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近年,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7年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
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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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摘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
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检察机关由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民事原则等存在一定的矛盾,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必
然造成大量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民事破坏行为,因此根据司法实际情况,从理论上探讨民行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限及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事情,是保护国家、集
体财产的必然要求。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是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前提。
(一)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
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职权是有争论的。
反对者认为,《刑诉法》中仅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会产生四个问题:第一、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置检察机关处于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第二、无法遵循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诉讼平等”等一系列原则;第三、不利于调动有关民事权利主体的诉讼积极性;第四、势必加重人民检察院的负担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1]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全国有部分检察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
得效果明显,故此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应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权。
从目前来看,这种争论还在继续。
姑不论这种争论结果如何,既然《刑诉法》已明文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那么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必须肯定和灵活运用这种职权,绝不能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和法理上的争论而放弃这种职权,而应从法理上科学分析检察机关主体地位、重构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从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方法,保证这种职权能够达到有效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内由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
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公诉部门负责提起刑事诉讼案件和监督侦查、刑事审判活动,民行部门负责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
实践中,由于公诉部门承担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任务较重、工作量大,很少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法律的掌握相对刑事法律较弱。
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足够的人力、精力面对较复杂的民事诉讼,所以,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既可充分发[2]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熟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解决公诉部门办案任务重、工作量大的问题,又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国家、
集体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明确的问题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由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首先遇到的就是诉讼地位问题。
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参照刑事诉讼以公诉人身份,还是以民事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我国的立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即检察院可以成为原告。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授权检察院可以具有民事原告身份,并
没对检察院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或身份进行限制,检察院民行部门仍然可以根据司法实际自主选择以何身份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院诉讼地位有过许多观点,包括当事人、国家监诉人、法律监督者、特殊原告、公益代理人、民事公诉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等。
笔者认为,检察院民行部门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民事公诉人的身份,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理由是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依照国家干预的原则,代表国家向
法院提出追究民事被告法律责任的请求,检察院是站在国家法律立场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确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行使起诉权,两者之间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诉讼
中的职能来看,它既有权提起诉讼,又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它如同作为刑事公诉人的地位一样。
(二)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从上世纪90年末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山西、四川、山东、天津、湖南等地区检察院相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1998年,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在针对天马造纸厂厂长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
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众饮用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
法院判处杨军武赔偿民事损失36万元;1999年,四川省名山县检察院在针对恒达化工厂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也就公共水源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化工厂赔偿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34万元;2002年,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就古蔺县石宝镇重大森林火灾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诉,法院判处肇事者黎伯伦承担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林木29848株[3];2003年,山东省栖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以王某、沈某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民行部门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②; 2004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诉红星浴池经理冯某、司炉孙某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③;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在对梅城镇卫生纸厂的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就公共环境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判处纸厂附带赔偿7万元④。
这些案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为我们探索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积累了
宝贵经验。
笔者总结这些经验,并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认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方法如下:
1、建立公诉、民行部门联合办案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分工,规范了办案程序。
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公诉案件过程中, 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提起民事诉讼的,填写《公诉、民行部门联合办案审批表》及时向科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同意后,公诉部门制作《公诉、
民行部门联合办案通知单》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应受理此案。
2、加强附带民事诉讼活动和判决后执行的监督
民行部门就附带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附带民事判
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民行部门应审查监督法院有否按照有关执行的规定及时移送生效
判决交执行部门进入执行程序。
注释:
[1]刘广三,刘源吉.附带民事诉讼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江西公安
专科学校学报.1999,6:13-14.
[1]如我院2005年度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案件1921件272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713件2352人,人均办案96.5件。
[1][4]别涛.环境民事公诉及其进展.环境保护(法制与发展).2004,7:19.
[2]李明生,孔繁平.为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人民检察(经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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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楚祺,张北.津门首起国家公益诉讼.法律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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