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好心帮工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好意施惠引发伤害,责任承担大有不同

好意施惠的无偿性,作为古朴善良的民间习俗,一直受到公民普遍认知的尊重与敬佩,更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支持。
正因为此,好意施惠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
又因好意施惠时难免发生一些意外伤害,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也占有相当比例,对此法律该如何判定呢?下面案例则告诉我们,责任承担大有不同。
好意搭载致人伤残,损失责任减半赔[案例]59岁的郝英武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小燕一同前往打工地干活,途中经一转弯路段时,电动三轮车失控侧翻,与后面同向行驶的侯忠义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小燕受伤。
经警方认定,郝英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忠义承担次要责任。
张小燕经鉴定,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八级伤残。
侯忠义所有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后经法院审理,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20万元限额内、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外,法院考虑郝英武系好意施惠、无偿搭乘致人损伤,故判42决郝英武对张小燕的损失减半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杜磊好意送醉酒的肖春杨回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正在装修的朱利于传承良好的道德风尚。
陕西老年大学举办迎新春汇报演出1月11日下午,陕西老年大学举办迎新春汇报演出,并对2023年度星级活动团队进行表彰。
演出以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新时代为主题,在民乐合奏《我的祖国》中拉开序幕。
近2小时的演出展示了老同志们精心编排的舞蹈《芳华》《诗与扇》、时装秀《丽巷佳人》、合唱《我们的新时代》、眉户《屠夫状元》,以6943。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义务帮工是一种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通常是学生或社区居民。
义务帮工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区意识,推广公益事业,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义务帮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参与者受到伤害。
这时候,赔偿责任的划分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义务帮工的法律地位义务帮工是一种自愿行为,参与者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受雇用。
因此,在法律上,参与者不属于雇员,也不属于被帮助者的员工。
这意味着,义务帮工参与者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义务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很多,比如设备损坏、参与者操作不当、环境等。
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在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要考虑以下因素:1、事件责任如果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事件与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有关,那么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赔偿责任划分时,此类事件责任应该纳入考虑范围。
2、个人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如操作不当或违反规定,那么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3、第三方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的意外伤害与第三方有关(比如,其他志愿者或社区居民),那么第三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义务帮工赔偿责任的划分一旦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就需要划分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划分通常包括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和抚养费等方面。
1、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医疗费通常由参与组织或该活动的负责方承担。
如果是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伤害,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2、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受伤后,可能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
治疗费通常由活动策划方、组织者或责任方承担。
如果伤害是由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治疗费用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3、误工费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不能参加其它活动和工作,要失去一些收入,这就需要赔偿其误工费。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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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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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10期
王某系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户,他到练车场练车时车上的电机坏了,便答应车主李某无偿修理气泵上的电机。
修好后俩人一同离开,走到门口听见有人喊:“气泵又不转了。
”王某回屋用手推气泵上的三角带,不慎左手被绞伤。
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食指断离。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系自己造成,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接受被告李某邀请,帮助被告李某修理气泵上的电机,双方已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在第一次帮工关系结束后,原告王某以为气泵未修好返回屋内继续修理,被告李某并未拒绝,应视为帮工活动的连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实施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王某作为修理电器的成年人,没有注意安全,带电作业,属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高权)。
好心帮出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间无 疑 。
害, 应认 定 为工 伤 。那种 以“ 李某 擅 自
替 他 人 驾 车显 然 已非 工 作需 要 ” “ , 李 某 驾车 受伤 与从 事 随 车装卸 工 作 没有
必然联系” 的观点 , 是站不住脚的。圈
嗣 鱼蓝 : 熊 Q Q Q墨
为履行 工作 职责 。在 运输途 中 , 持有 机
动车 驾驶 证 的李某 受 到 张某 指令 替其 驾驶 , 是一 种善 意行 为 , 目的是为 完成
李某 受伤 的 时间是 其在 为公 司运送 牛 奶的途 中 , 于工作 时间。从工作 场所 属
公 司 的运 送牛 奶任务 。因而 , 受到伤 其
举谢 案 法\f谚密囊 t
好J帮出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I ! ! I
口 张昌民 张海龙
李 某 系乳 品公 司职 工 ,长 期 随车 装卸 牛奶 。乳 品公 司另 与该 公 司 职工 张某 签定 了乳 品运 输承 包合 同 ,约定 该公 司送 往邻 区 的乳 品 由张某 货 车承
辆 的资格 , 驾驶 该车 辆不 属 于《 伤 其 工 保险条例 》 十六条排 除认定 工伤 的情 第 形, 且其替他 人驾驶 车辆也是 为本单 位
和社 会 保 障局 申请 工 伤认 定 。7月 3
日,该 局作 出对 李某 不 予工 伤认 定 的 决定 , 某不 服 , 向滕 州 市人 民法 院 李 遂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内 ,因履行 工 作 职责受 到 暴 力等 意外
伤 害 的” 应 当认定 为工伤 。 , “ 工作 时 间” 指法 律 规定 的 或单 是
品公 司职工 , 事 随车装 卸牛 奶工 作 , 从
免费帮人干活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免费帮人干活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以案释法一天,方某与同村的邓某聊天时,提到想要修缮自家房屋的屋顶。
邓某听后表示赞同,并称自己精通瓦工、水泥工,到时候可以免费前去帮忙,方某没有拒绝。
修缮屋顶那天,包括邓某一共来了两位工人。
另一位名叫郑某,是邻村的村民,也是前来帮工的。
在施工过程中,因邓某疏忽,导致瓦片掉落,直接砸中了从下面经过的郑某,郑某头部被砸伤,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元左右。
那么,对于郑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学法用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保姆等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帮工、保姆在工作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帮工、保姆和帮工人、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免费帮工、帮忙的,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帮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外,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
本案中,邓某因方某修缮房屋前去帮工,方某并没有拒绝,在翻修房屋时,邓某因不慎将郑某砸伤,其自身对此损害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被帮工人方某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在这个充满爱心的社会中,义务帮工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参与的活动。
义务帮工能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但是,在义务帮工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例如义务帮工者受伤。
那么,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1.义务帮工者的责任首先,义务帮工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助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情况,那么义务帮工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搬运重物时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义务帮工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受伤者自己的责任其次,在义务帮工中出现意外情况,如果是受伤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事故,那么责任应该由受伤者自己承担。
例如,被帮助者没有按照义务帮工者的指示行事,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场地管理者的责任另外,在义务帮工的场地管理上,场地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场地管理者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和设施的完好,如果场地管理者没有做好保障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出现意外事故,那么场地管理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义务帮工场地没有标明危险区域或者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这种情况下,场地管理者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其他方的责任最后,某些情况下,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可能并不是由上述三方的责任导致的,那么责任应该由其他方承担。
例如,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多方来共同承担,一方面义务帮工者要注意安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受伤者自己也要注意安全,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场地管理者也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对场地的管理要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义务帮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能够保障义务帮工者和受伤者的安全。
义务帮工是一项伟大而有意义的工作。
许多人热情参与义务帮工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并借此提高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无偿帮工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

⽆偿帮⼯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实践中的帮⼯⼈是分为两种的,即有偿和⽆偿。
⽽对于其中⽆偿的帮⼯⼈,我们⼀般称之为义务帮⼯⼈。
义务帮⼯⼈与被帮⼈之间往往形成的是⼀种义务帮⼯关系。
那么,⽆偿帮⼯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偿帮⼯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因第三⼈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的,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为他⼈⽆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赔偿权利⼈请求帮⼯⼈和被帮⼯⼈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雇⼯⼈⾝损害赔偿如何处理(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无偿帮工最高院指导案例

无偿帮工最高院指导案例
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帮工人提供帮工、被帮工人受益的关系,因此可以将帮工关系中的直接受益人认定为被帮工人,由直接受益人作为担责主体,即“谁受益,谁担责”济南全职太太去年惹上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将她告上法庭的是好友的女儿小婷。
事情由一次接送孩子途中的意外事故引起。
2019年6月,从幼儿园将孩子接回家时,在的要求下,顺便将同在一幼儿园上学的小婷送回家。
途中,坐在电动车后座固定安全座椅上的小婷不慎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左手环指、小指皮肤挫伤。
据了解,夫妇均在中学上班,由于工作原因常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便经常让接孩子时也顺便接上小婷。
因为和是好朋友,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又经常在一起玩,只要通知,热心肠的便会无偿帮忙。
摔伤事故发生前,已经无偿接送小婷两年半之久。
两家人因此次事故引起纠纷。
小婷委托父母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600余元。
这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一审、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引发关注。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一审法院以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为由,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与夫妇之间是帮工关系,赔偿责任应由夫妇承担,改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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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好心帮工意外受伤,
谁来买单?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好心帮工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9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好心人“搭”把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因双方均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帮工人施大妈给予原告钱老太适当补偿,酌定四成即补偿11238元。
家住江苏省启东市向阳镇的钱老太虽然已年过七旬,但她在生活中是个热心人。
2016年9月21日早上,钱老太在自家门口洗花生时,无意中抬头看到邻居施大妈在她宅前的一条小路上推着小车。
看到她满头大汗,十分吃力的样子,钱老太赶紧放下手中的活儿,走到车前想给她搭把手。
没料刚下过雨,地上很滑,车子刚刚拉动,钱老太就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动弹。
施大妈马上放下了车,上前小心地把钱老太搀扶起来并把她送到家里,看到她暂无大碍就先离开了。
然而不久,钱老太的膝关节内侧疼痛,到后来发展到已经下不了床。
第二天早上,施大妈得知消息后,赶来和钱老太的女儿一起把她送到了启东市向阳乡医院。
因伤情严重,不久钱老太就转至启东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一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
这笔医疗费对钱老太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让她更感失望的是施大妈在带着营养品看望了她几次后,就推托要忙于农活,然后就再也不见踪影了。
钱老太的女儿气不过,去找施大妈论理并要求她承担医疗费。
施大妈却称,钱老太的摔倒与她的推车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这让钱老太的女儿更加气愤。
为此,钱老太的女儿又多次找施大妈商讨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钱老太的女儿只得以钱老太的名义,将施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8万余元,其余费用待伤残确定后另行主张。
法庭上,施大妈辩称,原告诉请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钱老太的女儿却当庭提供了她与施大妈的通话录音。
录音中,施大妈认可事发时原告是打算帮她拉车,并多次表示因“难为情”“凭良心”等而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故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有无主动要求原告帮忙拉车、原告有无帮被告实际拉车等,现已无法实际查清。
但结合庭审陈述及举证,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原告摔倒在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前,是为了帮被告拉车而走到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后,原告亲属与被告就损失问题多次协商,被告仅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是在帮被告拉车的过程中因疏忽而致伤。
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鉴于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酌定以四成为宜即补偿原告人民币11238元。
施大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系在帮忙的过程中倒地受伤的这一事实可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于法有据。
本案法官吴启飞指出,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