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葡萄牙、德国电力价格监管情况及启示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学习会中心发言材料)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机关学习会中心发言材料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但相比而言,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
今天的学习会,我就跟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些内容。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一)美国。
一是建立三级监管体系,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
二是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食品药监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可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三是强化第三方检验和认证,FDA(食品药监局)有权对实验室认证机构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查;四是强化风险控制,所有登记的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五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二)欧盟。
一是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风险评估。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系统。
对原有的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实施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它是一个连接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以及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的网络。
三是颁布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要求满足食品可追溯性(该法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
新法规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强化了食品安全的问责制度,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
四是积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建立了及时快捷的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经过认真审核和合理评估,以诚实负责的态度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告之欧盟所采取的与风险规模相适应的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加强自我保护。
从欧债危机看主权评级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 要: 欧债危机 凸显 了信 用评级机构发布的主权评级 对经济发展 和社会 稳定 的重要 性 , 欧盟为此提 出了主权评 级监管 的八 项措施 。我 国评级业历 史短 , 规模 小, 但 可喜的是评 级行业 已经认识 到主 权评级 对我 国国 际金 融地位 的提升和评级话语权 的争夺的 关键性 , 并且 已经开始 尝试性 地开展 主权评级业务。然而我 国信 用评级 的监 管法 出
p e a n S e c u r i t i e s R e g u l a t o r s , 简称 C E S R ) 指导下协同合
作 的监 管框 架 。在该 框架 下 , C E 员 国之 间 的协 调 , 成 员 国各 自的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6 8期
征
信
C REDI T REF ERENCE
No . 1 2 01 3 S e r i a l NO. 1 6 8
从 欧 债 危机 看 主权评 级 监 管 及对 中国的启 示
吕 凯
( 香港 中文大学 , 香港 )
角色而跃升为一 国信用状况 的裁判者 , 其 强大的话 语权不仅影响金融市场 , 还能撼动实体经 济和政治
的稳 定 。
二、 欧盟 已有 监管框 架 在欧洲 , 评 级机 构有 自我 监管 的传 统 , 它 们 自愿 性 地遵 守 国际证 监会 组 织 ( I O S C O) 发 布 的无 法律 强 制 力 的 行 为 守则 。欧 盟 委员 会 曾于 2 0 0 6年对 该 框 架 进行 评估 并认 为没 有必 要对 评级 机构 的监 管进 行 专项 立 法 。 _ 4 然而 , 2 0 0 8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暴 露 了信 用评 级 机构存 在 的诸 多 问题 , 比如 市 场 过 度 依 赖 评 级机 构 的评级 、 监 管规 则 过 多 地 将 评 级 机 构 的 评 级
德国制造业发展近况、政策举措及启示

德国制造业发展近况、政策举措及启示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第02期关键词:制造业创新工业40数字化欧债危机爆发后,欧洲普遍深陷债务泥潭,唯德国经济表现出众,逐渐成为欧元区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引擎。
究其原因,除完备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稳定的金融市场外,雄厚的制造业基础是德国快速走出危机阴霾的根本所在。
研究德国制造业发展经验对我国建设制造强国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德国制造业发展情况,梳理近年来德国鼓励制造业发展政策举措,进而提出推进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近年来德国制造业发展情况(一)整体走势在波动中趋稳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制造业总体表现良好,虽然2009年制造业增加值大幅回落192%本文数据来源:德国统计局官网及笔者计算(本文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但在稳健的财政政策及旺盛的国内外需求推动下,2010年强势拉升至184%;2011—2012年受制于欧债危机传导效应,德国制造业再次小幅探底,但很快于2013年反弹,并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和增长,至2016年德国制造业增加值637313亿欧元,同比上升164%。
同时,德国制造业增加值增速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走势基本一致,表明工业对经济复苏具有非常重要的带动作用。
在对经济发展贡献方面,自2006年至今,除2009年受欧债危机影响,德国制造业对增加值的贡献曾下降到20%以下,其它年份始终维持在22%—235%之间相对稳定的水平。
2016年制造业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比重达226%,高于欧盟16%的平均水平,也远高于法国、英国等主要工业国家。
(二)高端制造业占绝对优势德国是全球制造业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不仅拥有门类齐全的制造业体系,更是占据了全球产业链的高端,在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设备、化工制药、电子电气产业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以2016年为例,德国制造业营业总额为16899亿欧元,其中汽车、机械设备制造、化工产品、基本药物产品及试剂等高附加值等高端制造业占绝对优势,营业额分别为4046亿欧元、2285亿欧元、1298亿欧元和474亿欧元,占营业总额的239%、135%、77%和28%。
从战略到行动德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历程及启示

德国作为全球主要工业国和欧盟成员国中经济、技术最发达且总量最大的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形成了有效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并在应对经济危机的绿色复苏一揽子计划中得以成功延续、优化和加速推进。
德国绿色低碳转型“从战略到行动”的一系列积极实践,其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德国绿色低碳转型的行动框架(一)制定《气候行动计划2050》,为实现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描绘现代化战略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从战略到行动:德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历程及启示杨 艳 谷树忠 李维明 路 娜 孙 溪【内容提要】德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大国和欧盟经济实力最强成员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形成了一套有效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以行动计划、具体措施、法律体系为战略的核心内容,并成立气候内阁以加强统一领导。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德国推出的绿色复苏计划,实质是对德国2050年气候目标导向下经济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框架的延续、优化和加速推进。
从德国气候治理的进程和效果来分析德国绿色低碳转型“从战略到行动”的一系列实践,至少有以下4点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一是合理对接经济政策与气候政策以促进全面的绿色复苏;二是重视战略行动框架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健全重大战略或治理政策的执行评估与调整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关键词】绿色低碳转型 应对气候变化 绿色复苏 德国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670(2021)4-0058-062021年第4期成的一个相对松散、灵活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体系,它强调实现全球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下人类的最核心利益,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出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作为主要工业国和欧盟中经济实力最强的成员国,德国认为其对承担《巴黎协定》义务负有特殊的责任。
欧盟偿付能力Ⅱ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欧盟偿付能力Ⅱ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一、偿付能力Ⅱ的背景目前欧盟所采用的监管体系是偿付能力Ⅰ,该体系由欧盟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启动制定,2004年才作为最低标准正式实施。
随着保险市场发生深刻变化,偿付能力Ⅰ的不足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风险。
偿付能力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计算要求以保费收入及理赔金额作为基础,只能反映部分理赔损失风险,不能反映公司实际所承受的各类风险,如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
其结果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计算的偿付能力额度与实际需要的经济资本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保险公司要么计提过多,资本负担过重,要么计提不足,不能有效应对风险。
同时,该体系在对偿付能力进行计算时,只对保险企业的再保险安排进行有限承认(非寿险不超过50%,寿险不超过15%),而保险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因素如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能力等,没有纳入要求资本增减的考虑因素中。
这就使风险管控好和不好的公司都面临同样的资本要求,不利于经营风险的全面反映,也不利于促进保险人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保险市场需要。
在该体系下,欧洲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监管中,各国为弥补偿付能力Ⅰ的不足,均通过国内监管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致使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差异进一步拉大,这就违背了欧盟追求一体化的根本宗旨。
如在资产方面,有的国家按历史成本估价,有的按市场价值估价,在准备金估计方面的差异也很大,这就使得面临相同风险的不同保险企业在各成员国之间可能面临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悖“同风险,同要价”的原则,不仅容易造成竞争不公平,阻碍资本合理流动,也给保险企业提供跨境服务带来了困难。
此外,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使各监管机构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做出风险判断,不仅很难对大型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有完整准确的认识,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也难以统一和协调,造成监管“盲点”。
欧债危机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债危机及对我国的启示提要:2009年,由欧洲各国引发的财政赤字是欧洲危机爆发的根源,而欧洲危机的愈演愈烈也成为了继美国次贷危机以来的又一次重大金融冲击,侵蚀着尚未全面复苏的全球经济。
在此情况下,我国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欧洲各国对危机的发生采取了很多解救的措施,但仍没有抑制危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说我国应该深入分析欧债危机爆发的原因,同时还要重视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等。
对此本文以欧债危机为分析对象,首先对欧债危机的现状、欧洲债务危机爆发的原因、欧债危机对欧洲及全球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中国应对欧债危机的策略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欧债危机;国际金融;影响启示一、欧债危机的现状(一)第一阶段: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蔓延2009年开始,由希腊引起的债务危机随即愈演愈烈,致使欧洲很多国家相继陷入了主权债务危机中。
在欧洲危机爆发后,国际评级机构对希腊信贷评级由A-下调至BBB+,前景展望为负面。
同时对其他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也提出了警告,包括比利时这些外界认为较稳健的国家,及欧元区内经济实力较强的西班牙,都预报未来三年预算赤字居高不下,从而使以希腊主权债务危机为主的欧洲危机蔓延开来。
在此基础上,相对来说经济比较富裕的德国、法国和英国也面临着财政赤字压力,使整个欧盟都受到债务危机困扰。
(二)第二阶段: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升级和救助2010年4月开始,希腊正式向欧盟及IMF提出援助请求,但是德国却表示,若希腊不出台更为严格的财政紧缩政策,则不会"过早";给予援手,致使欧债危机升级欧美股市全线大跌。
对此,欧洲各国、欧盟委员会及国际组织才开始采取一些解决的措施来抑制债务危机扩大。
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各国纷纷制定财政紧缩政策,削减财政开支,提高税率。
欧盟开始计划并研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欧元区财政纪律,完善对欧盟经济治理。
(三)第三阶段: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缓和2010年7月开始,欧洲各国已经开始制定一系列的挽救措施,首先是债务危机国都加大了紧缩政策的建设和实施,其次是其他国家各面的援助,才使欧洲债务危机开始有复苏的迹象。
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整合前景及启示
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整合前景及启示欧盟在完成第五次东扩后,面临新的经济整合任务。
与前四次的扩张和整合不同,欧盟在2004年的扩张是一次异质性扩张,此次扩张后,新老成员国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
所以,新人盟成员国面临的经济整合过程将是差异性整合过程,即在异质性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对不同质的经济要素进行调整,提升处于低端的要素水平,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实现同步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各成员国产业结构整合是经济整合中的基础和核心问题。
它不仅是盟内贸易充分发展的基础,也是欧盟在投资、货币、金融以及社会保障等其他领域顺利实施整合的保障。
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对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的现状和整合前景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未来调整产业结构的对策。
一、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的差异2005年,欧盟15个老成员国的产业结构较为相似。
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一般都在2%左右,希腊的水平偏高,为%;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一般在20%至30%之间。
其中,德国工业较为发达,比重为%,西班牙的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要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为%;由贸易、运输、通信和金融等产业构成的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都占有较大比重,均在70%左右,卢森堡甚至达到%。
这种产业结构明显体现出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特征。
而各国不同的产业增长率反映出产业结构总体的发展趋势。
从1999年至2005年间的各产业产值平均年增长率看,增长速度最慢的是农业,一般在1%左右,法国、卢森堡、瑞典、葡萄牙、希腊甚至出现负增长;工业和建筑业增长速度居中,各国的平均水平为%和%,多数国家工业的增长速度都快于建筑业。
尤其是瑞典和芬兰的工业实现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长率分别为%和%。
而在建筑业方面,具有悠久传统和技术积累的西班牙和希腊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分别为%和%;服务业是发展最迅猛的行业,各国的服务业都实现持续增长,从而使服务业在CDP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欧盟偿付能力Ⅱ中保险证券化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大约有70%的再保险需求是通过境外分出解决的。
理论上,我国保险人可以选择国际上任何一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
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再保险市场,我国对于选择与监督国际再保险人的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能充分考虑保险证券化等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在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向境外保险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分出业务如何扣减监管资本也缺乏明确规定。
保险证券化的经济效果通常与再保险相同,但对监管资本计算的影响却大不相同。
这可能会导致风险转移的同时很少或没有产生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缓释,这给整个交易的经济目的带来问题。
这里的问题不一定是监管机构固有的保守主义,而是许多监管规则起草时没有考虑到作为风险转移形式的保险证券化。
制定资本要求的计算标准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意义相当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欧盟偿付能力Ⅱ汇集了风险管理的各种先进方法和技术,是以风险为导向、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系,其中关于保险证券化的再保险信用的监管制度值得借鉴。
二、保险证券化基差风险对发起人偿付能力的影响(一)基差风险与触发机制保险证券化发展至今已近二十年,但市场接受度仍然不理想。
有观点认为,保险证券化的基差风险过大是保险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监管者、评级机构和审计机构对保险证券化的接受度与基差风险呈负相关。
按触发机制的不同,保险证券化可分为补偿型触发保险证券化与非补偿型触发保险证券化。
不同的触发机制对应着不同程度的基差风险。
以损失补偿为基础的保险证券化具有准再保险的地位,因而在处理上与再保险相似。
比如,发起人可以在保险证券化交易中运用再保险会计规则。
基差风险越高,损失发生时的不确定性越大,市场接受度越低,资本缓释的效果越差。
保险证券化的各触发机制均有其优缺点。
在选择触发机制时,要考虑到与发起人和投资者相关的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对投资者透明度越高的触发机制,发起人面临的基差风险就越大。
2019年德国社会治理经验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治理经验及其启示德国是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人口8300多万人,其中外来移民1000多万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行联邦分权自治的政治体制,经历了东西德从分治到统一、从完全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到政府适度干预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战争的废墟上迅速重新崛起,成为欧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跃居世界经济强国之列。
但是,德国也面临东西德合并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外来移民大量增加引发的社会融合问题,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诸多挑战。
经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创新,21世纪第二个10年,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冲击下,德国经济社会发展逆市上扬,连续9年保持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2018年失业率为5.2%,最低的是巴伐利亚州,仅为3%。
尽管中德两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不同,历史文化、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德国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仍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前提2017年,德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21.4%,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1岁,妇女总和生育率只有1.5,每年死亡人口90多万人,出生人口不足80万人。
一方面老龄人口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依靠自然增长人口总量不断下降。
因此,为了维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德国接受大量外来移民,2015年净增外来人口达到100多万人。
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原东德地区大量人口流向德国西部和西南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德国东北部出现人口空心化和经济衰退现象。
有效应对老龄化、促进充分就业、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德国面临的挑战。
为此,从2012年开始,德国将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
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防止过高福利和“养懒汉”,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加就业。
欧盟阻断法令情况及对中国的启示
法律欧盟麵龄龍颜巾關启示何波内容摘要:阻断法令是一国用于对抗他国法律域外管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国际经 济制裁领域。
1996年,欧盟制定《阻断条例》以阻止美国《赫尔姆斯一伯顿法》《达马多一肯尼迪法》等 法律的域外制裁效力,并于2018年再次修订实施。
条例通过规定禁止承认或执行、禁止遵守、豁免、追偿 等具体阻断制度,为欧盟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一些国家不顾国际法规则 长期通过国内法实施单边制裁的背景下,制定阻断法令应对域外管辖和经济制裁正在成为发展趋势。
中国应 加快建立完善阻断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阻断法令经济制裁禁止承认或执行禁止遵守豁免阻断法令(Blocking Statute)是指某一国用于阻 止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及相关措施在其境内产 生效力和影响的规定。
阻断法令最早被用来对抗美国 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随着国际经济制裁大量出现,阻断法令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并被广泛应用在 抵制域外经济制裁领域。
1996年,欧盟通过《反对 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简称《阻断条例》),全面规定了阻断外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各项制度措施,成为国际社会阻断法令的典范。
当前,中国企业在参 与国际经贸活动中时常遭遇美国以及欧洲国家法律的 域外管辖和经济制裁,研究欧盟阻断法令基本情况, 深入分析阻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建立完善中国 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欧盟《阻断条例》立法背景及基本情况(一)欧盟制定《阻断条例》的背景欧盟制定阻断法令的根本目的在于抵制美国《赫尔姆斯一伯顿法》《达马多一肯尼迪法》等国内 法域外经济制裁的效力。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尔姆斯一伯顿法》(又称“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要求加强对古巴经济制裁的执行力度。
®同 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达马多一肯尼迪法》(又 称“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规定任何主体都不得向伊朗和利比亚的能源领域投资超过四千万美金,否则将会受到美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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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葡萄牙、德国电力价格监管情况及启示应欧盟能源总司、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葡萄牙能源服务监管委员会等机构的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团于2018年9月9日—18日赴葡萄牙、比利时、德国三国,就输配电价监管、电力市场化改革和新能源价格机制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并访问了葡萄牙电力集团、欧洲能源监管理事会、德国稳达风电公司、德国联邦能源和水资源委员会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欧盟统一电力市场有关情况。
1999年以来,欧盟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开放,旨在通过内部能源市场的开放融合降低欧盟整体能源对外依赖、促使成员国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确保欧盟实现安全、可持续、可负担的能源供应。
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经历了从单个国家市场到跨国区域市场分阶段推进的过程,目前欧盟以日前市场联合为主要特征的统一电力市场已覆盖23个国家,初步形成了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
欧盟分别于1996年、2003年和2009年颁布了三个能源改P u b l i c D i s c l o s u r e A u t h o r i z e d P u b l i c D i s c l o s u r e A u t h o r i z e d革法案,提出了欧洲能源行业改革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用于指导欧盟各国的电力行业改革。
欧盟的能源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围绕竞争、能源供给安全和可持续性三个基本原则展开。
根据基本原则,提出了减排、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和提高能源效率等核心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改革路径和关键时间节点。
其中,2009年颁布的第三能源法案要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垂直一体化公司的垄断业务拆分出来;二是各国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认证发、输、配、售的拆分是否符合要求,监管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开公平性,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制订和监管垄断业务成本价格规则,监管垄断业务规划和投资准入,监管电网公平接入和开放、电能质量等,同时为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合作和欧洲内部电力市场形成,欧盟成立了能源监管合作局(ACER)和欧洲输电公司联合会(ENTSO-E);三是制定协调一致的电力市场和电网运行规则,促进电力市场融合和跨国电力交易;四是加强用户保护,电力用户拥有售电公司选择权,对弱势群体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等。
经过20多年的不断推进,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建设已取得显著进展。
根据201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能源市场建设进展报告,欧盟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正在持续推进并取得以下主要成果:(1)2008—2012年间,电力批发价格下降了1/3,天然气批发价格保持稳定;(2)用户获得了更多选择权;(3)修建了跨国能源传输设施;(4)跨国电力和天然气交易增长,由于通用网络规则的使用,天然气传输管道利用效率提升;(5)通过欧盟立法确保网络的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防范价格操纵。
(二)葡萄牙基本情况。
葡萄牙电力市场属于伊比利亚电力市场的一部分。
该国输电业务由葡萄牙国家电网公司(REN)垄断,收入由政府严格监管,输电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科技研发。
配电环节,葡萄牙电力集团(EDP)是最大的配电商,拥有葡萄牙99%的配电网络,政府对配电商实行动态监管,对其成本和净资产补偿进行监督和管控,同时鼓励减少损耗,并给予投资激励。
1995年,葡萄牙根据对欧盟第一能源法令的预期出台了电力法,决定放开电力行业管制、引入竞争。
在西班牙批发电力市场建立后,葡萄牙借鉴西班牙的经验,并与西班牙当局持续讨论协商,于2001年签订协议,以葡萄牙加入西班牙电力市场的方式形成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根据该协议,为了在两个国家之间开展电力批发交易,两国决定增加互联电网容量,以减少输电约束。
2007年7月伊比利亚日前电力市场的运行,标志着伊比利亚电力市场的正式启动。
伊比利亚电力市场中,输电资产与发、配、供电资产完全分开,除输电由电网公司垄断经营外,其他电力企业可以同时拥有发、配、供电资产并开展相应业务。
为鼓励可再生资源和热电联产发电,市场中定义了特殊发电商,并给予电价或补偿政策的特殊规定。
由于管制用户的存在,设置专门的保底售电商承担电力普遍服务义务,负责向管制用户售电和从特殊发电商处购电。
发、输、配、供电各环节中,发电侧双边交易和供电已实现完全自由化,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发电侧的特殊发电商、输电、配电及保底售电商的收入仍受政府管制。
伊比利亚电力批发市场由远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组成。
其中,现货市场以小时为交易时段,采用电力库模式,主要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
葡萄牙和西班牙在同一个日前和日内现货市场进行交易,特殊发电商和保底售电商同样需要参与现货市场竞价;辅助服务市场分开,分别由葡萄牙和西班牙的系统运营商管理,就地提供,2014年以后,两国开始尝试利用跨国输电线路进行三次备用交易。
远期市场则主要向市场参与者提供通过金融交易进行风险规避的手段。
(三)德国基本情况。
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制造业发达,是欧洲第一大经济体,世界第七大能源消费国,也是欧洲电力装机、发电量和用电量最多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可再生能源的贡献越来越大,核能、褐煤和硬煤的份额正在逐步下降。
2016年,燃煤发电约占40%,可再生能源发电占29%。
风能和太阳能是德国能源转型中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
德国高度重视能源转型,宗旨是:2020年以前温室气体比1990年减少40%,2022年前关闭所有的核电站;2050年提供安全的、可负担的、环保的能源。
近年来德国电力需求增长平稳,1991—2010年用电量年均增长0.7%,2010年以后,用电需求保持稳定。
从用电结构看,排名前三名的分别是工业、居民和商业。
德国销售电价水平在世界上处于最高行列,目前约为19.4欧分(约1.6元人民币,单位均为千瓦时,下同),其中居民电价约29.2欧分(约2.4元),大工业为11欧分(约0.9元)。
德国于1998年开始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放开价格,对输电、配电实行特许区域垄断经营、严格监管价格。
1998年,德国颁布电力工业法,修订了《能源经济法》,并通过《反限制竞争法》,开始电力市场改革,实现厂、网分开,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输、配电仍维持原垄断经营。
2000年先后成立了莱比锡电力交易所和欧洲电力交易所两家电力交易机构。
2007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指令草案,将发电和供电从电网经营活动中特别是产权上实现有效分离,同时强化各国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建立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增强零售市场透明度。
市场业务方面(发电、交易、销售):在发电、交易和售电三个板块中,尽管多个新公司在原有的四大公用事业公司(EON、RWE、EnBW、Vattenfall)之后逐渐发展起来,但四大公司在剥离输电资产后,依然涉猎发电、配电和零售等环节,并主导德国能源市场。
零售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终端电力用户可选择的供应商达到106家。
电力交易分为现货和期货交易,其中现货市场交易由欧洲电力交易所负责组织,日前交易量占89%,日内交易量占11%,交易周期从15分钟到1小时不等。
期权、期货交易由欧洲能源交易所负责组织,包括1年期、2年期、3年期和4年期及以上,其中1年期占到交易电量的59%。
电力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促使发电环节电价由2009年的8.4欧分下降到目前的5.6欧分。
管制业务方面(输电、配电):德国有4家输电企业和880多家配电企业。
输电价格和连接用户数10万以上的配电企业(约100家)的配电价格,受2005年设立的联邦网络管理局监管;用户数在10万以下的780多家配电企业的配电价格,受各州监管机构监管。
2008年德国制定独立输配电价后,初期由于加强监管,输配电价有所下降,从2008年的5.9欧分下降到2009年的5.73欧分,但之后为接入可再生能源,对电网进行了大规模扩建和改造,输配电价呈上涨态势,2017年达7.48欧分。
二、欧洲电力市场及电价改革的主要经验除极少数地区外,欧洲各国电力市场基本实现发、售环节全面放开,输配环节受到严格管制。
电力批发市场的建立、输电网准入、输配电价监管和售电市场的放开是其改革的关键。
此外,欧洲国家在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电力批发市场的建立。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基于短期边际成本的现货市场。
包括日前、日内和平衡市场等。
日前市场将各机组的边际成本报价从低往高排列,以满足需求的最后一个机组报价作为市场出清电价,对所有机组进行支付,并决定第二日各时段的发电安排。
日内市场和平衡市场在发电前24小时至发电当时根据负荷和出力等预测变化进行电力交易,对日前市场交易结果进行调整,满足平衡需求。
二是基于长期平均成本的中长期市场。
供电服务商与发电机组间可签订中长期购电协议锁定价格,避免现货市场电力价格波动的风险,其价格是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参考的长期平均成本,这是发电企业收回固定投资成本的一种手段。
直购电协议既可以是物理协议,也可以是金融协议。
三是建立容量市场弥补固定投资成本。
由于现货市场价格是基于边际成本的出清结果,部分固定投资成本较高的发电机组,特别是新能源发电机组无法从现货市场中获得足够的收益维持经营。
为此,一些欧洲国家建立容量市场,根据机组为系统提供的可用容量进行支付,与发电电量无关,换言之,不是买电量,而是买发电服务。
(二)输电网准入。
欧洲电力市场的开放要求发、输、配、售各环节的拆分,同时开放输电网的准入,也就意味着其它用户也能按公开的费率缴费并获得输电服务,输电企业不应同时拥有发电资产或者不应对自有的发电资产提供优先于其它发电企业的差别服务。
同时,批发市场建立之后,需成立专门的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出清和结算等市场运营业务。
由于电力供应实时平衡和传输限制的物理特性,交易中心需要与电网运营商确认通道约束情况,并保证交易结果在系统中安全可行。
为此,如荷兰等国家在市场开放初期,由电网运营商负责交易中心的运行,但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还有很多欧洲国家的交易中心独立于电网运营商,但仍需与电网运营商紧密协调,甚至保持电网运营商部分占股,来保证市场的安全运行。
(三)输配电价监管。
尽管欧盟正在推进统一欧洲电力市场,但输配电价监管仍由各成员国主导。
在德国和葡萄牙电力系统中,输、配电均进行分开管理,并对电网公司采用收益上限的价格管理模式,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基于绩效的运营成本管理。
输电系统资产组成及成本较为明确,对固定成本主要采用严格的成本核定法,考虑折旧和投资收益率。
对运营成本则采用基于绩效的成本上限法,此方法不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来决定收益上限,而是基于企业的绩效表现反推其准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