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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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九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六十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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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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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 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十九章 留 置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配套理解与适用系列的十一本书囫囵吞枣的听了一遍,这套书籍是人民法院出版社难得的精品书籍, 下步准备有重点性的、选择性选择一些章节进行研读,该套书籍作为资料留存。
关于占有制度读着有些吃力各种情况的竞合交错勉强看完,找本书再仔细研究研究占有制度的内在机理和法 律价值。
目录分析
第十章 一般规定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立质权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立质权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质权设⽴质权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重要⽅式,⽽设⽴质权需要满⾜⼀定条件的,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要向债权⼈交付质押物,如果是权利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那么民法典占有改定如何设⽴质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质权民法典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

所以占有改写设⽴质权的,当事⼈可以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第四百⼆⼗九条【质权⽣效时间】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由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对债务⼈的债权,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是指债务⼈未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的⾦额。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未履⾏合同,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债务⼈应当赔偿的⾦额。

质物保管费⽤是指质权⼈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出的费⽤。

例如,对质物进⾏必要维护所需费⽤,对质物(如动物)进⾏饲养所⽀出的费⽤。

实现质权的费⽤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切费⽤。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质物拍卖费⽤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所以占有改写设⽴质权的,当事⼈可以协商约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 要 材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不七动条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
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共7编 1260条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六编 继 承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 权 的 保 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 要 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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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

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A. 留置权
B. 质权
C. 抵押权
D. 所有权
【答案】B
【解析】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

而乙对手表的占有与乙请求甲支付修理费的债权并不是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排除A项。

抵押权人无权占有抵押物,因此乙对甲的手表享有的也不是抵押权,C项排除。

乙只是暂时占有该手表,而并没有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排除。

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乙对甲的手表享有的是质权。

答案选B。

2. (单选题)下列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中,交付财产时,担保物权成立并能对抗第三人的是()。

A. 楼房
B. 飞机
C. 冰箱
D. 小汽车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A项楼房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B 项飞机和D项小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有C项冰箱在设立动产质权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符合题意。

故本题答案选C。

3. (单选题)李某为去外地做生意,向王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王某居住,房租与借款利息相抵。

王某对李某房屋享有的权利是()。

A. 质权
B. 抵押权
C. 承租权
D. 留置权
【答案】C
【解析】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题中,李某虽向王某借款30万元,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为“李某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王某居住,房租与借款利息相抵”本质上是王某租用了李某的房屋,租金正常交付,并无将房屋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情形。

故只有承租权。

本题选择C.
4. (单选题)下列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物是()。

A. 专利权
B. 股票
C. 提单
D. 土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D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故其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物。

5. (单选题)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时设立。

A. 办理出质登记时
B.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C. 出质人交付
D. 登记机关登记时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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