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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2015年,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投标程序,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土建施工,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

3.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逾期竣工。

但考虑到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2016年夏季连续降雨,影响了施工进度。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四、案件评析1.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认定。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案例1•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题:案例1•(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不属于,1过了A公司的要约期限2这是B公司的要约,A公司没有承诺,不存在违约•(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是要约,有具体对象和具体的物品•(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承诺案例2•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

(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章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

刘先生对对张先生的要约)•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

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

•问:通过要约内容分析,章先生所刊登的公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属于要约邀请案例3•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在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2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

2. 交货延迟:2021年6月30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生产问题为由延迟交货。

3. 质量问题:2021年7月15日,乙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乙方拒绝履行。

4. 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赔偿损失,即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 乙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第四章合同效力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

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

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

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

5月20日,B 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

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2.香港某商行于1997年1月20日向福建成名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成名公司于当天收到对方电报,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泉州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1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1月20日发盘撤销。

”香港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香港商行撤销其发盘的行为无效B.成名公司表示接受的回电晚于港方撤销发盘的电报到达,因此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D.香港商行1月20日的发盘属于要约邀请【答案】A【解析】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案例1】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信中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钢材1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5月11日某钢厂接到信后,在5月1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信中写道:“我公司有贵公司所需某型号钢材,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要求,价格为1800元/吨,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可在5月30前用卡车送至贵公司”。

某建筑公司在5月18日接到信,5月19日发信称:“贵公司信中的其他条件我公司都接受,只是价格是否可以下调,我公司可在1500元/吨的条件下接受贵公司产品”,某钢厂在5月21日接到信后当日即发信称,同意以1500元/吨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5月23日某建筑公司收到了某钢厂的信。

简要回答以下问题:(1)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什么行为?答:是要约邀请,因为内容不具体、不确定。

是建筑公司希望某钢厂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5月15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该行为对某钢厂有何约束力?答:是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中内容具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某建筑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某钢厂要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

(3)5月1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新要约,因为某建筑公司对某钢厂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21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承诺,因为某钢厂完全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5)该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成立?答:该合同5月23日成立。

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此合同中某钢厂的承诺是5月23日到达要约人某建筑公司的。

【案例2】2008年3月2日,小李与女朋友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一个公文包遗落在了座位上,内有手机一部、身份证、护照、存折及现金若干。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1】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案例分析【2】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种合同?(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正确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考点集成]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以加工后的产品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以加工后的产品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其中,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1日前,乙公司应于产品交付后15日内支付货款。

3.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开始加工,但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

4.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交付产品,但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5.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交付,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未按时交付产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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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案例八: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百货商场做为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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