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医〔2014〕175号 - 温州卫生局
医院增挂牌子的请示

医院增挂牌子的请示医院增挂“XXX卫生中心”牌子的请示该如何编写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医院增挂牌子的请示,欢迎阅读!医院增挂牌子的请示一市委编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及《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XX年-20XX年)》,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的精神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特申请在市民康医院基础上增挂“遂宁市精神卫生中心”牌子。
一、主要理由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竞争压力加大,精神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
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现有精神疾病治疗、康复和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近年,中、省、市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系列文件,以加快建立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解决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一)国家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相继出台了系列法规。
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强精神卫生资源统筹管理,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遂宁市“xx”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遂宁市精神卫生中心,加快我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
(二)从完善我市精神卫生管理机构及分工的角度来看,成立精神卫生中心是我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市卫生、疾控部门已有针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专门行政机构,但没有成立开展此工作的专门业务执行机构。
这些年来,市民康医院抽调人员组建成立了“精防办”,开展了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重性精神病管理、医疗巡诊等工作,实际已经在承担精神卫生中心的职责。
(三)20XX年国家相续启动了三批次的“国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市民康医院“遂宁市精神病医院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被作为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其中,并获专项建设资金。
(四)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成立“XXX中心”需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民康医院增挂“遂宁市精神卫生中心”,已通过四川省卫生厅审核批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温人社发〔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3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医保中心、市信息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2014年9月23日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14〕7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医保医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负责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负责医保医师资格信息库和诚信档案库的建立与维护,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及上级经办机构医保医师资格信息档案库的对接工作,及时维护医保医师诚信信息,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接受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查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8日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和各县(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全体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实现人群基本全覆盖。
(二)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参保人员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四)分级负责、市级统筹。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温州市区(洞头区在财政体制调整前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各县(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
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4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5c32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23.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患者的健康生命权、公平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服务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求偿权等就医权利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现场各种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应医患双方或者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1•【文号】卫医发[2007]175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利用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我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过程中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请到我部网站下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电子版:。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创伤简介一、创伤的基本含义与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创伤发生的特点:1.发生率高,在临床医学上属常见病、多发病;2.伤情复杂。
往往是多发伤、复合伤并存,表现为多个部位损伤,或多种因素的损伤;3.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变化快。
休克、昏迷等早期并发症发生率高;4.现场急救至关重要。
往往影响着临床救治时机和创伤的转归;5.致残率高。
这些都要求现场急救人员、事故处理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尽最大努力争取时间,抢救伤员生命,避免或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名中医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4]80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名中医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4]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d795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dc.png)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名中医名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名中医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4]80号)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继承和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95号)的文件精神,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议、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及公示,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马伟明等25名同志为浙江省名中医。
现予公布。
希望各位名中医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勇攀高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名中医人才是医院的第一资源,要积极做好人才梯队和团队建设,为名中医开展临床工作、学术创新、继承人培养等创造必要的条件。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2014年8月25日附件浙江省第六批省级名中医名单序号姓名单位1马伟明余姚市人民医院2马红珍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王邦才宁波市中医院4朱彩凤杭州市中医院5李伟林台州市中医院6沈钦荣绍兴市中医院7宋力伟丽水市人民医院8张永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9陈永灿10陈峰嘉兴市第一医院11陈颖异瑞安市人民医院12陈霞波宁波市中医院13林吉品慈溪市人民医院14金亚蓓杭州市红会医院15金肖青浙江医院16胡臻温州医科大学17施维群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18姚新苗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9柴可群20钱静华嘉兴市中医医院21章勤杭州市中医院22程祖耀湖州市中医院23程锦国温州市中医院24傅晓骏金华市中医医院25傅瑞阳湖州市中医院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d87c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b.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市区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确保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和《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4.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5.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8%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根据收支状况可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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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卫医…2014‟175号
关于下达温州市2014年度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更好地研究解决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关键科技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推动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
温州市2014年度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项目已经审核评议确定,现下达给你们(见附表)。
望各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认真按照计划任务要求组织实施。
本年度计划项目共114项,其中市局资助部分研究项目,总经费13万元,市局资助项目经费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配套;其余研究项目经费由单位资助或自筹。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落实相应配套经费,保证按合同要求尽早完成计划任务。
各课题负责人于6月30日前,将《温州市医药卫生科研
项目合同书》(温州市卫生局网站 “下载专区”栏目下载)一式三份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其中市卫生局资助的研究项目还需同时报送发票,联系电话:88995990。
附表:温州市2014年度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温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0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表温州市2014年度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项目计划(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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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14年度医药卫生科学研究项目计划(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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