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

合集下载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外国刑法的研究对于我们拓宽法律视野、借鉴有益经验以及促进国际法律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在众多的外国刑法体系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典型的两大分支。

大陆法系的刑法以法典化、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为显著特点。

例如,德国刑法典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系统性,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法国刑法典则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理念的进步。

英美法系的刑法则更多地依赖于判例法。

英国的刑法通过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逐渐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美国刑法在继承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因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从犯罪的分类来看,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类型丰富多样。

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重罪通常指那些性质严重、刑罚较重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轻罪相对较轻,刑罚也较为温和;违警罪则一般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而在刑罚的设置上,各国也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采用单一的刑罚体系,如只规定监禁刑;有的则是多种刑罚并用,包括监禁、罚金、社区服务、缓刑等。

例如,瑞典注重非监禁刑的适用,通过社会矫正和教育措施来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外国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也各有特点。

有些国家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心态;有些则更注重犯罪的客观行为和结果。

同时,对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等问题,不同国家的刑法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外国刑法也展现出丰富的多样性。

一些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另一些则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诉讼权利。

此外,外国刑法还关注一些特殊的领域和问题。

例如,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日益猖獗,许多国家纷纷修订刑法以应对这一挑战。

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通过加强刑法打击力度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体系化的集合,展现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治理理念和文化传承,是司法制度基础和基本保障。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也逐渐趋于一致化,但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各国的刑法典发展的历程、设计框架和目标取向仍存在差异。

本文就外国刑法典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进行阐述。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法兰西法和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系国家,刑法典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

最早的刑法典是12世纪时的《托斯卡纳城邦刑法典》和《萨索尼亚刑法典》,这些刑法典规定了刑事责任、法定刑、罚金和刑罚执行等基本条款,是欧洲刑法典的鼻祖。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法国大革命推动了法国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1791年颁布的《法国联合宪法》规定了刑法典的编纂,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刑法典》则成为了法国刑法典的基石,也被称为民法典的姊妹法典。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这个典范,编纂了自己的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刑法典》、意大利的《意大利刑法典》、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等。

此外,欧洲大陆的人权保护思想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刑罚应当是人文主义思想的体现。

同时,欧洲国家也为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创造了法律体系,如西班牙的《刑法典修改法》、意大利的《刑法典新编纂法》等,为今后的刑法制度和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则起源于普通法,这种法律体系以法庭惯例和判例为主,刑法的编纂和发展由司法解释和判例进化所决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不一定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典那样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的编纂,而是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判例和常规实践而被塑造和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一般包含了大量的判例法和司法常规,例如在英国,刑法被划分为常识法和案例法,其中常识法被视为视为刑法的统一概括,而案例法则源自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实践体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明确规范模糊规范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内容提要:合理性原则是指刑事制定法的内容尽可能遵循一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合理性。

英美法系刑法容纳规范模糊与坚持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乃指合乎道德规范、政策和经验命题等组成的社会命题。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合理性原则的价值诉求,抗辩式诉讼模式、法官创制规则的权力以及独特的诉讼推理模式,是合理性原则的司法根基。

合理性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借鉴作用。

一、模糊的刑事实体规范与合理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尽可能具体,其意义必须明确。

⑴关于“明确性”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以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人能够认识判断的程度作为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条文中明确推断出“合理的处罚范围”才是重要的。

第一种观点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肯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明确性’意味着,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能够使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行为的确定性”。

⑵如果根据后者,即便刑罚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只要有处罚的合理性,就可以予以处罚,这被认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⑶因为,构成要件要使用明确而不得扩展的概念,以使公民明确分辨什么行为是依法禁止的行为,不确定而无内容的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主义不一致。

⑷可见,“明确性”实质上指刑法规范的含义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扩展性的。

明确性原则,通常被认为源自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适正程序的法理”发展起来的“由于不明确性而无效的理论”,⑸只是其真实含义已发生变化。

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程序适正,除了强调刑事程序的适正性外,还包含刑罚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即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把真正当罚的行为作为犯罪,而并非绝对严格地遵循规范。

正是由于追求内容的合理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规范之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以模糊为主。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摘要:近代西方出现的全面、激烈、持久的刑法学派之争,推动了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开始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入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合理内核。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古典学派;近代学派;当代中国刑法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是近代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是一个革命性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反映到刑法学上表现为各种刑法思潮风起云涌,出现了全面、激烈、持久的学派之争。

这种论争是近代西方刑法建立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了近代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欧风美雨不断传人,逐渐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

与此同时近代西方刑法思潮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人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如何评价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其学派之争对我国当代刑法有何影响,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刑法思想以“洋为中用”,就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对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的介绍人手,探讨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刑法学派的观点及其评述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与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1.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英国是普通法体系的代表国家,而我国在清朝末期开始接触西方法律,普通法体系的一些特点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吸收和借鉴,例如对判例法的运用和重视。

2. 立法模式,我国在立法模式上也受到了英国法律的影响。

英国的议会制度和立法程序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我国的人大制度也有着一定的英国议会制度的痕迹。

3. 法律文书和术语,在法律文书和术语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受英国法律影响的因素,一些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源于英国法律传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风格。

同时,由于历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也并非完全适用,我国在吸收外来法律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和发展。

总的来说,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过程,它既是我国法律发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需要在继承和发扬英国法律传统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刑事证明责任内容提要: 我国有学者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也有学者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长久以来一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法学理论情有独钟。

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刑法学领域,学者们在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同时,也把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于是一些介绍、评述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相继面世,这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无疑是有帮助的。

但是,笔者发现学者们在评介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有失准确。

为正本清源,匡正谬误,还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以本来面目,笔者拟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略作辨正,并就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意义略抒管见。

一、对学术界关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质疑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⑴也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

⑴笔者认为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一)对“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说”的质疑我国有学者在介绍美国刑法时指出,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双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组成;美国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件可以被抽象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这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能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或有其他可宽恕情由的,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借鉴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此推动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

在刑事政策方面,美国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处理更轻和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更重;在刑法基本范畴和理论方面,英美刑法中的持有犯罪行为形式、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轻率罪过形式等等,对中国刑法有一定启示;在刑法运作方面,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对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英美刑法;刑法变革;刑事政策
【正文】
一、中国刑法对英美刑法的关注——从“远离”到“走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一边倒,倒向苏联”的国策。

在法律领域,全面废除旧政权长期实行的“六法全书”。

对于刑法,尤其是刑法教学,则是直接向苏联学习,也只能向苏联学习,实际是照搬苏联的刑法教材。

有些法律院校直接聘请苏联专家讲授刑法课。

在这样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下,中国刑法只能“单向面对”苏联刑法,全面远离西方刑法(大陆法系的和英美法系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中国的法制归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大陆法方式,图书资料多是大陆法系的。

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专家年轻时是受大陆法教育成长的。

当他们在讲述苏联刑法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掺进了大陆(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知识和理念,例如共犯制度和罪数规则等理论与其说是苏联的不如说是大陆法的。

由于学术自由的增进,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苏联刑法理论(主要集中在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受到广泛关注。

可以认为,中国刑法又重新靠近大陆刑法,法益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成为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侧重实用的英美刑法知识,1989年出版王国庆等翻译英国的《肯尼刑法原理》(Kenny'sOutlinesofCriminalLaw),1991年出版赵秉志等翻译的《英国刑法导论》(IntroductiontoCriminalLaw),2000年出版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2003年出版谢望原主译的《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

1984年出版欧阳涛等着《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1987年出版储槐植着《美国刑法》(1996年第2版,2005年第3版),2004年出版赵秉志主编的《英美刑法学》。

2005年7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会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时说:“新中国成立56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在刑事审判方面,从纠问式审判改为抗辩式审判……。

”从理论著作到司法实践可以充分证明,中国刑法已由过往“远离”英美刑法演进为“走近”英美刑法。

”走近“是个内涵丰富的动态概念,首先是认识和了解,认识它的现状,了解它的发展变化,并且在此基础上借鉴对我有用的东西,形成中外互动局面。

本文所称“英美刑法”,泛指英美法系的刑法制度、刑法范畴、刑法理论、刑法思想(刑事政策)。

二、美国刑事政策的变革
刑事政策(刑法思想)是刑法变革的先导。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刑事政策出现了变化,我曾经把它归纳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

”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

{1}
对轻微犯罪的处理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刑化。

这体现在:扩大缓刑和罚金的适用范围,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升高;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社区服务广泛适用。

这些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体现当代刑事司法民主化潮流的制度和措施,对中国刑法和司法体制改革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美国对严重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采取从重打击政策。

在这个方面,中国和美国十分相似。

美国9.11事件(2001年)和英国7.7伦敦
连环爆炸案(2005年)以来,在反击恐怖主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得到了中国官方的认同。

20世纪末出现的恐怖主义(terrorism)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极端发展形态,其主要特征是以战争形式出现的滥杀无辜,其巨大危害是同时侵害三种安全(法律保障的三类利益),即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传统安全”问题。

一般刑事犯罪(包括通常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或是侵害一种安全,或是侵害两种安全,而不会同时侵害三种安全。

20世纪末以来的最深刻变化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整个世界的发展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全球化的内在矛盾导致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凸现以及各种极端思潮的泛滥,这就是恐怖主义出现的主要社会背景。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有一种共同的心理,他们认为所攻击的那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有罪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即使该人是无辜的,但为了实现他们的目标,以其作为牺牲品也是应当的。

这种心理也就是英国首相布莱尔所说的“邪恶意识形态”。

什么是恐怖主义?《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美国法典》、美国国务院、美国国防部、美国联邦调查局各自都给出了略有不同的定义,但这5个定义有一个共同点,即恐怖主义为实现其政治目的(或称基于政治动机)而非法使用暴力。

21世纪初的几十年将是世界范围的反恐时期。

世界大国之间的反恐合作将增强各国刑事信息沟通从而必将促进刑法运作的协同。

三、英美刑法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持有
持有(possession)在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ModelPenalCode)公布以来被多数州刑法视为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

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无动作)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

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为刑法上的不作为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

”作为“行为形式的犯罪性明显地蕴含在主体自身的动作中,”不作为“行为形式的犯罪性取决于主体与法律要求之间的义务关系。

”持有“的犯罪性在于主体对非法财物(如毒品、凶器、犯罪工具、不义之财、色情物品等)的支配状态,对象的性质决定了对主体行为的评价。

不同犯罪行为形式与罪名构成的关系也不同。

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术语本身均不是罪名的组成因素,它们在犯罪构成中出现的数量是不确定的。

持有本身是罪名的组成部分,它的犯罪构成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持有这一犯罪行为形式的法制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

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创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罪名是证明的中心。

持有是现存事实状态,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就是证明了这个事实。

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形式构成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成事实的来龙去脉(来源或去向),而证明事实的来源或去向显然大大难于证明事实本身。

减轻证明责任,有助于增强刑法的威慑效用,使狡猾的作恶者难逃法网。

英国刑法中,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行为形式称事态(stateofaffairs),其主要内容也是持有。

中国现行刑法立法上没有将持有规定为一种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犯罪行为形式,但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多达10个持有型罪名,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中国刑法理论上,有认为持有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犯罪行为形式,也有持否定观点的。

但都不否定持有型罪名有其独特的法制价值。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causation)存在于结果犯的犯罪成立要件中。

美国在法律上和学术界关于因果关系的公认理论是法定原因(legalcause)学说。

法定原因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infact),第二层是法律原因(causeinlaw)。

事实原因由“but—for”公式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则A(B、C……)就是Z发生的事实原因。

事实原因就是结果
发生的“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