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立法质量,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王田华电话(传真):87294498电子邮箱:****************二○○九年六月五日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工作。
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汉中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列入本地事业编制,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陕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气象局《关于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人工影响天气是防灾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防御冰雹、干旱灾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有效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紧紧围绕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和陕南、关中、渭北、陕北等四大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建设,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健康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的意见省气象局为加快“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关于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设》的要求和《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结合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十一五”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我省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瓶颈之一。
近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防雹增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增雨防雹效益明显提高,对有效防御冰雹干旱灾害和开发利用空中水气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气象条例(2004年修正)-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陕西省气象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陕西省气象条例(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活动,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能力,促进本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气象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发挥气象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政府决策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事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应用先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1]7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7.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是气象灾害的高发期,也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关键期。
为了有效防范气象灾害,同时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安全管理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生命线,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近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明显增多,但是,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惕性有所放松,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出现了违规运输和存
放弹药、违规实施作业等现象,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各地各。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
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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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
办发[2020]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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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省已调整了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通知》中关于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就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1、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
2、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省天然气调价收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编制天然气调价收入年度使用计划;了解、通报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情况;协调解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部门预算统一解决,专款专用。
3、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的征收按照“统一政策,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按销售量缴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
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按照0.45元/M3左右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物价部门测算确定。
在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情况下,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可联动调整。
4、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属于价外收入,由CNG加气站所在市、县(市)地税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部门征收。
陕西省气象台财务管理模式简介
[ ] 韩 爱 梅 ,韩 龙 ,张 继 宏 ,等 .关 于 “ 2 2 ” 气 象 2 111 声 讯 服 务 工 作 的思 考 [] .山西 农 业 科 学 ,2 0 , J 0 7
3 ( 1 : 7 —7 . 5 1) 5 7
庞 熙 荣 : 西 省 气 象 台 财务 管 理 模 式 简 介 陕
室 审 核 登记 , 报 “ 签会 审”相关 领 导审 签 , 再 联 最
定 ;审核 通 过后制 定 项 目报告 和 实施方 案 ,实施
过 程 中严 格遵 守 国家 规定 的基 本建 设 程序 ,若 实
后 由财务 人员 审查 报销 ;重 要项 目、大额 资金 使
施过 程 中方 案需修 改 ,需 重新 提 交审核 ;组织 实 施 过程 中严 格执 行工 程建 设招 投标 制度 。
4 4
文章 编 号 : 1 0 — 3 4 ( 0 1 5 0 4 — 3 0 6 4 5 2 1 )0 — 0 4 0
陕
西
气
象
陕 西 省气 象 台财务 管 理模 式 简 介
庞 熙 荣
( 陕西省 气 象 台,西安 70 1 ) 1 0 4
摘 要 : 目前 气 象 部 门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中 ,面 临 财 务 管 理 的理 念 更 新 、建 立 和完 善 资 产 管 理 方 法 等 问题 。结 合 单 位 实 际 ,从 财 务 制 度 建 设 、财 务 分 析 、资 产 管理 等 方 面 简要 介 绍 陕 西 省 气 象 台 财务管理模式 。 关 键 词 :事 业 单 位 ;财务 管 理 ;模 式
3 4.
针 对用 户上 、下 班前后 两个 时段 拨打 集 中的 情况 ,将天 气 预报 更新 时 间 由原来 的 O 8时 和 1 7 时前 提前到 O 7时 、 6时前 , 1 在拨 打高 峰来 临之 前 上传最 新预 报 内容 ,让用户 满 意 。重 大或 转折 性 天气过 程是 “ 2 2 ”电话拨 打 的高峰 时段 , 时 11 1 此 应及 时根据 天气 变化 订正 预报 内容 ,加强 市局 与
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农[2012]2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为加强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气象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人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影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下简称人影作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影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设备开展的人工增雨、增雪、防雹、消雨、消雾等作业。
第四条人影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中央适当补助,省级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各省开展人影作业时,应首先从省级财力中安排作业资金,省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
第六条各省申请人影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影作业计划;(二)比较完备的人影作业设施设备和业务指挥平台;(三)科学规范的人影作业运行机制和业务流程。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人影作业需求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人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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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气象局:为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我省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气象局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我省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本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下简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装备,开展的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包括常态化作业和应急性作业。
常态化作业是指为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需求,河流水库和重点水源涵养区增水、预防火灾,以及对雹灾高发区实施防雹减灾等开展的常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性作业是指为应对突发的重特大干旱、火灾和重大污染,以及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等实施的紧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一)坚持地方安排和中央适当补助相结合,统筹使用。
(二)坚持省级集中安排使用,不逐级分解。
(三)坚持追踪问效,绩效考评,强化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根据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年度计划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求,落实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预测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分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求,制定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年度计划,编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安排第六条申报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并已进行科学论证,具备作业所需的基本天气气候条件。
(二)具有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业务指挥平台。
(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运行机制和规范的业务流程。
第七条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气象局,编制当年《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联合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
省财政、气象部门也可视当年天气气候预测趋势,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应急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按照省级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和中省财政下达的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规模,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案。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将年度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总结报送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
总结内容包括当年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总体情况、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以及效益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飞行作业和地面保障费。
1.飞机租赁和停场费:指使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的飞机租赁、停场、托管、飞机起降、地面保障、油料保障和指挥等费用。
2.飞行小时费:用于增雨飞机作业飞行小时费、机组及作业人员飞行小时作业费、飞行补助费的支出。
3.机场保障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保障、气象信息保障;飞机增雨期间机组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日常训练、住宿、伙食、医疗卫生、保险等费用;飞机增雨期间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等费用。
4.空域协调费:用于飞机作业和地面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高炮、火箭对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向空域管理部门支付的协调管理费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与其他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业务部门联合开展作业产生的费用。
5.通讯费:用于飞行、地面作业、安全管理时产生的卫星通信、有线通信、数字移动通信、Internet 网络通信保障费用。
(二)购置和仓储费。
1.催化剂购置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购置碘化银烟条、吸湿性烟条、液态二氧化碳等催化药剂购置所产生的费用。
2.弹药购置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购置各类高炮炮弹、火箭弹、地面烟条及辅助材料的费用。
3.交通差旅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催化剂、弹药购置和保管等活动中按照规定标准支出的燃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各种支出。
4.专用运输车辆租赁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催化剂运输(含押运)、仪器设备专用运输车辆租赁费用。
5.仓储保管和保险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仪器设备、作业装备、探测设备、作业车辆、探测装备装卸、仓储、安全监控、车辆和作业人员保险等支付的费用。
(三)设备保障费。
1.设备购置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探测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指挥平台设备的购置。
2.设备维护费:用于支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探测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指挥平台设备及高炮、火箭、地面烟炉等设施维护费用。
3.检修专用材料费:用于支付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作业装备、作业车辆、气象雷达、业务平台软硬件检修专用材料费用。
4.委托业务费:用于支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开发、升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租赁、改装、开发,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试验研究、技术开发、业务调研,专家咨询所发生的费用。
5.交通差旅费:用于开展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购置、设备维护、设备检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燃料费等各种支出。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高炮、火箭、雷达等大型设施设备和车辆的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四章经费开支标准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费开支标准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开支标准,节约使用经费。
(一)飞行作业和地面保障费。
1.飞行租赁和停场费:参照民用航空飞机租赁成本核算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与空军部队(或航空公司、增雨药剂供应商)协商确定,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以及收款票据结算。
2.飞行小时费:飞行补助费参照空军后勤部、政治部转发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航空专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后财[2010]460号)标准执行,飞行员补助费为150元/小时,空勤人员为120元/小时,地勤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保障作业人员为50元/小时。
如有变动按最新标准执行。
3.机场保障费:机场保障费按照与相关部门签订保障协议执行,机组及作业人员日常训练、住宿、伙食、医疗、保险等费用,按照部队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外场工作人员及业务指挥平台工作人员业务值班加班、夜班、误餐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机组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费参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陕西省气象部门各类工种防护(防雨)防寒用品标准》和特殊职业津贴补助标准执行。
机组人员突发疾病医疗费和空中作业人员保险费、身体检查费等按有关规定(省气象局要求)支付,据实报销。
作业人员聘用费按陕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
4.空域协调费:按照飞机作业空域保障、地面作业空域保障、跨区作业空域协调保障的实际情况与空军、民航航管部门签署相关协议,按照实际签署的协议或合同标准执行。
5.通讯费:省市县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网络、空管专线、空地北斗卫星、视频、会商系统通讯费按省级气象信息(预报)服务保障合同票据实际金额支付。
(二)购置和仓储费。
1.催化剂、地面作业弹药购置费:购买高炮炮弹、火箭弹、地面碘化银烟条及辅助材料,按照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物资管理处(北京、上海)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统一招标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人工影响天气主管部门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2.交通差旅费: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执行。
燃料费等费用根据实际票据支付。
3.专用运输车辆租赁费:按照实际签署的协议或合同标准执行。
4.仓储保管和保险费:根据每年用弹量的数量与供应商、弹药库签订弹药运输(含押运)、装卸、存储等费用合同,一般情况高炮炮弹管理费不超过5元/发.年,火箭弹管理费不超过30元/发.年,按合同(按弹药运输、存储协议规定执行)支付费用;车辆和作业人员保险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保障费。
1.设备购置费: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和制度采购相关人工影响天气设备,根据实际票据支付相关费用,牵扯到固定资产更新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理或更新。
2.设备维护费:根据公开招标或议价的方式签订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维护保障费用,按照协议或实际票据支付相关费用。
3.检修专用材料费:根据实际票据支付相关费用,牵扯到固定资产更新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更新。
4.委托业务费:按照实际需求采用招标或议价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并按此执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委托业务费根据每年需要年检的高炮、火箭、烟炉数量核算;其它开展试验研究、技术开发、业务调研、聘请专家咨询等发生费用按照协议或专家咨询相关规定执行。
5.交通差旅费: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执行,燃料费等费用根据实际票据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省财政、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
因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并核实的,下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