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定市供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定市供热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xx〕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制定拆除计划,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供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天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相关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

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由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供热工程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包括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供热二次管网范围所属设备。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

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二十一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供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到市供热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热用户发生变更时,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

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五条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热电联产或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

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性事件。

供热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用户的损失,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供热计量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二条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七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进行在线监测。

第五章用热服务

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四十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

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收取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到户,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四十二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四十三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六条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可收取按面积计费总

热费的20%,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热用户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持。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十三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在组织抢险抢修时可先行组织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施工完成后对管线迁移部分应及时补测测绘资料,并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五十三

条或者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集中供热(1).

第一章概述 1.1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洛阳市栾川县县城区分散式集中供热工程 项目地点:洛阳市栾川县县城区 主管单位: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栾川县英博天然气有限公司 1.2编制单位及法人代表 编制单位:洛阳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家会 1.3项目背景 根据栾川县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整个县城集中供热系统几近空白,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县城居民的生活需求,栾川县委、县政府从长远着眼,计划在县城区建设集中供热采暖工程。而作为旅游县城的长远发展,采用燃气锅炉供热采暖也显得尤为必要。 1.4城市概况 1.4.1地理位置 栾川县位于河南省西部,东与嵩县毗邻,西与卢氏接壤,南与西峡抵足,北与洛宁摩肩,素有“洛阳后花园”和“洛阳南大门”的美誉。栾川县东西78.4千米,南北宽57.2千米,总面积2478平方千米,现辖14个乡镇,全县山多地少,有名的山头达1.2万个,人均耕地0.59亩,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县城面积10.2平方千米。栾川县先后荣获全国卫生县城、全国文明县城、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全国科技先进县等56项国家和省级荣誉称号,栾川还是全国低碳旅游实验区和首批中国旅游强县,是洛阳市下辖经济强县之一,也是洛阳市重点规划建设的卫星城市。总人口33.8万人,县城现有人口8万人。

栾川矿藏资源丰富。已探明的钼、钨、铅、锌、金、铁、锰、铜、硫、萤石、石棉、水晶、重晶、冰洲石、油页岩等40多种,其中钼的储量206万吨,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一,价值在1200亿元以上。钨的储量68万吨,居全国第二。黄金的储量60.3吨,铅锌储量30万吨,铁储量6117万吨,是全国30个重点产金县之一。其它矿藏储量均十分可观。 栾川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林地面积310万亩,飞播造林125万亩,人工造林101万亩,原始森林104万亩,立木总蓄积量889万m3,森林覆盖率83.3%,名列河南省第一,有“中原肺叶”之称。 栾川水能资源丰富。全县境内有伊河、小河、明白河、淯河四大河流,分属黄河、长江水系。大小支流604条,河网密度0.59公里/平方公里。地表水年均径流量6.8亿m3,水能蕴藏量11.78万千瓦,可开发量8.5万千瓦,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试点县。 栾川是国家首批十七个“中国旅游强县”之一,并开创了叫响全国旅游界的“栾川模式”。拥有两个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七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内尚属首例。 境内拥有龙峪湾、重渡沟、养子沟、伏牛山滑雪场、抱犊寨等7个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十余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初步形成了老君山山水游,龙峪湾森林游,鸡冠洞溶洞游,重渡沟农家游,养子沟休闲游,九龙山温泉游,伏牛山滑雪游、抱犊寨红色游组成的旅游景区群。境内旅游设施齐全:县城和旅游景区周边兴建有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商品交易中心,有2家五A级旅游休闲酒店(还有2家正在兴建),三家四A级酒店,和众多星级旅游服务酒店,2012年陶湾伊河源大峡谷漂流也正式动工,2013年6月10日,伊河源峡谷漂流项目全部竣工营业。交通设施四通八达:通往洛阳和周边各县快速通道畅通无阻,洛栾高速公路已于2012年底全线贯通,经过栾川的其他两条高速公路也将开工建设。 栾川旅游资源丰富。按国家制定的调查与评价体系,全国旅游资源分

使用空气能热泵供暖怎样选配暖气片

空气能热泵和地暖管是完美匹配,但因为用户实际很多都是用的暖气片,因此需要考虑空气能热泵+暖气片的设计。 空气能热泵能保证60±3℃大温差范围可以正常工作的热泵主机,正规的散热片厂家的技术手册都会有类似下表的参数(其中省略了65~90℃的参数)。 图| 钢制板式散热器散热量转换系数表 假如原来散热片是配壁挂炉、按95℃供水/75℃回水房间温度按20℃选型设计的,其转化系数是1.01,热源用热泵替代后,如按55℃供水/50℃回水,房间温度按20℃设计,对应转化系数是0.43!也就是说,需要增加约60%的散热片。 片数=采暖负荷/标准散热量*片比系数 暖气片在不同的水温下,散热能力是不同的,其散热能力和平均水温有关,是一个复杂的函数关系。热泵商学院讲师安建新分享了计算公式:所需片数=采暖负荷/标准散热量*片比系数。

表:“温度-片数”对照表 注:此表仅适用于铸铁四柱760暖气片 从上表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平均水温的降低,暖气片的散热能力明显下降,所需暖气片的片数也要随之增多:当散热器水温从95/70℃降到75/50℃时,所需片数增加了70%;当降到45/40℃时,所需片数增加到了3.6倍。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耗热量为1200W房间,采用每片标准散热量129W的铸铁四柱760暖气片,之前的热源为燃煤锅炉,进出水温度为95/70℃时,所需铸铁四柱760暖气片数量为1200/129*1=9.3,也就是说10片就可以满足了。 当热源换成空气源热泵产品后,出回水温度降低到45/40℃,片比系数是95/70的3.6倍,可以直接用10片*3.6计算出需要暖气片的片数为36片,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加上26片。 由于暖气片计算忽略了修正系数,加之计算时取得是数据的整值以及片比系数的放大作用,直接用片比系数的倍数来估算可能会有一定的偏差。 另外,使用本公式得到比较准确的数值,前提还有计算获得相对准确的采暖热负荷。如果要想得到比较准确的数值,最好是采用公式来计算,即 1200/129*3.6≈33.5片,也就是说,要达到用户需要室内温度,还需要再增加24片铸铁四柱760暖气片。 从刚才的案例计算也可以看出来,不同进回水温度暖气片片比系数相差很大,因此准确计算房间负荷是计算暖气片片数的前提。而且,不同散热器的片比系数不一定相同,这个需要平时的经验积累。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单管串联暖气片采暖系统,越靠后平均水温越低,同样的负荷所需的片数也就越多。另外,地暖中如果需要设置散热器时,请参照地暖的设计水温对暖气片进行计算,切不可直接套用。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10-08)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 FW SZGY 003—2013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 2013-10-08发布2013-11-01实施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供热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希军、孙海波、吴丹、高璐、崔国栋。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城市供热的术语和定义、供热质量、经营要求、服务要求、安全应急服务及监督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CJJ 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T 88—2000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07年修订)》 《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热系统 由热源通过热力网向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 3.2 供热设施 是指用于城市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等。3.3 热用户 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居民热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 3.4 热用户室温合格率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地方法规规章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供热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供热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供热厂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 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锅炉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负全责。 2、入冬前按有关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组织培训。 3、负责管、修、烧相关人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暖。 4、提高供暖质量,做到科学管理。 5、搞好经济核算,制定和执行奖惩办法,做到经济运行。 6、组织好采暖供热系统的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和停炉保养工作。 7、负责组织联检、评奖、报表和总结工作。 8、负责职工的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锅炉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负责组织采暖供热系统普查,做好技术定案和设计工作。 4、制定年度采暖供热系统大修、更新和保养计划,负责安排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事故分析,解决供暖期间的技术问题,组织好维修和抢修工作,保证正常供暖和安全运行。 6、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7、供暖期结束,提出本年度供暖工作的技术总结报告。 8、负责与技监、市区供暖办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负责职工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工作。 10、组织对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等的月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炉, 并及时向厂长报告。 (三)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作所禁忌的疾病。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七按时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九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操作过程中佩戴安全防护工具,保持操作间的通风良好。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仔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四锅炉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五司炉工应认真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六司炉工交接班,必须进行详细记录,临接班前和当班不得喝酒,患有疾病者不得上岗。七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如不能判断事故原因,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司炉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八定期对水质进行化验,符合使用标准。 九保持锅炉房内外环境的整洁。 锅炉故障处置预案 一值班员发现锅炉发生异常现象或事故时,要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和上水,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情况组织抢修、排险或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报告,并做记录。 三抢修人员到现场后: 1 检查电源、气源、水源是否关闭; 2 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燃气泄露造成燃爆; 3 排除锅炉内部压力,防止人身伤害; 4 了解锅炉运行情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进行设备检查,提出问题原因; 5 排除故障,修复设备; 6 按运行操作操作程序启动试运行,检查有无问题; 7 恢复运行。

集中供热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集中供热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发表时间:2017-10-16T11:56:40.52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4期作者:何福康[导读] 强化分工协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供热成本,更好地服务社会,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 300000摘要:提高供热企业的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实施精细化管理不仅对企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有利,还避免了能源浪费,提高了能源利用率,降低了供热成本,提高了供热和服务质量,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改善环境污染等问题做出新的贡献。当前在供暖企业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必须积极开动脑筋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精细化管 理,有效地解决当前的困难。 关键词:集中供热;企业;精细化管理 1集中供热主要问题分析 1.1备用能力不足 导致集中供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热源备用能力不足,备用能力不足是由于热源的供热能力与热网的负荷发展不契合,造成集中供热的安全裕度不足。与此同时,在现有的热源供应能力的基础上,城区居民小区扩建速度的迅猛加快,造成片区供热面积的急速增长,从而导致片区热源供应不足矛盾的凸显,企业又面临着供热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两难选择。目前,电热企业普遍采用2台机组供热,单一孤网运行,2台机组是热电联产热网的唯一热源。如果任意一台出现故障,将造成另一台不能承受负荷也停止运行,对于机组的损害大,另一台锅炉因为不能满足热网的负荷,可能造成管网末端不热的缺陷。另外,也会出现2台锅炉同时出现故障的情况,2台机组供热存在的风险是长期性的。 1.2稳定运行能力需要提高 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是对集中供热的有效保障,对于集中供热运行能力的影响主要有几方面的因素:第一,自然环境对于供热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室外环境的不稳定很多的设备都是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发生故障,这也就造成了问题的长期存在。第二,机组故障对于供热造成影响,机组由于使用的频繁或者过于老旧都可能出现故障,机组的内部故障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都会造成供热机组无法正常供热的现象。第三,由于环保设备的因素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对于环保设施的应用虽然是满足节能降耗的要求,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可能造成机组的停炉或者减负荷运行,也是影响较高的一项安全隐患。针对目前我国的集中供暖机组出现这种问题的状况时有发生,必须要对供热系统做好管控工作,禁止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第四,机组设备不稳定因素,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是由于对机组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2集中供热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2.1供热设施的精细化管理 供热的设施设备是优质供热的硬件基础,我们首先在供热设施和设备上实施了精细化管理。一是抓好设施设备和供热管网的维修保养。每年夏季停供期,都要根据冬季运行情况,对供热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地维护保养,对不合理的设施和冬季供热有问题的站线进行更新改造,尤其是使用年限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确保所有设施设备在运行中处于良好状态。进入运行期间后,公司要有严格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热网巡检制度。通过夏季的维修改造和冬季的巡检维护,不仅提高了供热设备的性能,而且降低了供热设备的运行能耗,使运行期间,供热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二是抓好用户管网的延伸管理。为提高供热质量,更好地服务好用户,每年停热后,各供暖分公司都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庭院管网情况进行摸底,指导和督促用户对管网维修和改造,从而促进用户供热质量的提高,延伸了精细化管理程度。 2.2供热运行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要结合各个热网情况制定热网运行方案和供热应急预案。在这两个运行方案指导下,有条不紊地组织好供热系统运行。遇到紧急情况时,根据供热设施故障的大小,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保障用户的优质供热。二是积极运用全网自控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节能降耗。通过运用先进的自控设备和自控系统,采取分时段多热源切换供热,加大对热网的平衡调节,以及实施能源管理,实现自动控制调节,节热、节电的效果明显,从而降低供热成本,节能降耗成绩显著。三是建立供热运行远程监控平台。在自控系统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合理整合建成供热运行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该主控系统主要实现对各热源及热网运行状态、运行参数等进行自动采集数据,为供热管网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的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强化生产调度的职能作用。在供热期间,根据室外温度变化,生产调度中心及时调整热源厂供回水温度;同时对全网流量进行平衡调节,使流量分配更加合理均衡,保证了厂、网、站持续、稳定、安全地运行,大大提高了热网输送效率,既保障了用户的优质供热,又降低了供热运行成本。五是大力推进无人值守热力站的实施。随着城镇集中供热的发展,为了提高供热系统的技术管理水平,降低供热运行成本。热力站实施无人值守,相较于传统的热力站管理模式采用了先进的工业自控、计算机、通信和视频监控等技术,采取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热力系统实施更科学、更规范的监控管理。六是实施用户的室温检测。为了及时有效地了解和掌握用户的室温情况,及时分析研究热网运行工况和调节供热参数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用户安装室内温度远程检测装置,使室温检测更加快捷准确,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 2.3供热安全的精细化管理 2.3.1加强热网巡检管理和安全保护 集中供热的过程中安全隐患是时刻存在的,因此,必须做好实时的监督管控工作,加强对于热网巡检管理和安全保护,定期的组织检查维护,通过过程中对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初期,做好影响供热正常运行一切防御措施。 2.3.2规范停、送热操作流程 对于热能停、送热工作的操作流程要进行规范控制,确保机组运行的状态稳定,保证停送热的工作可以正常有序的进行。这对于供热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防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避免温度升高和降低的过程对于管网带来的安全隐患风险,伟供热机组的运转提供扎实稳定的基础。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与锅炉相比的优势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采暖因为没有燃烧过程,所以没有废物排出,另外,它的制冷剂选用的也是具有环保功能的制冷剂R410A,整体是个好的环保产品。利冠佳特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节能可以达到70%,再加上现在电费持续走低,燃料的价格逐渐高涨,从长远的角度看,空气源热泵运行成本在日后会逐渐突出。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是完全智能化的,不需要人操作。另外,空气源热泵对外机放置位置没有太多的要求。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图片)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相比锅炉有何优势】 1、环保:空气源热泵采暖因为没有燃烧过程,所以没有废物排出,另外,它的制冷剂选用的也是具有环保功能的制冷剂R410A,整体是个好的环保产品。 2、运行安全:空气源热泵是可以全自动控制的,完全不需要人员看守,大大减少的人力的成本。 3、热效率高:空气源热泵的能效比比较高,热效率平均在300%左右,远超锅炉的热效率。 4、模块式安装,便于增添设备:空气源热泵采用的是多台机组并联的安装模式,方便用户后期添加设备。 5、节能:空气源热泵节能可以达到70%,再加上现在电费持续走低,燃料的价格逐渐高涨,从长远

的角度看,空气源热泵运行成本在日后会逐渐突出。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图片) 【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详细介绍】 一、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是否需要提供机房 答案是不需要,它是完全智能化的,不需要人操作。另外,空气源热泵对外机放置位置没有太多的要求。同时也不依赖于光照,所以不一定放在楼顶,安装的时候可以放置在地库,或者像空调那样也完全可以。 二、若使用多台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其中一台出了问题是否影响整个系统? 答案是不影响。就如果家里的电灯装置一样,一个电灯坏了不会影响别的灯的照明,因为采用的是并联的手段,空气源热泵也是一样的道理,它们是完全独立的,单个独立运行。 三、从环境吸收热能为什么会使空气源热泵采暖有更大的效率? 因为空气源热泵的原理,所以可以用1份电能吸取2-3份空气中的低位热能,在通过一定的运行,使得这些热能产出高位热能,所以效率很高。 四、目前国内的空气能热泵供暖机组运行是否稳定?

新建换热站站房建设标准-(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1: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建换热站站房建设标准 一、换热站选址尽量设在供热小区的热负荷中心位置,建设地上独立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米;不允许设地下换热站。 二、换热站提供独立水、电源接入。换热站正式移交后,供热单位直接与供水、供电部门单独结算。另在供热前开发企业应同步完成有线通讯的施工工作,带宽不小于8M,满足换热站运行的要求。 三、供热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四、换热站站房建设具体要求: 1.换热站内房间格局完整且房屋结构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休息室、卫生间、值班室。根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热力站建筑面积见下表:

2.换热站必须保证有单独对外通道,道宽不小于2×2米的通道进出换热站,供热维护人员可随时进入换热站,而且换热站不能与其他设备间连通或共同使用,确保非供热人员不能随便进入换热站。换热站室内净高(梁下)不低于米,站内房间门的开向应为从设备间向外开,朝向主通道。站内应设不同朝向的两个以上带铁栅栏的外窗,外门设置防盗门,换热站内外墙壁平整洁净,粉刷完好。根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米时,应设两个外门。” 3. 站内有楼梯的需要设置扶手,超过三阶,应加护栏,门应选用防盗门,窗设防盗网。 4 . 根据热力设计要求,换热站内应预埋安装主要设备(水泵、除污器等)维修用吊装设备所需的预埋件,同时要将吊架的荷载考虑到换热站顶板的承载之中,并预留好管道进出换热站的洞口。 5 . 换热站须放置标准5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4台。 6 . 站内要有通风排潮措施,防止设备过热运行或潮气重。 7 . 站内需设置可移动梯子,高处操作处设有操作平台。 8 . 换热站地面,必须在有泄水的设备侧设有带铸铁水篦子的排水明

最新1010定上岗培训复习提纲汇总

20141010定上岗培训复习提纲

复习提纲 一、(条例方面) 1.《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 3.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为热用户从事供热经 营的单位。 4.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5.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7.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3日通知热用户。 8.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10.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 额的20%收取。 11.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 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

12.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 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 13.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 热方案。 14.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 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16.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 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17.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 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18.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 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19.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0.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教程方面) 1.管壳式换热器是压力容器--------。 2.热力站中使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不属于特种设备--------。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集中供热会议纪要

集中供热会议纪要 篇一:遵化市城区供热规划(20XX-2030年)评审会会议纪要 附件: 《遵化市城区供热规划(20XX-2030 年)》 评审会会议纪要 《遵化市城区供热规划(20XX-2030年)》评审会于20XX年5月20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会议由省住建厅组织,参加会议的有遵化市住建局、规划局及该规划编制单位——河北金润热力燃气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会议邀请了省内有关规划、供热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会议认真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对该规划的介绍,与会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为了满足遵化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区居住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编制该规划是非常及时的。同时大家还认为: 该规划内容深度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指导该地区供热实施的依据,具体意见纪要如下: 一、该规划以《遵化市城乡总体规划(20XX-2030年)》为依据,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改善环境、高效供热为目标,遵循发展与节约、发展与环保并举的原则,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正确。二、规划中提出以大型热电厂为主,以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其他

清洁能源为辅,以大型锅炉房作为调峰热源的方案合理。 三、热网考虑了多热源联网的布置,供热可靠性高。 四、建议: (一)加强与总体规划衔接,进一步明确供热规划目标; (二)补充工业热负荷调查情况,明确工业热用户的供热方案;(三)进一步优化调峰锅炉房的位置、规模和容量; (四)进一步核实采暖面积、热指标,按国家节能政策要求分阶段进行核算; (五)补充完善供热保障措施、节能环保章节的相关数据,明确热化系数。 篇二:第6号-供汽供热专题会议纪要 威海工业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20XX〕第6号 4月27日,区纪工委书记、管委副主任李建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起步区威青一级路以西区域集中供汽供热问题。纪要如下:一、根据20XX年3月10日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意见,起步区威青一级路以西区域的集中供汽供热由广能供热公司负责。 二、及早论证提交用热量申请。为避免出现扎堆申请,各用热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提前分析确定当前及将来扩大规模后的用热需求量,并及时提交供汽供热申请表,为广能供热公司管线设计提供依据。 三、科学规划建设管网。广能供热公司要根据规划要求和企业需求,尽早确定供热方案,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合理规划建设热源地、铺设

(完整版)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订版

山东省供热条例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 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二)负责本市集中供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供热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运作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及供热行业协会的管理; (六)负责修编本市集中供热技术规程和管理、质量、服务标准,组织供热行业培训和供热职业鉴定,负责供热节能审计与节能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提高节能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凡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暂时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项目应符合集中供热规划,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书面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规划审批文件抄送供热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凡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销售及产权证。 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照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差别热价(即管网工程建设费)。差别热价用于热源及管网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超出其资质等级承担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按照规划建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 第十六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供热企业及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未按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9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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