税收的逃避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征收的权限和责任不清晰,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征收缺乏有效的控制,增加了税收逃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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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我国分税制概况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
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策略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
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
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
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
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
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面对分税制面临的一系列困难,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以贾康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在分税制的改革进程中解决面临的困难;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一)减少财政管理层级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来说,分税制的大国家,就是三个层级左右,比如说实行联邦制的美国,还有实行单一制的英国;既有单一制特征,又有地方自治特征的日本也是三个层级。
从我国目前省以下财政体制看,五级政府、五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困难、主体税种缺乏、难以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等问题,应首先简化财政管理级次,这样做会使财政级次与政府级次出现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对应,但从长远看是应该最终对应起来的。
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市同级,乡财县管;简化财政级次之后,乡级政府随着事权的大量减少,一般应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市级政府由于其事权与财权同县级政府趋于一致,也需要改变原来的上下级关系,成为平级政府。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题中之义,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调节地区差异、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规范和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基层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必须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以“因素法”为主要方式与手段的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力度,尽快构建与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一方面,要在确保中央财政财力分配主导地位和调控能力有效发挥的基础上,强化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
另一方面,要在提高转移支付总量和增加转移支付规模的基础上,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三)改革税收征管体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长远看,国税和地税应合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分税制,回到分税制改革之前的状态,而是按照国际经验对分税制的完善。
目前,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和创新的道路,这就是浙江省、上海市的经验。
即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合成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税收仍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征管。
但要避免操之过急,在实践中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推进此项改革的进程。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央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办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详见附表)。
改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办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
二、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支出,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详见附表)。
(二)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详见附表)。
(三)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粮油加价款等,这些支出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对试点地区,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
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四、基数的确定。
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五、原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一)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险公司上交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专款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电力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些收入不列入“分税制”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三)为了控制烟酒的盲目发展,把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分成办法,由现行的环比增长分成办法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办法,增长分成比例不变。
定比的基数按1991年实际征收额来核定。
六、关于金库收入的报解。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税务部门用专用缴款书分别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缴款书格式另行下达。
不列入包干范围的收入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按“分税制”体制办法计算,有上解任务的地区应递增上解中央的数额,在每月底前按月平均数交入中央金库,中央补助地方的数额,也由中央按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