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3章 雇员再培训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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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 雇员再培训条例四

第423章 雇员再培训条例四

第423章雇员再培训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一个名为“雇员再培训委员会”的法团及一项“雇员再培训基金”,并就向雇主征收雇用外来雇员须缴付的征款的事宜、入境事务处处长向外来雇员的雇主收集征款的事宜、将征款转交予委员会作基金用途的事宜、支付提供再培训课程予合资格雇员所需的费用的事宜、委员会自基金拨款以发放再培训津贴予合资格雇员的事宜,以及附带及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423章第16条入境事务处处长须收受征款并将征款转交予再培训局的规定凡任何征款在第15(1)条所界定的缴款期限内已按该条缴付,入境事务处处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a)须收受该项征款;(b)须将该项征款存入为该目的而设的帐户;及(c)在符合第30条的规定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征款连同自征款所衍生的利息转交再培训局。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第423章第17条合资格雇员要求参加再培训课程等的申请第Ⅴ部受训雇员的甄选及再培训津贴的发放事宜(1)合资格雇员可向行政总监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再培训局不时认可的再培训课程或附属培训计划。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由1997年第5号第5条修订)(2)行政总监须审批有关的申请,并须按他认为根据第18条作出决定的需要而作出查询。

(3)各申请人均有责任协助行政总监根据本条作出查询,而申请人如无合理解释而没有如此提供协助,则不论其他条文有何规定,行政总监均可决定该申请人不得参加他所申请参加的再培训课程或附属培训计划。

(4)行政总监如为根据本条作出查询而认为有所需要,可─(a)规定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资料或详情;及(b)查询其他与申请有关的人士或机构。

(包括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9条修订)第423章第18条行政总监对申请作出的决定(1)行政总监须就根据第17条所作出的申请作出以下决定─(a)他是否信纳申请人符合该条所述的合资格雇员身分并有权根据该条提出申请; (由1997年第5号第6条修订)(b)他是否信纳申请人符合再培训局不时指明的关于各申请人或各类申请人之间的先后受理次序的规定,及任何其他规定;(c)申请人是否符合适用于他申请参加的再培训课程或附属培训计划的取录资格(如有的话);及(d)申请人参加再培训的一般适合性,并须将其决定告知申人。

行政执法雇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雇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雇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雇员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雇员是指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法人员、办公室人员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雇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服务大局、科学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雇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雇员的工作应当分工明确,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执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雇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持专业性和客观公正。

第七条行政执法雇员应当加强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不断完善自身执法水平。

第三章招聘和选拔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执法雇员进行招聘和选拔,确保选拔出合格、合适的人才担任执法职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雇员的招聘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充分保障应聘者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雇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的选拔程序,确定择优录用人员。

第四章岗前培训第十一条新录用的行政执法雇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包括执法政策、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岗前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培训内容应当针对新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岗前培训结束后,行政执法雇员应当通过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执法。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雇员的薪酬福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制度执行,确保薪酬合理、福利完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雇员的薪酬福利应当与其工作表现挂钩,注重激励机制,鼓励好执法、奖惩分明。

第六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雇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雇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

员工培训计划条例内容

员工培训计划条例内容

员工培训计划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实现员工个人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制定本员工培训计划条例。

第二条员工培训计划是指企业为培养、提高和改进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而进行的学习和训练活动的安排和计划。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培训计划。

第四条本条例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培训计划的制定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第六条员工培训计划应当考虑员工的不同岗位、职能和级别,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和季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在年度初制定,季度培训计划应当在每个季度初制定。

第八条员工培训计划应当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九条员工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应当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应当由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外部培训应当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也可以安排员工到外部的专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线上培训应当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选用合适的在线教育平台和培训资源进行培训。

第四章培训计划的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计划的监督机制,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应当对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跟踪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员工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培训计划的评估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计划的评估机制,对培训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培训计划的评估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培训计划的效果。

雇佣和解雇管理制度

雇佣和解雇管理制度

雇佣和解雇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雇佣和解雇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雇佣和解雇过程,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适用范围包含全部公司的员工。

第二条:雇佣管理2.1 招聘程序1.公司将依据业务需求和人力资源策略,确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内部招聘、外部招聘、第三方招聘等方式进行人才引进。

2.招聘需求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定,招聘广告将在公司内部和合适的外部渠道发布。

招聘广告应准确、真实地描述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福利待遇。

3.招聘流程包含简历筛选、面试、笔试、体检等环节,其中面试由指定的面试官进行。

全部招聘记录应保管备份并妥当保管。

2.2 雇佣合同1.公司与新员工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职位、工作地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规章制度等。

2.雇佣合同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订立,经双方协商达成全都,签字盖章后生效。

2.3 入职手续1.新员工须如实填写入职所需的各类表格,并供应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过证明等文件料子。

2.公司将对新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供应的个人信息和资质,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3.依照公司规定,新员工需要参加入职培训,了解公司的文化、行为准则、工作流程等,并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2.4 试用期管理1.公司将依据岗位要求和需要,规定新员工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

2.在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业素养、团队协作本领等进行评估。

期满后,依据评估结果,决议是否正式录用或解雇。

2.5 员工档案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个人信息、聘用合同、培训记录、绩效评估、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和存档。

2.员工档案应保密,仅有授权人员可以查阅,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条:解雇管理3.1 解雇程序1.解雇必需依法进行,应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

临时雇员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雇员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雇员管理制度范文临时雇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雇员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招募和管理临时雇员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临时雇员管理制度,保障临时雇员的权益,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第二章临时雇员的定义和招募第四条临时雇员指为公司提供短期、非全职工作的雇员,雇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招募临时雇员:1. 外部招聘网站2. 中介公司3. 内部员工推荐第六条在招募临时雇员时,应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并与临时雇员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临时雇员的管理第七条临时雇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对待临时雇员应与正式员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2. 公正原则:对临时雇员的评价和考核应公正客观,不得因为其雇佣周期短暂而歧视。

3. 保密原则:临时雇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4. 安全原则: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确保临时雇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临时雇员应遵守公司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2. 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3. 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4.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对临时雇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培训: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方法及紧急情况处理等;2. 保密培训:包括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等;3. 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临时雇员的权益保障第十条公司应依法保障临时雇员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劳动合同签订:与临时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等。

2. 工资支付:按时支付临时雇员的工资,不得以超时工作或其他原因拖欠工资。

3. 社保和福利:根据法律规定,为临时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4. 工作时间和休假:临时雇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雇员队伍的管理制度

雇员队伍的管理制度

雇员队伍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雇员队伍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雇员权益,保障公司雇员队伍和谐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雇员队伍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促进公司雇员队伍的形成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司雇员队伍包括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第五条公司雇员队伍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雇员队伍的组建第六条公司雇员队伍的组建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科学评估,实行精准招聘、公开选拔,不得违法乱纪。

第七条公司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招聘方案,确保选拔到适合岗位的人才。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新员工的吸引和留存,提供员工福利和培训机会,确保新员工能够快速适应工作岗位,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公司在聘用外国员工时,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和政策,确保其合法身份和工作资质。

第三章雇员队伍的培训和发展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务,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规划和晋升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成绩和岗位需求,科学、公正地评定员工的晋升、奖励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雇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雇员队伍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调配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岗位需求,做出合理的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实行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五章雇员队伍的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雇员队伍纪律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敦促员工的工作态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香港明爱雇员再培训计划

香港明爱雇员再培训计划一、前言香港明爱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和提高工作效率,香港明爱注重员工的再培训和发展。

本文将针对香港明爱员工再培训计划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二、再培训目的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组织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保障。

三、再培训内容1.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重新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知识、心理咨询技能、义工管理技能等。

通过系统的培训,让员工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2.领导力培训针对管理人员,进行领导力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沟通技巧、团队管理、变革领导等。

通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技术应用培训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员工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相关的技术应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软件、数据分析工具、在线工具等。

4.心理健康培训作为社会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是其重要的素质。

因此,通过心理健康培训,帮助员工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为更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提供保障。

四、再培训方法1. 线下培训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邀请资深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形式,让员工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知识和技能。

2. 线上培训利用互联网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在线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视频课程、网络直播、在线测试等。

通过线上培训,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3. 实践培训通过实践培训,让员工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应用新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员工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再培训评估为了保证再培训的效果,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反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效果评估通过培训后的测试和考核,对员工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雇员规定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公司员工手册(标准)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序言亲爱的员工:欢迎您加入**公司,成为**大家庭中的一员!福州****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历经多年奋斗与拚搏,**公司在行业内已确立“规模最大、产量最高、质量最稳”的领先优势,**品牌在全球****产业群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在亚洲已稳居龙头地位。

**企业提倡员工“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公司将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广阔发展的空间,同时鼓励员工进取与创新。

熟知并遵从《员工手册》的要求和规定,不仅是“**”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员工个人成长所必需的,每一位员工所承担的义务和做出的贡献是公司发展的关键,亦是员工个人事业成功的契机。

现在,谨将本手册奉献给您,作为您了解“**”的一个窗口。

今天,“**”因您而精彩!明天,您以“**”而骄傲!诚挚地祝愿每一位员工工作愉快,不断进步!中国·**股份董事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企业简介 (3)第三章员工权利和义务 (4)第四章员工基本行为规范 (5)第五章员工聘用 (6)第六章员工的薪酬和福利 (7)第七章考勤管理 (8)第八章员工的考核、培训和晋升........... . (10)第九章辞职、辞退与除名 (12)第十章安全生产 (13)第十一章劳动保护 (13)第十二章宿舍管理 (14)第十三章员工食堂 (15)第十四章出入安全 (15)第十五章奖励规定 (16)第十六章处罚规定 (16)第十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手册的目的:规范员工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利益分配关系,让每一位员工清楚地了解,作为本公司一员,所应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和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帮助员工更快的了解和融入“**”。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的保证。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二、生效与解释本员工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籍雇员管理制度

外籍雇员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1.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外籍雇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外籍雇员的权益,提高公司外籍雇员的工作效率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外籍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等。

1.3 本制度的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章外籍雇员的招聘与入职管理2.1 招聘程序公司应通过规范的渠道招聘外籍雇员,如招聘网站、求职会、人才市场等。

招聘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按照公司的招聘流程进行。

2.2 入职管理外籍雇员应在入职前提供相关的居留许可、工作签证等证件,入职时需进行身份验证和相关背景调查。

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的培训。

2.3 定岗就业外籍雇员入职后,应按照公司的定岗就业要求进行岗位工作,不得私自调换岗位或单位。

2.4 入职期培训公司应对外籍雇员进行入职期培训,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工作要求、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

第三章外籍雇员的薪酬福利管理3.1 薪酬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籍雇员薪酬制度,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3.2 福利待遇公司应为外籍雇员提供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带薪病假等。

3.3 奖惩制度公司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外籍雇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3.4 费用报销外籍雇员因公出差和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应按公司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章外籍雇员的工作管理4.1 工作时间外籍雇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2 工作纪律外籍雇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保持岗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4.3 安全保障公司应为外籍雇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外籍雇员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五章外籍雇员的培训与发展5.1 岗位培训公司应对外籍雇员进行不定期的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2 职业发展公司应为外籍雇员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引导其在公司内部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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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雇员再培训条例五
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一个名为“雇员再培训委员会”的法团及一项“雇员再培训基金”,并就向雇主征收雇用外来雇员须缴付的征款的事宜、入境事务处处长向外来雇员的雇主收集征款的事宜、将征款转交予委员会作基金用途的事宜、支付提供再培训课程予合资格雇员所需的费用的事宜、委员会自基金拨款以发放再培训津贴予合资格雇员的事宜,以及附带及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423章第23条再培训局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凡任何受训雇员根据第21(1)条所提出的申请经由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根据第21(2)条呈交予再培训局─
(a)再培训局须决定是否信纳有关受训雇员根据第20(1)条符合资格领取再培训津贴;及
(b)如再培训局信纳有关受训雇员符合上述资格,再培训局须顾及第20(2)及21(4)条的规定,而决定应自基金拨款发放予有关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以供该机构再行根据第21(5)条分发予该受训雇员的再培训津贴的数额,并须将该局对申请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告知有关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15及20条修订)
第423章第24条对决定进行的覆核
(1)任何人士(“感受委屈人士”)如因以下决定而感受委屈,可在再培训局为覆核决定而根据附表1所设立的委员会(“覆核委员会”)所定的期限内,向覆核委员会呈交书面通知,反对有关决定─
(a)行政总监根据第18条所作的决定;或
(b)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根据第19条所作的决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16条修订)(2)覆核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审批根据第(1)款呈交该委员会的反对通知书。

(3)覆核委员会根据本条审批─
(a)反对根据第18条所作的决定的反对通知书时,可建议行政总监确认、更改或推翻有关决定,或以覆核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予以取代;或
(b)反对根据第19条所作的决定的反对通知书时,可建议有关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确认、更改或推翻有关决定,或以覆核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予以取代。

(由1994年第102号第16条修订)(4)如覆核委员会曾根据第(3)(a)或(b)款就第18或19条下的决定作出建议,即使行政总监、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没有按建议行事,感受委屈人士亦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根据本条向覆核委员会提出反对。

(由1994年第102号第16条修订)
(1992年制定)
第423章第25条罪行
第Ⅵ部
杂项规定
凡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
(a)知道任何申请书、声明、文件或纪录在要项上失实,但仍为本条例的目的而呈交、出示、提供、送交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等申请书、声明、文件或纪录;或
(b)为按本条例所进行的查询的目的或为本条例的其他目的提供资料时,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失实或不相信在要项上属实的陈述,或罔顾真伪地作出在要项上失实的陈述。

(1992年制定)
第423章第26条以证明书作为证据的规定
凡有宣称是由主席或由再培训局授权的成员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根据本条例送达的通知是否已获遵从、或是否已在某日期获遵从,则除非证明并非如此,该证明书即为所证明事宜的充分证据。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
第423章第27条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就再培训局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的事宜,向再培训局发出他认为合适的指示,而再培训局须遵从该等指示。

(2)凡行政长官认为再培训局已不再需要将某些第6(3)条所述的基金资产
用作基金的用途,行政长官可指示再培训局将该等资产自基金转入政府一般收入,而再培训局须遵从该项指示。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423章第28条转授的权力
(1)行政总监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再培训局、培训机构或附属培训机构的雇员根据本条例行使其权力或执行其职务。

(2)入境事务处处长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入境事务处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其权力或执行其职务。

(3)除第(1)或(2)款外,在本条例内凡有提述“行政总监”或“入境事务处处长”之处,即依次包括获行政总监或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本条授予权力的人。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17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23章第29条以邮递方式送达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须送达的文件可藉邮递方式送达。

(1992年制定)
第423章第30条财政司司长收取费用的权力
(1)财政司司长可就政府向再培训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2)财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第Ⅳ部收取雇主所缴征款及将有关征款转交予再培训局时所引致的手续费。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23章第31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3。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2)再培训局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2及4。

(由1994年第102号20条修订)
(1992年制定)
第423章第32条对再培训局成员及雇员的保障
(1)任何真诚地行事的─
(a)再培训局成员;
(b)再培训局的委员会委员; (由1994年第102号第18条修订)
(c)再培训局雇员;
(d)根据第5(2)(g)条联同再培训局行使权力的人士,均无须因─
(i)再培训局;
(ii)再培训局的委员会;或 (由1994年第102号第18条修订)
(iii)任何上述成员、委员、雇员或人士,在行使(或用意是行使)本条例赋予再培训局的权力,或履行(或用意是履行)本条例委予再培训局的职能时所作的任何作为或所犯的任何错失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2)第(1)款就任何作为或错失而给予任何成员、委员、雇员或其他人士的保障,均不影响再培训局因该作为或错失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号第20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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