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药交所政策解读

各位领导:备受瞩目的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于昨天下午正式对外进行了药品交易制度介绍,并正式公布了除评价系统之外的所有试行文件。
会议由重庆市药交所总经理熬荣峰主持,重庆市药交所董事长刘高清、重庆市药监局石存玉副局长、重庆市卫生局屈谦局长做了重要发言。
由重庆药交所常务副总陈光跃做了药交所制度介绍,由重庆市药交所会员注册服务部部长曹优渝做了会员及产品注册介绍。
具体情况如下:根据陈总的介绍:重庆市药品交易所整体的制度框架为“1 +4 +5”即为:一个只办法:《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四个规则:《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收细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结算细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五个配套文件:《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配送会员分类评价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资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周转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根据我对文件的理解整体流程如下:一、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全国代理注册成为卖方会员,医疗机构、医疗科研机构注册成为买方会员药品经营企业注册成为配送会员设立指定账户、缴纳相关保证金二、根据重庆药交所发布通知公告所选定的挂牌产品范围卖方会员申报注册产品,药交所核定给予入市价,卖方会员在此之下确定挂牌价,挂出。
卖方会员选定配送商,签订配送协议、确定相关配送费率及配送时限三、买方会员并提出采购数量及议价价格,卖方会员同意后,买方会员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下采购订单,并选取指定配送会员配送配送会员响应后形成电子合同,并进行配送,实现物权转换。
买方会员收到货物后作收货确认完成订单关闭四、买方会员在收到配送会员的发票,做交付确认后60天内,将货款支付至药交所结算账户。
药交所提取交易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配送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上,配送会员做出金申请,将专用账户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
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

附件1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那么(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会员注册第三章挂牌申报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产品交易第六章交收和结算第七章申诉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医疗器械交易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医疗器械和相关医用产品均可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低值医用耗材、常规器械和基础设备等采用电子挂牌交易方式,具体品种目录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其他产品交易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条电子挂牌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只有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四条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条参与交易所医疗器械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对医疗器械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交易所及会员均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会员注册第六条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已经注册为交易所药品买方会员的不再注册。
第七条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第八条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仅限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
卖方会员可同时注册为配送会员,直接配送本企业产品。
重庆药交所医药全流程电子商务公共平台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买方会员(器械)操作手册版本1.00目录第一章用户注册和登录 (3)第一节注册 (3)第二节登录 (5)第三节完善资料 (6)第四节买方会员中心介绍 (9)第二章账号管理 (12)第一节组织机构管理 (12)第二节角色管理 (13)第三节子账号设置 (14)第四节会员资料变更 (15)第五节账号信息修改 (17)第六节交易资料管理 (20)第三章合同管理 (23)第一节器械议价 (23)第二节新建合同 (26)第三节合同解除申请 (30)第四节合同解除同意 (32)第五节合同到期解除 (33)第六节合同产品明细 (34)第四章购物车 (35)第一节加入购物车 (35)第二节创建订单 (36)第五章订单管理 (37)第一节器械交易订单管理 (37)第二节器械批量收货 (40)第三节器械退货订单 (41)第四节发票管理 (43)第六章公示管理 (46)第一章用户注册和登录第一节注册业务介绍注册会员,提交会员资料,申请开户。
操作流程1、未注册的会员申请开户,输入登录地址,点击网页左上角“注册”设置用户名。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2、填写账号信息后,阅读《会员须知》和《入市协议》,点击“注册”按钮。
注册成功如下图:第二节登录业务介绍已注册的会员,进行登陆平台操作。
操作流程1、已注册的会员,输入登录地址,点击网页左上角“请登录”进入以下页面登录。
如图2、用户输入用户名称、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对用户身份进行检查,如合法,则登录成功,进入系统主界面,如非法,则拒绝登录并给出错误提示。
第三节完善资料业务介绍注册新账号后,首次登陆默认先进入资料补充环节。
操作流程1、材料准备声明及授权委托书准备纸质材料及电子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准备原件电子扫描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备原件电子扫描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准备原件电子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准备原件电子扫描件注:电子扫描件大小不超过1M。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发布者:2014-2-26 发布时间:2014-0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值医用耗材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产品范围按原卫生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参考目录执行,具体品种目录以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条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会员注册第五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参与高值医用耗材交易,必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一)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二)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申请会员注册,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会员注册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参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已注册为交易所医疗器械买方会员、卖方会员、配送会员的不再另行注册。
第三章产品挂牌第十条卖方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挂牌拟交易产品。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申请挂牌需提交以下产品资质证明材料:(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附页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附页;(三)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或授权书;(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的产品说明书;(五)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c7fc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9.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
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集约化,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 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发布者:2014-2-26 发布时间:2014-0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值医用耗材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产品范围按原卫生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参考目录执行,具体品种目录以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条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会员注册第五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参与高值医用耗材交易,必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一)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二)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申请会员注册,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会员注册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参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已注册为交易所医疗器械买方会员、卖方会员、配送会员的不再另行注册。
第三章产品挂牌第十条卖方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挂牌拟交易产品。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申请挂牌需提交以下产品资质证明材料:(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附页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附页;(三)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或授权书;(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的产品说明书;(五)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大病医保纳个税”纯属误读

示, 经过 一年 多时间的交易实践 , 重庆 药交所 实现 了基本 药物 、 非基 本 药物 、 医用耗 材 三大 类别产 品 4万个 品规 的综合 电子交易。在 电子挂牌 交易方式下 , 大型 医疗机 构或者 以 区县为单位 的采购会 员联合体 与 药企双方直接 交易 , 促进 了医药流通环节 的扁平化 , 减少 了药品购销 中人 为操作 的主观 因素, 降低 了企 业 的交易成本 ; 由于 实 行交 易限价制度 , 建立起开放 竞争机 制 , 在 一定程度上抑制 了药价 虚高。统计显 示, 重庆 药交所基本 药物 、 非基本 药物交易价格 与 医疗机构过 去实际采购价格 相 比下 降 近3 成, 医用耗材价 格下 降超过 1 0 % 。 目前 , 重庆 药交所 注册 会 员 已超 过 1 万家 , 国 内外近 5 0 0 0家 医药企 业 挂牌 销 售 ,重庆 市公 立 医疗 卫生机构 以及 高校 、大 型厂 矿 医院 已全部进 入平 台采 购 , 有 4 0 0 0多家 医保 定 点 民营 医疗 机 构 、 诊所、 药店 已注 册 为 药交 所会 员 , 逐 步启 动 交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 大病 医保纳个税 ” 纯属误读
黄静 芝
【 编者按 】近 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官方网站上, 对“ 个人缴纳的大病 医疗保险金 是否可以在 个人 所得税税 前扣 除” 等热点提 问进行 了解答 。
l 8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 O l 3 年第 0 5 期
“ 大病 医疗保 险金 不属 于个人 所得税 法 实施 条例 里列举 的基本保 险类 ,由于 目 前 未有相应 的政 策规 定 , 因此 不允许在 个人 所得税 前扣 除 , 需要 并入 个人 当期 的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一)发挥核心功能。
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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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交易所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部分品种采用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五条会员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作必要的说明或限期补正。
会员应及时做出书面解答~补充申报材料。
第六条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挂牌规则第七条挂牌品种范围挂牌品种范围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暂不纳入挂牌交易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挂牌药品分类,一,挂牌药品质量类别:1.第一质量类别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和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2003年以来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药品。
2.第二质量类别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
3.第三质量类别进口药品,含进口分包装,、国产GMP认证药品。
质量类别的划分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药品具有上述多种类别属性的按其具备的最高类别属性予以确定。
第九条确定代表品及入市价,一,数据来源卫生部网站数据库中收集到的各省级医疗机构目前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
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采购价格不予采信: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差价率后其零售价格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3.原采集的某省中标价无误~但在确定核算外省采购价的时间段以前~在该省的中标价已变更或撤标的。
,二,入市价的制定原则1.差比价计算原则本细则计算入市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规格差比价规则~使同一会员、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2.剂型分类原则,1,注射液、酊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搽剂等有体积的药品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装量差比价计算。
,2,软,乳,膏剂、糊剂、眼膏剂、散剂、凝胶剂等重量的药品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重量差比价计算。
,3,化学药品颗粒只对主药含量进行差比价~不作重量差比价。
3.其它分类原则,1,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别计算差比价,,2,带附加装臵,如加药器、冲洗器、独立注射器等,的药品不单独计算差比价, ,3,带预充式注射器,含预灌封,、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仅限胰岛素类和低分子肝素系列制剂区分别计算差比价。
,4,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单独计算差比价。
,5,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分别计算差比价。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
,6,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不计算差比价。
,7,口服的颗粒剂、茶剂、口服液等制剂含糖不含糖分别计算差比价。
,8,滴鼻剂、滴眼剂、眼膏剂等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分别计算差比价。
,9,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培育~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与人工分别计算差比价。
,三,代表品及价格的确定注射剂、软膏、滴眼剂、滴鼻剂等以支,瓶,计~其它制剂还需按同包装规格计:1.生产企业自身能确定代表品的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其他省,区、市,有入围的~以该规格的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入围价的均值做参考价。
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2.生产企业自身不能确定代表品的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所有制剂规格在其他省,区、市,都未入围~而自己不能产生代表品的:,1,同质量类别的其他企业有相同规格的代表品~则以其它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代表品价格的均价作为该规格参考价。
对该企业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2,同质量类别的其他企业无相同规格的代表品~则以其它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各规格代表品的各自均价~按差比价原则换算成该规格的价格~取最低价为该规格的参考价。
该企业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3,当,1,和,2,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则以,1,的方式确定的代表品及价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3.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进行差比价的药品不按差比价计算。
,四,入市价的确定1.能确定代表品的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不同制剂规格及包装规格~以代表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
2.不能确定代表品的药品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入市价:M:同质量类别已知限价品规最高零售价,N:同质量类别已知限价品规入市价,n:同质量类别已知限价品规个数,S:待求限价品规的最高零售价,X:待求限价品规入市价。
待求限价品种若为政府定价品种~则已知限价品种的选取上为政府定价品种,待求限价品种若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则已知限价品种的选取上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
第三章产品申报及撤销第十条申报程序,一,卖方会员根据交易所公告中公布的《电子挂牌交易药品目录》~登录交易所网站()进行产品挂牌申报~维护申报产品的基础信息。
,二,递交纸质材料。
在完成网上产品申报和产品信息维护后~卖方会员按本细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与网上填报信息相一致的纸质证明材料有效送达交易所。
,三,交易所对卖方会员网上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核~卖方会员确认审核结果~完成申报。
,四,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申报的产品信息~对每一个产品给定入市价。
,五,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平台对申报药品以不高于入市价的价格挂牌。
第十一条资质证明材料,一,产品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分包装批件,国产药品的生产批件过有效期的~需提供该申报品规的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无法查询的~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二,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三,按照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核准的最新有效的药品说明书原件。
,四,GMP证书复印件。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无法查询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过有效期但已通过认证的提供国家药监局网站认证公告文件。
,五,最近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最近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六,药品价格文件1.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价格为准。
2.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须提供企业的价格证明材料。
,七,属于本细则明确的专利药品~须递交以下证明材料:1.该药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2.最近一年缴纳该发明专利年费的发票复印件或缴费证明,3.该发明专利的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有国外化学药品结构专利证书但未获得中国结构专利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参照上述要求递交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须递交以下证明材料:2003年以后由国家科委颁发给卖方会员的某一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若该获奖证书在国家相关网站中无法查询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九,药品生产批件中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若质量标准过效期的~须提供质量标准的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十,挂牌交易申报品种汇总表。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一,所有报送材料每页盖卖方会员的法人公章,鲜章,。
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二,凡是外文材料除提供原件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卖方会员对盖章后的中文翻译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未提交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的~视为未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牌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挂牌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可申请撤销其产品挂牌:,一,因故无法正常生产的,,二,该产品退出市场~不再销售的,,三,因各种原因~挂牌产品不再具备挂牌资质要求的,,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会员申请撤销挂牌产品~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加盖会员法人公章的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产品挂牌:,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产品挂牌资格的,,二,卖方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的,,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注册批件、生产批件、GMP认证证书、停止,暂停,生产销售的,,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申请撤销挂牌的产品可申请重新挂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交易所终止挂牌的产品~不再挂牌。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挂牌价挂牌价是卖方会员以不高于入市价的原则重新确认的价格。
第二十条成交价成交价是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议价系统经价格谈判后实际交易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入市价动态调整交易所将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变动情况和市场变动情况~对部分药品入市价进行重新核定,对成交量较大、价格较高的部分药品将采取集中议价方式进行调整。
挂牌交易的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发生政策性调整~如发生政策性调高,以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物价文件与产品注册截止前的物价文件为依据,~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交易所按相同比例上调入市价,如政府最新零售价低于由交易所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的最高临时零售价~则由交易所以政府最新零售价按规定的顺加差率扣除后统一调整入市价~会员不接受该药品价格调整的取消挂牌交易资格。
第二十二条挂牌交易药品零售价格管理买方会员以实际成交价格购进药品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价格政策销售。
第五章药品交易第二十三条卖方会员在药品挂牌后~登录交易平台~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收细则》规定~与配送会员建立配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