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审核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附件1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XXXX申请日期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3: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4: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5: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式样)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我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
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等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验收日期:
发证日期:
北京市农业局印制
编号: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提交本申请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个体)一份,区县主管部门一份、市主管部门一份。
申请材料以A4纸幅面认真填写。
2、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工作,本申请表应附屠宰场(点)的场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四邻位置图,经所在区县农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畜禽定点屠宰办”。
3、验收工作由“市畜禽定点屠宰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请企业依据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验收条件进行验收。
4、审核发证工作。
经有关单位和专家综合评定,对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市畜禽定点屠宰办”核发《北京市牛羊定点屠宰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营业执照,由兽医卫生监督机构收回其《动物防疫合格证》,由卫生监督部门收回其《卫生许可证》。
5、对已建厂的屠宰厂点,应根据验收标准进行改造,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验收。
6、验收工作组由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共5则)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共5则)第一篇: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20年月)备注:此表一式四份第二篇: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害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取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第三篇: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各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函[2012]16号)要求,为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宣传工作。
国家出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大力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广大规模养殖场(小区)家喻户晓。
同时,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宣传到位,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统计对象为全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20年月)
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
无害化处理时间
生猪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年月)
乡镇名称
行政村
名称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场(小
区)负责人
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生猪饲养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姓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此表一式四份
动物饲养场隔离屠宰加工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评估表

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一、动物饲养场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其中: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IOoo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附件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总分IOO注:.由评审专家根据选址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场所开办前申请选址距离确认评估的,人工屏障、消毒设施等场所特殊要求项目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场所负责人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表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同时在评估表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表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
附表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 2 —— 3 —附表2广东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 4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其他为“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3.第2-4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得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5 —附表3广东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 6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其他为“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3.第2-5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得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司法厅。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模板】
4.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区。
现场查看
5.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验《生产水检验报告》
6.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现场查看
2
设
施
要
求
1.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2.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对照省级《设置规划》检查
3.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7
项目落实情况
1.按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投入(资金使用明细、相关票据复印件附验收报告后)。
查验、留存相关票据、合同。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2.完成《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申报的改造项目。
对照申报材料及《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逐项检查。以图片、文字材料突出改造前后情况对比。
现场查看
5
人员
要求
1.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查验相关证书
2.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方式
验收结果
法规依据
6
管
理
要
求
1.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类屠宰企业评审表
11.1.1.1.1.2核查项目
客观描述
温水洗手设施:位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施数量、适宜的温度
03.
宰杀与其他区域的隔离:浸烫、脱毛、刮毛、燎毛或剥皮与宰杀区域的明显隔开
可疑病害胴体的处置: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轨道,在低温条件下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宰后检疫:检疫点站位,检验检疫人员资质和兽医专业知识及能力,屠宰线速度,对动物头部、蹄(爪)、胴体和内脏的检验,肉类是否适合人类食用的判定,判定应无害化处理的肉类或动物体其他部分的处置和记录,判定应废弃的肉类或动物体其他部分的处置和记录,检验记录,检验结果的分析,汇总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反馈给饲养场的情况
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CNCA)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附加评审记录
(2006年版)
企业名称:
卫生注册编号:
企业生产的产品:
注册产品类别:
评审类别:□ 卫生注册
□ 卫生登记
□国外注册(申请国家或地区: )
用 途:□初次评审□重新评审□换证复查
□增加品种评审□推荐国外注册评审□定期监督检查
03.1 厂区设计和环境卫生
环境:微生物监测,清洗消毒效果的评价
温度控制:屠宰后胴体的预冷及预冷温度,分割、去骨、包装时的环境温度、产品中心温度,冷冻产品的中心温度和时间控制
03.3.2 肉制品车间
11.1.1.1.1.4核查项目
客观描述
加工车间及与其相连的辅料存放间和配料间的设置:设置的合理性、设置的依据,生、熟加工车间严格分开
链条、挂钩、传送带、生产线缝隙和工作台背面的清洁卫生:锈蚀、污物、碎肉、脂肪等
加工处理间的分设:专门的心、肝、肺、肾加工处理间,专门的胃、肠加工处理间和头、蹄(爪)、尾加工处理间
屠宰换证现场审核表
附件2:四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验收结论符合不符合1 基本要求必备条件进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持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厂(场)设立应符合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查看《设置规划》厂址选择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
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现场查验厂(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现场查验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引用水卫生标准。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厂(场)区布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场)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现场查验2 设施要求屠宰设施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独立检疫室,厂房建设符合国家规范。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二)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七)项3.《屠宰场建筑规范》现场查验无害化和污染物处理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六)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二)、(三)项现场查验清洗、消毒设施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清洗、消毒设施,有消毒药品,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五)项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二)项3.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现场查验3 设备要求生产设备具有畜禽屠宰、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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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实际考核结果为:考核人员签字: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
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实际考核结果为:
考核人员签字: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实际考核结果为:考核人员签字: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实际考核结果为:考核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