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31号 2017-03-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3-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应用管理系统操作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应用管理系统操作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应用管理系统(企业端) 操作说明版本:<1.2>目录1.简介 (6)1.1目的 (6)1.2范围 (7)1.3概述 (8)2.总体介绍 (8)3.业务变革 (9)3.1票样变化 (9)3.2发票核定变化 (12)3.3发票开具变化 (12)3.4发票查询变化 (13)3.5发票验销变化 (13)4.操作指南 (13)4.1下载与安装 (13)4.1.1下载 (13)4.1.2安装 (15)4.2系统登陆与初始化 (16)4.2.1企税通登陆 (16)4.2.2网络发票系统初始化 (18)4.2.3网络发票系统登陆 (19)4.3开票点申请与维护 (21)4.3.1开票点申请 (21)4.3.2开票点信息维护 (22)4.4维护操作员 (23)4.4.1业务说明 (23)4.4.2操作说明 (23)4.5常用开票项设置 (25)4.5.1业务说明 (25)4.5.2操作说明 (25)4.6.1平推打印机 (27)4.6.2卷筒打印机 (29)4.7发票分配与再分配 (34)4.7.1发票分配 (34)4.7.2已分发票再分配 (36)4.8在线发票开具 (37)4.8.1业务说明 (37)4.8.2操作说明 (39)4.9离线发票开具 (41)4.9.1业务说明 (41)4.9.2操作说明 (42)4.10已开发票作废 (44)4.10.1业务说明 (44)4.10.2操作说明 (45)4.11空白发票作废 (46)4.11.1未使用作废 (46)4.11.2遗失作废 (47)4.12开具红字发票 (48)4.12.1业务说明 (48)4.12.2操作说明 (48)4.13红字发票作废 (50)4.13.1业务说明 (50)4.13.2操作说明 (50)4.14开票查询 (51)4.14.1业务说明 (51)4.14.2操作说明 (52)4.15收票认证 (53)4.15.1查询与认证 (53)4.15.2认证清单 (54)4.16发票记账凭证 (55)4.16.1业务说明 (55)4.16.2操作说明 (56)4.17.1业务说明 (57)4.17.2操作说明 (57)4.18发票真伪查询 (58)4.18.1业务说明 (58)4.18.2操作说明 (59)4.19通知公告 (60)4.19.1业务说明 (60)4.19.2操作说明用户 (60)4.20在线客服 (60)4.20.1业务说明 (60)4.20.2操作说明 (61)4.21即时通讯 (62)4.21.1业务说明 (62)4.21.2操作说明 (62)4.22辅助功能 (63)4.22.1业务说明 (63)4.22.2操作说明 (63)网络发票应用管理系统操作说明1. 简介《网络发票应用管理系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基于“信息管税”的创新理念指导下,以“规范管理、简化操作、减轻负担、控制风险”为目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的一套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其推广应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的新一轮变革的开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7﹞29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实施时间】2007-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中的各种表、证、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税发[2003]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1.13
【实施日期】2003.0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
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9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准备工作。
(一)向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意义、相关规定和费用,特别是总局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要宣传到位。
(二)进一步做好对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必须掌握哪些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企业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1月底前完成,区局将把相关调查内容放到区局通讯服务器上。
(三)2003年上半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1.09
•【字号】2015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的公告
2015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现将我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离线开票时限为72小时。
二、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
额×月购票限量×20%。
三、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间超过离线开票时限或离线开票金额超过离线开票总金额的,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或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后方可开票。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实务:升级版开具发票时常见问题完美总结!
升级版开具发票时常见问题完美总结!
1、问:打印时提示发票验签失败?
答:有验签失败的发票,需要将发票作废。
如果开具发票时连续出现两张以上都是验签失败,则停止开具发票,带金税盘到税务局重签证书后方可开具。
2、问:发票开具失败:超过离线开票限定时长(金额)?
答:升级版开具发票时必须联网开具,企业离线开具累计金额及时常有统一规定,超过后,需要将未联网的发票进项上传,上传之后就可以继续开具。
系统有自动上传的功能,企业也可以通过未上传发票查询,手工上传,还可以通过发票修复功能进行未上传发票上传。
3、问:点击上传后提示蓝字专用发票未报税或已作废,不能开具红字信息表? 答:开票方开具之后没有联网上传或者旧系统没有抄报税,或者开具方开具完之后作废了该张发票。
4、问:点击上传后提示金额和税额大于蓝字发票金额和税额,不能开具红字
信息表?
答:仔细核对申请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和税额是否与发票票面一致。
如果金额或税额大于,则出现这样的提示。
或者是企业原先已经申请该张发票的红字发票,然后忘记了又进行一次申请,多次申请也会出现如下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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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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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的公告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离线开票数据,时限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1-09
【实施时间】2015-0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现将我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离线开票时限为72小时。
二、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20%。
三、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间超过离线开票时限或离线开票金额超过离线开票总金额的,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或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后方可开票。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