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合伙人管理权
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8篇)

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8篇)合伙人管理制度篇1总则第一条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
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第二条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遁序渐进原则;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第四条某某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某某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深圳某某咨询公司是某某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某某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某某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第六条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某某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某某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某某“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由(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事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合作关系的和谐。
第一条合伙人资格1. 公司的事业合伙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经济条件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合伙人应具有与公司事业相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 合伙人资格的确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二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参与决策和公司事务的管理。
2. 合伙人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合伙人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问题与董事会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三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为公司的目标和利益努力奋斗。
3. 合伙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缴纳出资或出任相应的管理职务。
第四条合伙人关系1. 合伙人之间应保持相互尊重和谅解,诚实信用地合作和交流。
2. 合伙人之间应及时共享信息和数据,保持沟通畅通,并协助解决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3.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五条合伙人退出1. 合伙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退出公司,但在退出前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手续。
2. 合伙人退出后,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退出事宜,包括财产分配、债务偿还等。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生效及处罚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事业合伙人。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合伙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权利等。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1. 简介有限合伙人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组成。
与一般合伙制度不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制度在商业和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灵活的资本管理方式。
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是有限的。
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或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不会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损失。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参与企业运营,减少了风险。
2.2 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成为合伙人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合伙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
出资义务既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参与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2.3 分配权益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这使得有限合伙人在资本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制定分配方案,增加了投资者的灵活性。
2.4 控制权和决策权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其控制权和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或经理履行。
这种区分有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降低其管理和风险承担的负担。
3.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负有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3.2 管理职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普通合伙人负责指导企业发展,制定战略,管理人员和资源,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3.3 分配权益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与有限合伙人相比,普通合伙人在分配权益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分配。
3.4 查询权和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享有查询权和知情权,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目、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
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合伙的管理及运行,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有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变更,需经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人通过。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与合伙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由有限合伙的管理合伙人组成,每个管理合伙人有权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管理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组织召开,并向所有合伙人通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八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事务合伙人制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管理合伙人一致通过。
第十条若发生紧急情况,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但必须通知所有合伙人参加。
第三章管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管理合伙人有权参与管理有限合伙的运作和决策。
第十二条管理合伙人应当忠实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护有限合伙的利益,不得违法或损害有限合伙的利益。
第十三条管理合伙人有权查阅有限合伙的账目和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管理合伙人有义务定期报告有限合伙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决定有限合伙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合伙人有权申请提前解散有限合伙,需经过全体管理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权参加管理合伙人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权分享有限合伙的利润,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九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处置有限合伙的财产,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义务配合管理合伙人的管理工作,确保有限合伙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限合伙的财务管理由管理合伙人负责,实行专人专责,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许多公司采用合伙制度来管理公司的事务。
其中一种常见的合伙制度是有限公司合伙人制度,也被称为有限合伙人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等,并规定了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合伙人的定义和资格要求根据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合伙人是指经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同意,以书面形式加入有限公司合伙制度的个人或法人。
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3. 有足够的投资能力,能够按规定向有限公司投入一定的合作资金。
三、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合伙人在有限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参与公司决策权、公司事务监督权等。
合伙人还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2. 义务合伙人有义务保持良好商业信誉,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和运营活动。
合伙人还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合伙资金,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四、合伙协议的订立合伙协议是管理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的重要文件,主要规定合伙人的权益、义务、投资额、利润分配等内容。
合伙协议应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订正和维护。
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五、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管理为了保持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合伙人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关系,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合伙事务中的分歧和冲突。
合伙人应当遵守相互信任、平等参与、诚实守信的原则,并确保合伙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六、合伙人退出和终止合伙关系根据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和公司股东的情况下退出合伙关系。
合伙人退出后,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其合作资金和其他相关事项。
合伙关系的终止主要包括合伙期满、合伙目标达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划分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划分一、引言合伙人合作协议是合作方之间确定合作事宜、权益分配以及合作期限等的重要法律文件。
其中,管理权与决策权的划分问题是合作协议中的关键议题之一。
本文将就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管理权与决策权的划分进行探讨。
二、管理权的划分1. 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对合伙事务进行决策、执行和管理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协议会规定由哪些合伙人行使经营管理权。
可以根据合伙人各自的专长或所投入的资金比例来划分经营管理权。
例如,资金贡献较大的合伙人可以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或者专业背景较强的合伙人可以拥有关键决策权。
2. 财务管理权财务管理权是指对合伙事务中的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进行权力的规定。
例如,合伙人协议可以规定某个合伙人拥有签署合伙企业的财务文件和审批支出的权力。
一般来说,财务管理权的划分与合伙人的资金投入或财务专长有关。
3. 人事管理权在合伙事务中,人事管理权指的是对员工的雇佣、解雇、晋升和薪资待遇等的权力。
一般而言,人事管理权的划分可以考虑到合伙人的专业能力或者具体的雇佣资格和标准等。
三、决策权的划分1. 多数决策权多数决策权是指合伙协议中规定,只有得到合伙人多数同意的决策才能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例如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决策。
2. 绝对决策权绝对决策权是指某一合伙人在特定事项上享有决策的绝对权力,无需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这种决策权一般出现在某一合伙人具备特殊技能或拥有重要资源的情况下。
例如,某位创始人可能会因为其独特的技术专长而拥有在技术决策上的绝对决策权。
3. 平等决策权平等决策权是指合作协议中规定合伙人在决策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决策都需要得到各方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这种划分方式适用于同等地位、同等贡献的合伙人之间。
四、划分方式的选择在实际的合伙合作中,合伙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和利益选择适合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划分方式。
划分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人的贡献:资金贡献、技术专长等2. 合伙人的利益平衡:权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3. 合伙人的信任度:合伙人间的合作信任是否稳固五、冲突解决机制在合作协议中,管理权与决策权的划分还应包括冲突解决机制。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

此 外 , 限合 伙 人 出资 制度 还 存 在 着 一些 问题 , 须加 以完 善 。 有 必
1新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 出资首付 比例, . 也未规定其剩余出资到位 的界限, 而是交 由合伙协议约定, 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债权人 。2 非 . 限合伙人的出资可 以 自由转让, 因此, 不是所有的非货 币财产都可 以 作为有限合伙人 的出资本身必须能依法转让。 因此 , 其出资不能是 国 家法律 , 行政法 规禁止和 限制转让的财产 。 . 3 未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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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诒有限合伙制度
初 晓 云
摘 要 2 世 纪 9 年代 以来 国际上 出现 了一种新 的责任 形 式, 0 0 即有 限合 伙 , 其对促 进经 济发展 确 实发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为 了适应 我 国市场经 济发展 , 国于 2 0 年 8月对 我 国 合伙 企业 法》 我 06 进行 了修 改 , 明确规 定 了有 限合伙 制度 , 为风险投 资扫 清 了法律 的障碍 , 进 了中小企 业 的发展 。 与发 达国 家相 比我 国的有 限合 伙 制度还 存在 着许 多弊端 , 系尚未完善 , 促 但 体 尚处
的监督 问题。 而若将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 为有限合伙企业 , 国有资产作 间的相互转变 是正确 的, 但对两者的转变条件应该有所区别 。 有限合
为有 限合伙的入伙资金投入并承担有 限责任, 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 限责任, 对第 三人不会 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由于普通合伙人 产生不利影响 , 只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其 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相一致, 以有效地约束经营者 可 的经营行为 , 切实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第六 , 投资者退出 自由化 , 财产的流通性越高才能体现 出更高的 纳, 对企业的经营会造成影响。所 以在确保交 易安全的同时性 , 能够 速多样性的发展。所以,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更为便捷的退出机制 , 更 加符合投资者迅速获取受益 的目的, 同时也有利于资金 的快速流通 , 形成 良好的投 资氛围 。 二、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法律制度 的不足 新《 限合伙人, 则会使企业信用降低, 最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 赋予债权人的异议权 。 《 合伙企业法》 修订后 , 有限合伙取得了合法地位 , 但是我们也不
合伙人管理管理制度

合伙人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2. 合伙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3. 合伙人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遵守公司的经营规定;4.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投入相应的资金或资源;5. 合伙人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界;6. 合伙人对公司的疏忽或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伙人的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项;公司设立董事会,由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合伙人监事会,由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四、合伙人大会1. 合伙人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2. 合伙人大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的签订、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等事项进行审议;3. 合伙人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合伙人监事会的成员。
五、董事会1. 董事会由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少于3人;2.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决策、财务预算等事项进行决策;3. 董事会应当作出明确的决策,并记录在案;4. 董事会应当定期向合伙人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六、合伙人监事会1. 合伙人监事会由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2. 合伙人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核;3. 合伙人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
七、合伙人的退出机制1. 合伙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愿退出公司;2. 合伙人退出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或回购;3. 合伙人退出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4. 合伙人退出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享有的公司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八、合伙人的纠纷解决1. 合伙人之间的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3. 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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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合伙人管理权
管理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谁取得了管理权,谁就从根本上控制了企业。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垄断的享有了管理权,使得同样作为投资主体的有限合伙人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对管理权的制衡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措施。
一、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的理由
(一)基于社员权理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构成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此出资,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享有社员权。
这种权利在所有社员中,应该是平等的。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无一例外,应当同样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并且该权利,不得被取消和侵害。
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者被有限合伙企业除名之前,作为社员,有限合伙人有权享有参与管理和收益权。
此种权利类似于形成权,只要有限合伙人社员身份存在,即具有这种权利,除非有限合伙人自身放弃这种权利,否则法律不能将此权利横加剥夺。
从权利特征来看,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类似股权,即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出资,然后所有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按份收益,承担有限责任,与其具有相同的特征。
从股权的权能角度看,包括收益权、对接受投资主体活动的监督权、重大事务表决权。
按此推理,有限合伙人可以享有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因为此二者都属于社员权的范畴,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管理权有经济上的基础和利益上的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是其自身出资的内在要求。
基于有限合伙的财产属性,法律也不应该排斥有限合伙对其出资所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权。
作为出资主体,有限合伙人首先是不会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是不会故意损害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其只会尽其所能为合伙企业增值,因为这本身是与其收益相挂钩的。
有限合伙企业发展了、壮大了,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自然增加;有限合伙企业衰退了、败落了,有限合伙人收益自然减少。
二者是息息相关的,此种利害关系会促使有限合伙人正确行使合伙事务管理权,所以不必担心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而且,允许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地执行合伙事务、增加其承担无限责任风险的可预测性,还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从各国有限合伙立法来看。
美国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修改和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在规定普通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都给予了普通合伙人“安全港”待遇。
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看,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排除了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事务管理权,而在第二款又列举了有限合伙人可为的、法律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八项行为,其中包括: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权、
企业经营管理建议权、涉及自身利益的企业账簿查阅权,等等。
这些“安全港”条款的规定,是与有限合伙人越来越“财大气粗”,需要参与经营管理的现代商业实践潮流相吻合的。
而且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权与行使监督权、咨询权、建议权的界限非常模糊,立法者对此难以穷尽复杂多样的情形而做出进一步的界线划分,原则上应当将“安全港”的范围放宽些。
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做出具体妥当而符合实际的安排,是否排除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事务管理权,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体现了社员权下社员的固有权利不容侵犯,法律不能横加干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权利制衡理论的要求。
这样,不但解决了“禁权”无法理依据的尴尬局面,也令契约自由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淋漓尽致。
(四)普通合伙人单独享有管理权容易导致其权利滥用。
权利对每个人来讲,都应当是公平的,任何权利的垄断都必然造成实质的不公。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垄断了合伙的管理权,并且按照现有立法来看,有限合伙中仅有的监督机制就是查询权。
这种仅仅“知悉”的权利,在权利制衡方面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并且独享企业经营、财务等权的普通合伙人完全可以违背执业道德,轻易地改变有限合伙人能够“知悉”的资料。
这种独享分配显然是对普通合伙人的放纵,使得其“自然或不自然”的弄虚作假。
平衡各方利益离不开法律的调控,法律必须设置这一最低标准,不至于使利益失衡,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落空。
综合以上四个理由,赋予有限合伙人经营管理权,是符合法理的,是公平的,是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正视。
二、有限合伙人管理权责任控制
对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赋予,首先应当集中在对企业财务的管理上。
因为财务问题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控制了财务权,就等于实现了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
对普通合伙人来讲,失去了财务控制权,其便不能虚构经营,也从积极的角度避免了经营“道德风险”的转化。
其次在企业经营权上。
普通合伙人是专家,其本身便是依靠出色的经营能力获取资本投资。
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赋予应当集中表现在各种决策、决断会议的出席上,其经营权获取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证权利的制衡和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的监督上,否则普通合伙人的存在便没有必要,这也是同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的目的相悖的。
片面强调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不但会影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可能危及合伙企业的利益,危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还会危害有限合伙人自己的利益。
若其不正当行使合伙事务管理权,却可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无限责任的承担,这本身便违背了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初
衷,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应当对其行为做适当控制:第一,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此种情况下,规定“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法律责任”,是为合理;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正是基于其对有限合伙人具有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合理信赖才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等同于普通合伙人,应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同时,这时的有限合伙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负有身份提示的义务,这种归责原则可以总结为“外在表象同合理信赖相结合原则”。
第二,在此情况之外,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责任追究可以参照“追究经营者经营管理责任的角度对其追究无限责任”的控制手段。
即,将有限合伙人视为企业的一名管理者,对其管理行为承当无限责任。
这是脱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之外的个人无限责任。
但此种无限责任,并不是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否认。
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正常运营活动仍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结论
管理权是一种强大权利,背后隐含着巨大的利益。
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不仅是对有限合伙人固有权利的正视,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内部可以自行调控,达到权利制衡。
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通过对其权利应用方向进行指导,可以有效防止“管理权”冲突,保障有限合伙能够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