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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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合肥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地方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由合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公开制度。

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在合肥科技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二)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相关材料。

(五)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企业库、成果库为基础的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运行中,纪检监察、科技保密、档案管理、科技宣传等工作参与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计划体系第六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一)基本计划是合肥市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科技攻关计划和环境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公益性科技计划等,可在各类计划下分设下一级计划。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与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所做的规定。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立项,公开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支撑服务,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需要,科技厅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科技计划的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发布指南、申请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

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评审机制,执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根据需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逐步推行法人负责制。

第八条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专家信息库、项目库以及信用库等,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运行维护。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保护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建立公开制度,推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和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需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7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科技发展战略,推动科技进步,培养创新人才,规范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委会组织立项、并由公司科技发展基金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按“支撑发展项目、重点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三个类别组织实施。

(一)支撑发展项目围绕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科技发展趋势,对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前沿技术和前瞻性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培养领军人才的项目。

(二)重点攻关项目以重大项目、难点工程等为载体,为攻克生产、经营、管理中关键技术难题,进行重点研究开发,培养专家型人才的项目。

(三)成果转化项目对推动公司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再创新,孵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培养技术骨干人才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

项目管理注重过程检查、总结验收和实施单位的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一)科委会负责确定公司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审定、验收,负责组织科技项目实施及变更管理;(二)科委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三)科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中: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账务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

(一)根据公司发展方向和本单位需要,组织申报科技项目,并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二)组织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为科技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指导和协助科技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开展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三)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自验收,并向公司科委会提交相关材料;(四)配合公司科委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科研人员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知识产权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xx]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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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

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年度第二批

和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年度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 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 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 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 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 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一) 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 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 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三) 项目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原理、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四)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 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 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按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 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 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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