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朝鲜刑罚种类

朝鲜刑罚种类
朝鲜刑罚多样性为长期禁止从事某些活动,以及集体训练、劳动教养等一系列
惩罚措施十分惊人,这已成为人们了解朝鲜统治体制不可或缺的知识背景。
朝鲜采取的刑罚种类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非刑事处罚。
我们常说的非刑事
处罚,就是由乡村进行的处罚行为,包括罚款、值日职责、封禁采邑,以及诸如割断伤口等一些传统处罚方式,多用于惩罚那些参与违反自然规律、违反文化传统的行为的罪犯。
此外,还有一些采取直接追究原则的刑罚,如改造工作、劳改等。
这些刑法深
感责任,目的是使违反朝鲜刑法被罚者改正行为,处罚形式有劳动教养、住院整治、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等。
另外,朝鲜统治者还采用追究政治罪行的刑事处罚量刑,尤其对那些违反宪法
的罪犯,其处罚最为残酷,在朝鲜,犯有政治犯罪可以被驱逐出境,也可能会被枪决、用酷刑成死缓等。
讲到朝鲜刑罚,不得不提它备受诟病的营教制度,即被惩罚者今后受到集体训练,以改变其政治观念和行为习惯,使其服从朝鲜强大的社会控制机制。
据统计,在朝鲜的营教中心中有超过25万罪犯被囚禁,在这些中心里,犯人要经受大量劳动、长时间的审讯和学习,甚至要做文化再主义的政治宣传,使其彻底脱离罪恶。
朝鲜刑罚的多样性十分复杂,最终目的是抑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治安秩序。
只有对朝鲜刑罚作出有效把握,使其不被滥用,才能真正达到它原有的约束犯罪的功效。
1972年朝鲜宪法

1972年朝鲜宪法.txt我这辈子只有两件事不会:这也不会,那也不会。
人家有的是背景,而我有的是背影。
肉的理想,白菜的命。
肉的理想,白菜的命。
白马啊你死去哪了!是不是你把王子弄丢了不敢来见我了。
1972年朝鲜宪法[日期:2006-04-12] 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政治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争取祖国的光复和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树立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政权。
第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
第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了在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国范围内排除外来势力,在民主基础上和平地统一祖国,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而斗争。
第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永远消灭了阶级对立和人对人的一切剥削和压迫。
国家维护和保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的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
第七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八条自郡人民会议至最高人民会议为止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举。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对选民负责。
第九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活动。
第十条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
第十一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加强思想革命,实现全社会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第三章判国、判民族罪第一节判国罪第二节判民族罪第三节对判国及判民族犯罪的隐瞒罪、不申报罪、放任罪第四章侵害国防管理秩序罪第五章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罪第一节侵害国家及社会共同所有罪第二节侵害经济秩序管理罪第三节侵害国土管理及环境保护秩序罪第四节侵害劳动行政秩序罪第六章侵害社会主义文化罪第七章侵害一般行政管理秩序罪第一节侵害一般行政秩序罪第二节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第八章侵害社会主义共同生活秩序罪第九章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罪第一节侵害生命、健康、人格罪第二节侵害个人所有罪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一条(刑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校正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保卫国家主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贡献于保障人民自主、创作生活。
第二条(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原则)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坚定坚持劳动阶级原则,以社会教养为主并配合法律制裁。
第三条(预先防止犯罪的原则)国家希望全体公民尊重法律严守法律,积极参加与犯罪的斗争并预先防止犯罪。
第四条(对判国、判民族人员的处理原则)对判国、判民族的人员只要积极为祖国统一做贡献,国家不问过去,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自首人员的处理原则)已犯罪的人员,只要诚心的诚认错误并自首,给予宽大处理。
第六条(只对刑法上规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国家只对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适用刑罚的原则)国家视犯罪的严重性及考虑犯罪人员的改造程度,使用适当的刑罚。
刑法效力题目

刑法效力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牙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考点:属地管辖原则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D选项中的“外国”不符合)、领空(A选项符合)、领海(B选项中的“公海”不符合),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C选项符合)和船舶。
2.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B.驱逐出境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考点:属地管辖原则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
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3.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
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详解: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考点: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详解: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

案 例
• 某甲是法国留美学生。1997年10月19日,某 甲在美国某医科大学跳舞时,同中国留美学 生某乙因为争夺舞伴収生口角,某甲心存不 满,欲伺机报复。11月20日,两人又在舞场 相遇,某甲拿出亊先准备奺的尖刀,冲向某 乙,向其腹部猛刺一刀,某乙当即昏倒在地。 某乙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查収现其肝部被刺 掉一块(重约55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 敁,于次日晚死去。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 1、地域效力(属地原则):指不论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 一国领域内犯罪,均适应该国的刑法。
• 2、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 • 3、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敁时间、
失敁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以往的敁力。
地域效力
• 《刑法》第6条觃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觃定外,都适 用本法。” • 《刑法》第11条觃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亊责仸,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 凡在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内犯罪 的,不论其航行或停在仸何地点,均适用我 国刑法 。 •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収生在中国领域内 适用 中国刑法。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终审判决结果
• 2004年3月23日,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 院事审,依法改判 陈长春强奸罪8年, 妨害作证罪5年, 合幵12年有期徒刑。
2、犯罪的客观方面
• 指刑法觃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乊间的因果关系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手段)等。 • 危害行为(必备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的 要件。指由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而实施的、 远反刑法觃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两 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朝鲜的“国家现代化”趋势

朝鲜的“国家现代化”趋势作者:王付东来源:《世界知识》 2020年第4期文/王付东朝鲜在近几年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国际社会却未予以足够注意,往往认为朝鲜在几十年间一直踏步不前,仍维持原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模式。
本文将梳理近年间朝鲜在政府和社会重点领域的代表性变化,一窥朝鲜经济体制转型的深远影响和国家发展方向。
个人意识觉醒与社会阶层重塑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严重经济困难,促使朝鲜的配给制发生变化,市场活动开始萌芽,给了长期在集体制下生活的人们以自主谋生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市民意识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也对朝鲜的治国之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9年,朝鲜曾进行货币改革以打击市场活动和征收民间依靠市场活动积累的财富,此举罕见地引发民众的不满和抵制,总理金永日被迫公开道歉,主持货币改革的计划财政部长朴南基等多名官员受到惩罚,甚至在2013年的张成泽判决书中仍提及此事,称“张成泽又是2009年在背后操纵千古逆贼朴南基、滥发数千亿元朝币、造成严重经济混乱和扰乱民心的元凶”。
经济转型推动朝鲜社会的财富分配发生重大转变,社会分层也因之蜕变。
在此前朝鲜的社会分层中,党、政、军以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排序靠前。
市场经济使朝鲜社会阶层发生重塑,金钱成为衡量人们地位的重要参照物之一,过去的那种等级意识逐步弱化。
新的商人阶层出现并且力量渐增,此前在社会中属于边缘角色的个体商贩、“钱主”的地位提升,女性因更擅长参与市场活动地位也获得提升,而体制内的普通阶层则变得衰落。
值得关注的是,朝鲜目前也兴起了网购业务,快递员成为眼下的热门职业。
反腐和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趋势虽然外界很难知悉朝鲜国内腐败问题的具体情况,但朝鲜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可以从朝鲜领导人近年密集强调反腐的举动中略窥一二。
2016年2月,金正恩在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和人民军党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强调扫除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
同年12月,金正恩在全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会议上再次批评基层出现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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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 ...主体79(1990)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政令第6号主体93(2004)年 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32号修正补充目录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二节刑罚第三章判国、判民族罪第一节判国罪第二节判民族罪第三节对判国及判民族犯罪的隐瞒罪、不申报罪、放任罪第四章侵害国防管理秩序罪第五章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罪第一节侵害国家及社会共同所有罪第二节侵害经济秩序管理罪第三节侵害国土管理及环境保护秩序罪第四节侵害劳动行政秩序罪第六章侵害社会主义文化罪第七章侵害一般行政管理秩序罪第一节侵害一般行政秩序罪第二节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第八章侵害社会主义共同生活秩序罪第九章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罪第一节侵害生命、健康、人格罪第二节侵害个人所有罪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第一条(刑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校正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保卫国家主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贡献于保障人民自主、创作生活。
第二条(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原则)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坚定坚持劳动阶级原则,以社会教养为主并配合法律制裁。
第三条(预先防止犯罪的原则)国家希望全体公民尊重法律严守法律,积极参加与犯罪的斗争并预先防止犯罪。
第四条(对判国、判民族人员的处理原则)对判国、判民族的人员只要积极为祖国统一做贡献,国家不问过去,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自首人员的处理原则)已犯罪的人员,只要诚心的诚认错误并自首,给予宽大处理。
第六条(只对刑法上规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国家只对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适用刑罚的原则)国家视犯罪的严重性及考虑犯罪人员的改造程度,使用适当的刑罚。
第八条(刑法的对人及空间的原则)此刑法适用于已犯罪的共和国公民。
对共社国领域外犯罪的公民也适用本刑法。
对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其它国家公民也适用本刑法,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员按当时的外交程序解决。
对于在国外反对共和国,侵害共和国公民的外国公民也适用本刑法。
第九条(时差上的所及、不所及)对犯罪人员适用犯罪当时的刑法,如现在的刑法对以前的刑法上视为犯罪的行为视为不是犯罪或是降底刑罚的适用现在的刑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犯罪第十条(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故意或因过失而侵害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且达到能给与刑罚的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只对犯罪当时年龄达到14岁以上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处犯社会危险行为人员的处理)慢性精神病,间断性精神病患者因无法辨别自己行为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行使了对社会有危险的行为,对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适用医疗处罚。
醉酒犯罪人员不适用前项。
第十三条(对精神病状态下的犯罪人员的处理)在正常状态下犯罪的人员,检查、预审、审判过程中患上精神病时,对其适用医疗处罚,回复以后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处犯了本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没有社会危险且非常轻微没有处罚的必要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正当防卫)处犯了本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其行为是为防止对国家及社会、他人或自身的犯罪行为,且没有过分超过防卫程度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紧急避难)外犯了本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回避危险只有一条路,且结果造成的损失比保护的利益微小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害者事前要求基础上的加害者的刑事责任)被害者事前要求的基础上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的人员,只对构成社会危险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针对家族、亲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针对家族、亲戚构成犯罪的只要被害者要求宽容时,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重度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不适用前项。
第十九条(对犯罪企图和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对犯罪企图和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根据罪行的危险性、罪行的实行程度、未实施罪行的原因来确定。
犯罪企图和犯罪未遂,适用已成犯罪同样的条款。
犯罪企图和犯罪未遂的处罚轻于已成犯罪的处罚。
第二十条(自行终止犯罪的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企图或犯罪实施中完全自行终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实施的罪行已达到较重的犯罪特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共同犯罪中对主谋和从犯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组织中的主谋和从犯,根据其组织的犯罪目的的适用条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主谋重判。
第二十二条(共同犯罪中对挑唆者和帮助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不是犯罪组织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挑唆者和帮助犯罪者适用与实施犯罪者同样的条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挑唆者的刑事责任比实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同样或更重,帮助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比实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同样或相对较轻。
第二十三条(犯了特殊性犯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犯了特殊性犯罪的实施者与没有特殊性的人员共谋犯罪时,没有特殊性的犯罪实施者、挑唆者、帮助犯罪者也按共同犯罪实施者、挑唆者、帮助犯罪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隐藏罪的刑事责任)犯罪的当时没有参与,犯罪实施以后隐藏犯罪分子或犯罪痕迹的人员,只按照本法的规定内容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不申报罪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的实施准备、实施过程,虽知情却没有向相关机构申报的人员,只按照本法的规定内容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放任罪的刑事责任)有能力阻止紧急事态或可以想对策的情况下,放任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只按照本法的规定内容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刑罚第二十七条(刑罚的种类)刑罚有下列的种类。
1、死刑2、无期劳动教养3、有期劳动教养4、劳动锻炼5、剥夺选举权6、没收财产7、剥夺资格8、中止资格第二十八条(基本刑罚与附加刑罚)死刑、无期劳动教养、有期劳动教养、劳动锻炼属于基本刑法。
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剥夺资格、中止资格属于附加刑法。
第二十九条(死刑)死刑,用剥夺罪犯肉体生命的方法来执行。
犯罪当时未达到18岁者,不能判死刑,对怀孕的女性,不能执行死刑。
第三十条(无期劳动教养、有期劳动教养)无期劳动教养,用把罪犯关在教化所进行劳动的方法来执行。
执行无期劳动教养、有期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公民的基本权利。
有期劳动教养期间是1年至15年。
合并罪行或合算时有期劳动教养期间也能多过15年。
罪犯被拘留1日计算为有期劳动教养期间1日。
第三十一条(劳动锻炼)劳动锻炼,用把罪犯送到一定场所进行劳动的方法来执行。
劳动锻炼执行期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劳动锻炼执行期间是6个月至2年。
合并罪行或合算时劳动锻炼期间也能多过2年。
罪犯拘留1日计算为劳动锻炼期间2日。
第三十二条(剥夺选举权)剥夺选举权,用在一段时间里剥夺判国判民族罪犯的选举权的方法来执行。
法院审理判国判民族案件时,也应审理剥夺选举权问题。
剥夺选举权的期间不能超过5年,从有期劳动教养的执行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用把判为有罪的罪犯的财产移交给国家的方法来执行。
应把保障最底生活用的粮食、日常用品、钱留给罪犯家属。
第三十四条(取消没收财产及消案时的财产补偿)取消没收财产或消案时应把没收的财产返还。
不能以现货返还时按实际货物价返还现金。
第三十五条(被没收财产人员的债务处理)被没收财产的人员,在用财产但保处罚以前负的债务,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从没收的财产中偿还,但在用财产但保处罚以后负的债务,不能用没收的财产给偿还。
第三十六条(剥夺资格)剥夺资格,用完全剥夺被判为有罪的罪犯的一定资格的方法来执行。
法院在利用一定资格犯罪的案件审理中,应审理剥夺资格问题。
第三十七条(中止资格)中止资格,用一段期间内剥夺判为有罪的罪犯的一定资格的方法来执行。
法院在利用一定资格犯罪的案件审理中,应审理中止资格问题。
中止资格期间不能超过3年,从有期劳动教养、劳动锻炼执行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刑罚的量定)刑罚的量定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目的、动机、手段、方法、实施程度、共谋关系、罪犯的改造程度等,应以刑法的限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刑罚量定上重判的条件)刑罚的量定上重判的条件如下。
1,主动犯罪的2,多次或共谋犯罪的3,使用残忍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4,针对被自己保护的或职务上是下级的人员实施犯罪的5,利用战时或灾害时实施犯罪的第四十条(刑罚量定上轻判的条件)刑罚的量定上轻判的条件如下。
1,被动犯罪的2,第一次犯罪的3,受强烈精神刺激犯罪的4,未成年人犯罪的5,超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限度的6,自首的7,立过许多功劳的犯罪的8,把掠取或破坏的财产主动补偿的,或是主动回复原样的9,被害者有错误的第四十一条(刑罚的加减范围)刑罚量定上有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条件时,在适当刑法的一半范围之内可以加重或减轻。
此时可以比适当条例的最高或最低限度或高或低。
第四十二条(可以比刑罚最低限度低的情况)法院有比适当条例的最低限度还能低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判得比最低限度还能低。
第四十三条(犯罪的合并条件)一个罪犯所犯的各种罪行中每一项都可以独立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合并,但各种罪行结合成一项犯罪或是一项犯罪是另一项犯罪的必要前提时不能合并。
第四十四条(犯罪合并时的刑罚量定)合并审理一个罪犯的各种形态的犯罪时应按每一项罪名量定刑罚以后在判的最重的条例的刑罚上合并别的条例刑罚的一半左右。
此时适用于犯罪合并的附加刑罚与基本刑罚一并适用。
判决的宣告用此条款。
第四十五条(不同种类的刑罚期间计算)把不同种类的刑法期间量定为一个刑法期间时以最重的制裁为主要刑罚期间,劳动锻炼期间的2天计算为有期劳动教养期间的1天。
第四十六条(对刑罚执行结束以前犯罪者和隐瞒犯罪者的刑罚量定)被判为有罪的罪犯已判决后在刑罚执行结束以前再犯新罪或对隐瞒犯罪的量定刑罚以后合并在余下的刑期里。
第四十七条(以上、以下的解释)本刑法上所规定的指定刑期的以上、以下包括指定的数字。
刑罚期间根据所犯罪行的危险程度可以按年度,也可以按个月量定。
第四十八条(刑罚执行期间的计算)刑罚执行期间的计算从罪犯被拘留之日起计算到刑期结束之日为止。
拘留期间的刑罚执行日期的计算依照本法三十条和三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社会教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或成人犯罪的从他的可改造性、所犯之罪的危险程度来讲,可以使用社会教养的方法也能改造的就给社会教养处罚。
第五十条(被判社会教养的罪犯再次犯罪的刑罚量定)被判社会教养的罪犯在有效的刑期内再犯新罪时,量定社会教养的全部或部分,再加上因新罪量定的刑罚。
第五十一条(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期间)被判五年以下劳动教养的罪犯根据可改造性程度、所犯之罪的危险程度,认为没有必要送教养所执行劳动教养的,可判为如下缓期执行。
1,被判三年以下劳动教养的可以判三年至五年的缓期执行2,被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劳动教养的可以判五年至七年的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