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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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

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对传统商业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我们需要思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手段滞后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一、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税收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机制,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完善征收手段。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准确征收和及时入库。

三、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当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征管效率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可以采用电子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简化税收征管的程序,提高征收效率。

四、加强跨境电商税收征管。

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其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建立跨境电商的征税机制和征管体系,规范跨境电商的税收行为,确保其税收的公平和合规。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征收手段,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加强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共同推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2000字】。

电子商务平台视角下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视角下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视角下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展业务的重要渠道之一。

网络交易背后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山东省,中小企业涉足网络交易,税收问题更是一大难题。

本文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视角出发,研究山东省中小企业在网络交易中所面临的税收问题,旨在为相关部门提出合理的税收政策建议,促进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1. 电子商务平台崛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在山东省的中小企业中越来越受欢迎。

许多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展示产品、开展业务,为自己带来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各类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成为了中小企业开展网络交易的主要场所。

2. 中小企业的网络交易特点山东省中小企业在网络交易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资源有限,难以在传统的市场中打开局面。

中小企业在网络交易中更加看重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的竞争力。

中小企业对于税收问题的了解有限,容易遇到各种税收问题。

3. 税收问题的困扰在网络交易中,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问题较多。

涉及跨境交易的税收问题,尤其是在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更容易在海外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这就带来了进口税、增值税等问题。

中小企业在网络交易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1. 税收政策与法规分析在山东省中小企业网络交易中,税收政策与法规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当前山东省正致力于打造创新型、活力十足的经济环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税收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跨境电商税收、增值税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尚未完善。

2. 中小企业纳税意识研究中小企业在网络交易中通常对税收问题了解不够充分,缺乏必要的纳税意识。

他们更多地关注于在网络交易中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忽视了税收的缴纳和法律合规问题。

这就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甚至逃税现象。

电子商务税收可行性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可行性分析

公平 , 实现 依法 治税 。( ) 2 税赋公平 , 即征税 的平等性 , 将税收负担公 根本 目的和宗旨的。 虽然 从 目前 来看 电子商 务尚处于 初级 发展阶段 , 平地落 到有 关征税 人身上。具体体现在横 向公平和纵 向公平上 。 某 些 从事 电予 商 务 的企 业 其 盈 利情 况 可 能 也 不 太理 想 , 也 是世 界各 这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 了传统 的交易形式, 由于其虚拟性、 国性、 跨 国 对 电 子 商 务 实 行税 收优 惠 政策 的 原 因 。 是 从长 远 来看 , 子 商务 直接性等特点 , 但 电 使得电子 商务交 易主体的收入与支 出不易为税 务征管 是 未 来 商 务 活 动 的 重要 形 式 , 必将 为 企 业 带 来 巨大 的利 润 。 时 的税 机关 所察觉 , 暂 再加上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缺 失, 电子商务实际上处于 收优惠并不能抹杀 其在经济 上的可税性 。 免税 状态。 这显然有悖于税收 的公平 原则 , 从税 收公平和普遍征税来 二、 基于税 收中性 原则 的分析 说,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都不应该免税 , 收制度 的设计 与税收规则 的 税 税收中性原则足指由于国家征税 时, 税收可能给纳税人的带来额 制定都应当为纳税 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 同的条件 与外部环境 , 相 外 的 负 担 , 而 影 响 纳税 人 的 生 产 、 费等 决策 , 从 消 因此 , 了 使 纳税 人 而不 能仅仅因为不同主体的经营方式 的不 同,而采取不 同的税收待 为 不因为纳税 而改变其 市场 决策 , 给纳税人造成额外 的负担 , 带来经济 遇。因此, 从税 收的公平原则来考虑 , 电子商务也应该征税 。 综 上所 述 , 据 税 法 的 税 收 中性 以及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 税 收立 法 根 在 上更大的损失, 税收对 市场机制 的运行应保持“ 中性” 避 免不适 当的 , 对 干预, 特别是国家不能超越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对 资源配置起决定性 的 上应贯彻 电子商务与传统 商务同等对待的原则, 电子商务不得采取 以避免在电子商务 作用。 了纳税人应负担的税 负外, 除 不能因为课税 而扭曲市场 经济条 比其他商务活动更为优惠或 更为不利的税收待遇, 企业 与传统商务企业问形成税负不公 , 曲正常 的经济活动 。 扭 而如果 件下资源的有效配 置。 则可能发生企业进行实质 内容相 同而形式不同的 税收中性原则体现在税种设置、 税率设计和税收征免范围的统一 不对 电子商务征税 , 这无疑有悖于税法基本原则 。 规范化等三 个方面。 税制 的设置应是 “ 中性” 税 收作为国家参 与 交易活动却面临着 不同的税负的情形 , 的, 分配的一种 方式, 也足 一种 资源 配置方式 。 国家 征税就 是将社会 资源 因此 , 合分析来看我国对 电子商 务不能免税 。 综 从 纳 税 人 处 转 移 到政 府 部 门 , 这个 转 移 过 程 , 然会 对 纳税 人 和 整 而 必 注释: 个经济牛活产 生影 响。其 巾, 生的额外负担 体现在 两个方面: 产 一方 ① 【 井手文雄 . 日】 陈秉 良译 .日本现代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 .19 9 0年版. 第 面 是 因 政府 征 税给 纳税 人 造 成 的经 济 利 益 损 失 大 于 征税 增加 的 社会 2 22 3 . 6.6 页 效益而产生的; 一方面是困政府征税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干扰纳税人 ② 【 霍布斯著 . 英】 黎思复 . 黎廷 弼译, 利维坦 . 务印书馆 .9 5 商 18 年版 . 29 . 第 6页 正常的生产 和消费决策而产 生的。所 以,坚持税 收中性原则就 要做 ③【 孟德斯鸠著 . 法】 张雁深译 . 论法的精神 . 商务 印书馆 .9 1 1 8 年版 . 2 2页. 第 1 ④ 葛憔熹. 中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3 管辖并重原则: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即不放 弃来源地税收管辖,这样更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 家的根本利益
4 既有税收原则: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 的税收规定,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 收政策
5 税收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起点阶段,提 供税收方面的宽松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6 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与国家的 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5 纳税环节模糊:网络经济贸易的交易环节少、渠 道多,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极大地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6 所得类型模糊:电子商务交易的营业地的不同认 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7 税收计征模糊:电子商务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 成交易,使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
8 常设机构模糊:一个可以进行销售的网络地址算 不算常设机构?
1传统税收种类的划分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税收种类
(1)按征收对象的属性分:①所得税、②流转税、 ③财产税、④行为税
(2)按税收管辖权划分:①国内税收、②涉外税收、 ③外国税收
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 权力,其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 自主性,即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 辖权力。同时也意味着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 干涉和控制。
●税收管辖权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地域管辖权 :国家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全部所 得以及存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 不考虑取得所有收入者和财产所有者是否为该国的居 民或公民。
(2)居民管辖权 :国家对该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的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不考虑该纳税居民的所得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 : 电子商务 ; 收 ;对策 税


电子商身 份 的 确 认 ,使 纳 税 主 体 趋 向 国 际 化 、 复 杂 化 、边 缘 化 和 模 糊 化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第 二 ,使 征 税 对
1 电 子 商 务 的无 纸 化 要 求 税 收 征 管 的 无 纸 化 。 电 子 商 . 务 的 无 纸 化 交 易 相 应 也 带 来 税 收 征 管 的无 纸 化 ,新 《 收 税 征管 法 》规 定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邮 寄 、数 据 电 文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有 关 申 报 、报 送 事 项 。 这
税制的纳税 期限, 以传统支4 h 式、销售货 物发票 的开具 是 T - ,
时 间 来 规 定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的 。而 以 Itme 为 基 础 的 在 n e t 线 交 易 ,既 没有 纸质 发 票 又 没有 现 金 、支 票 流 动 。使 现 行 税
3 电 子 商务 的隐 匿 性 要 求 税 收 征 管 手 段 的 现 代 化 。 在 . 电 子 商 务 环 境下 ,越 来 越 多 的交 易 都 被 无 纸 化 操 作 和 匿 名 交 易 所 代 替 ,电 子 商 务 的 消 费 者 可 以 匿名 ,制 造 商 可 以 隐
匿其场所 ,电子 商务交 易本身也 容易隐藏 ,这些都加 大 了
税 收 征 管 的 难 度 。这 必 然 要 求 进 一 步 推 广 使 用 税 控 装 置 ,
界线 为基 准划 分为居 民管 辖权和来 源地管 辖权 ,而电子商
务 则 消 除 了 国 家 间 的界 限 。 第 一 ,电 子 商 务 弱 化 了来 源 地 税 收 管辖 权 。 由 于 ltme 是 通 过 网 络 在 服 务 器 上 实 现 的 , ne t 外 国企 业 采 用 电 子 商 务 在 一 国开 展 贸 易 活 动 时 , 常 常 只 需 装 有 事 先 核 准 软 件 的智 能 服 务 器 即 可 。 而 服 务 器 的 营 业 行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浅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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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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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电子商 务税收 问题浅析
钱勤 英 ( 中共浙 江省衢州市委 党校 )
提 要 :电子 商务 是一 种新 的企 业运 营 方式 ,具 有交 易成 本低 、交 易效率 高等 优越性 。同时 其交 易方式 的 跨区域 性 、隐蔽 性 等特 点 , 税收征管 工作带来 了一系列的 问题 。 本文结合 电子 商务的特点 ,分析 了电子商务对现行 税收体制的影 响 ,对 如何进一步 完善网 给

会要 高于穷 人阶 层。 因而 ,这将 会拉 大社会 贫富差距 。 电子 商务具 有 降低 了成 本 的优势 ,直
接将 商品从 生产 商送 到消 费者 手 中 ,省去 了 销 售 环节 中 的批 发 商 和 零 售 商 ,降 低 了售 价 。因此 ,普通 贸易方式将 逐 渐被 电子商务
品 。
费 。如 果 电子 商 务 免 税 ,则 会改 变 这 一 局 面 。不是 由价 格决 定税 负 ,而 是 由购物 方式 决定税 负 。通过 网络购 物 ,可 以有效 降低个 人税 负。一 般 ,富人阶 层通 过 网络购物 的机
与传统商务相比 , 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点: 1 流 动性 。任何 人 只要 拥 有一 台电 脑 , )
2 电子商务对税 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影 响
电子商 务给 税收 工作带 来 了前所 未有 的 影 响 ,这 种影 响有其 积极 的一面 ,表 现 在电 子 商务为 税收 工作提 供了 新的 发展机 遇 。一 是 电子商 务的 发展直 接提供 了新的税 源 。 电 子 商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必然 带 来 经济 更 快 的 发 展 ,从而 创造 出更 多的财 富 。这 将使税 源范 围扩大 ,给政 府带 来更 多的 税收 收入 。二是 为 税收征 管提 供 了新的手 段 和方式 ,有利于 税 务机 关 改进 服务 质量 和提 高工 作效 率 。 同时 ,电子商 务给税 收 工作带 来 了巨大 的 冲击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2 1对税 收征管体制 的影响 . 不对 电子 商务双 重征 税 以及不对 电子 商 务征收歧 视性 税种 已经是 国 际社会 及各 国普 遍 接受 的原 则之一 ,但 是 ,是否 对 电子商务 开 征 新的 税种 仍有 争议 。 赞成 征税 方认 为 : 随着越 来越 多的 消费者通 过 网络 购物 ,

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的必要性及影响分析

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的必要性及影响分析

环球市场金融观察/-37-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的必要性及影响分析夏媺媛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摘要:于近些年来国家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鼓励和引导、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及消费者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得到持续较快的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逐年提高,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

2016年4月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新政策,本文针对分析“新政”改革的必要性及调整内容,进而分析政策变化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跨境电商 税改 影响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实施的必要性我国对进口环节的商品区分为货物和物品。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一般货物进口贸易;而对进口环节的非货物属性的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即是将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的一项税种,课税对象是对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邮物品以及通过邮寄方式的个人物品,强调的物品属性为个人自用。

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新政”呢?主要原因是:第一,“新政”实施之前,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行邮税要求征税,而跨境电商企业的商品交易实质已经不具备个人自用物品属性,具有强烈的以获得经济利润为目的的特点;第二,过去对低于1000元的跨境电商零售物品征收行邮税,且多数商品行邮税税率为10%,税率偏低,且应纳税额低于50元即可享受免税,综合起来较一般货物进口贸易具有巨大的优势,长期以来将不利于传统进口贸易的发展;第三,往往有些电商利用50元免征额的特殊的优惠条件,出现少缴税的现象,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造成国家税收的漏洞。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的调整内容(一)征收方式的变化2016年4月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新政策,政策指出以往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同时,“新政”也对个人交易额的重新限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电 子 商 务 对 税 收 的 影 响
要: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 促进 了世 界经济贸 易的发展 , 对侍统 的 经营管理领域 形成 了巨是的冲击。税
收就是 受影响 的领域 之一 , 税款大量流 失, 收征 管难度 增 太问题 日益 突出。本文就适应电q g务 时代的 税 -
税 收 征 管 方 法和 提 高 税 务 系统 国末 公 务 员的 整 体 素 质 进 行 了论 述 。
国家在 关 税 、 值税 、 费税 、 得 税等 税 收上 损 增 消 所 失 了大 量 收人 , 而且 网上 贸易规模 愈 大 , 税款 流失 愈 严重 。
2 电子 商务 的“ . 无形 化” 大税 收征 管难度 增
力 , 同时也对传统 的商业经营管理模式和方 法 但 带来 了巨大的冲击 , 中税收就是受影 响最大 的 其
所谓电子商务 , 从狭义上说 , 指的是在 阿上进 行 交 易的商 务 活动 。9 0年 代 中期 以来 , 着互 联 随 网的全面推广 , 电子商务席卷全球 , 其交易额逐年
猛 增 , 网人 数 也不 断增 长 。 电子 商 务具 有 降 低 上 交 易成 本 、 减少 库 存 、 短 经 营周 期 的优点 , 而 缩 因 倍 受商 界青 睐 可 以说 电子 商务极 大 地促进 了世 界经 济贸 易 的发 展 , 示 出了越 来 越 强 大 的 生命 显
簿等纸质凭证为依据 , 些变成了在阿上稍纵 即 这 逝的信息流 , 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 电 子信息形式传递。电子商务 中货 币和帐 目的“ 无 纸化” 使税务稽查失 去了传统 的纸质凭据 , 再加 上 帐 务记 录 的多 重 加密 码 保 护 , 税 务机 关 无 法 使 获取 真实 的、 充足 的管理 信 息 , 而造成 征收管 理 从 在 电子商 务领 域 的 “ 区 ” 互 联 网贸 易 使 不 少 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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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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