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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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改造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载,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更新报废、管理和操作人员了解技术状况及防止和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同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办法
总 则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具有高危性的特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并认真执行国家许可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及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等环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
第十条 对于锅炉等压力容器国家在实施许可证制度的同时实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的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资格认可的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业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必须经专门机构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专刊

安全专刊

安全知识:一、什么是特种作业?特种作业包括哪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1、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3、起重机械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含尾矿坝)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或国务院行业主观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二、什么是“三违”、“三不伤害”?答:“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规章制度。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文明施工中的“五牌一图”指的是什么?答:“五牌一图”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电话监督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本工程安全、质量控制要点:1.施工安全控制要点:临近既有线施工;高压线附近施工;钱江上涌潮、洪水时期的水上作业;机械伤害;起重作业;临边作业;高空作业;台风作业;跨路施工;栈桥的使用、维修与监控等;2、质量控制要点高性能混凝土施工;首座四线、多跨混凝土连续梁施工;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大体积混凝土浇注;强涌潮、洪水时期钻孔桩施工;强涌潮、洪水时期的超大、超深的围堰施工等;1.安全管理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倒塌事故;杜绝水上交通事故;杜绝火灾、洪涝、事物中毒等重大事故;年负伤率控制在4‟以下;员工重伤率在0.2‟以下;员工持证上岗率100%。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维修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验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2.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监督:规定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验收检验和监督检验的要求,明确监督检验的机构和程序。

3.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5. 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和调查:明确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确保事故的快速报告和准确调查。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组织和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人。

7. 督促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定义及范围1.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 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信号工等;4施工船舶作业;5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三、工作职责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区或班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3. 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安全环保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五、监督管理1. 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每三年一次由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4.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项目部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5. 项目部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复审换证、健康监护等;6.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本工种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8.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六、记录附表1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附表2 电工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附表1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项目名称:第页共页项目经理签名:填表人:日期:年月日注:1.应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2.本表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登记、并对相关证书进行查验,人员发生变化应随时更新;附表2 电工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项目名称:编号:施工单位:合同段:。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特种作业范围包括:1、压路机作业;2、装械机作业;3、拌和设备作业;4、沥青洒布车作业;5、锅炉作业;6、发电机作业;7、压力容器操作;8、沥青摊铺机操作;9、金属焊接(气割)作业;10、机动车辆驾驶;11、起重机械作业。

二、特种作业工种包括装载机、压路机、拌和设备、沥青洒布车、摊铺机、发电机、锅炉等操作手和民工、锅炉工、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机动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其它起重机载操作工。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所担任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兼职不超过60周岁);2、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工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3、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时间满一年。

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后报有关部门考核取证;2、特种作业人员的实习期一般为一年。

实习期必须有师傅带领。

在其指导下进行操作。

期满后由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发临时操作证,允许在本单位内独立操作;3、所有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经实习一年后,根据有关部门培训计划,经单位同意,有计划选送参加培训,经理论、实际考核合格取证,经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方可独立操作,并严格持证上岗。

4、取得《操作证》的人员由发证单位按规定进行复审。

5、复审不合格和逾期不复审的人员,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上述人员和无持证人员均不得安排独立从事特种作业,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及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

二、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的定义(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二)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三、人员资格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年龄、学历、身体条件、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培训与考核(一)单位应组织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三)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四)操作资格证书应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证书失效。

五、人员管理(一)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避免操作人员疲劳作业。

(五)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备管理(一)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

特殊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明确特殊作业及人员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以确保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制度要求,为施工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特殊作业及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

三、特殊作业及人员的范围1、本制度所称的特殊作业范围,系指具有控制质量和安全危害风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以下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即三级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机械操作。

2、本制度所称特殊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殊作业的以下工种人员。

主要包括:电(气)焊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架子工;机修工;钢筋工;水电安装工;木工;砼工。

四、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它制度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一般制度①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项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取证及复审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组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与管理。

(2)培训①根据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或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由项目部安全组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

②培训教材按地方主管部门统一指定的内容,培训时间及形式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3)考核、取证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学习,按时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②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办法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工程施工特种作业有哪些

工程施工特种作业有哪些

工程施工特种作业有哪些一、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在建筑施工现场中,有很多属于特种作业的工种,主要有以下几类:1、高处作业:包括建筑物的搭建和拆除、钢结构的安装、建筑物的外墙维修和清洁等高处作业工程。

2、起重作业:包括吊装及起吊作业、塔吊、起重机、起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

3、爆破作业:主要用于土石方开挖、地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

4、深基坑及地下作业:包括基坑开挖、地下室、地下管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工程的开挖和支护作业。

5、有害物质作业:如有毒化学物品的搬运、储存、使用等。

6、电气作业:主要包括低压、高压、输电线路、电缆的施工、检修、修理和安装等。

7、隧道工程:隧道开挖、支护、疏浚和路基加固等作业。

以上这些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会非常严重。

因此,在施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于以上提到的各类特种作业,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需要进行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1、相关证书资质的审核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施工单位必须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审核,确认证书在有效期内。

同时,需要进行定期的特种作业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操作规程的执行。

2、施工方案及作业证书:在进行特种作业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审批作业证书,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对于高处作业,必须搭设安全防护网或采取安全带的方式,严禁悬挂高空作业、空中伸臂作业。

对于起重作业,需要对吊装工具进行专业检测,并确保周边区域的人员和车辆不受危害。

4、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携带所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等,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5、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测:在进行特种作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员。

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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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关键字:特种作业人员|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 作者:雪玲珑| 首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山西徐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xx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xx xx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xx》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xx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xx》(以下简称特种作业xx)后,方可xx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xx或者xx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xx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xx,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xx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xx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xx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xx;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xx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xx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xx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xx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xx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xx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xx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xx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xx或者xx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xx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xx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xx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xx。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xx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xx 失效。

第二十七条xx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xx;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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