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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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高层民用建筑物分类 (2)

2.一般规定 (2)

3.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3)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 (4)

5.消防水池 (5)

6.室外消火栓 (5)

7.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5)

8.室内消火栓 (6)

9.消防水箱 (6)

10.水泵结合器 (7)

11.消防水泵和消防泵房 (7)

12.自动灭火系统 (7)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8)

14.消防给水管道布置 (9)

高层民用建筑物分类

高层建筑物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度等分为两类,见下表:

━━━━━━┯━━━━━━━━━━━━━━━━┯━━━━━━━━━━━━━━

名称│一类│二类

━━━━━━┿━━━━━━━━━━━━━━━━┿━━━━━━━━━━━━━━

居住建筑│高级住宅│10至18层的普通住宅

│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医院病房楼│除一类建筑外的百货楼、展览楼

│高级旅馆│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图书馆

│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800m2的电信│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

│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中央级、省级广播电视楼│市、县级广播、电视楼

│省级的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地、市级电力调度楼

│大区级和省级的电力调度楼│地、市级防洪指挥调度楼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200m2的商│

│住楼│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藏书楼│

│重要的办公楼、档案楼│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普│

│通旅馆、办公楼和科研楼等│

━━━━━━┷━━━━━━━━━━━━━━━━┷━━━━━━━━━━━━━━注:1)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大、并设有空调系统的旅馆;

2)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并设有空调系统的住宅;

3)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4)综合楼系指由不同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物。

一般规定

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

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

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序││等级│建│建筑│用水量│每根立│每支┃┃││或│筑│││管最小│水枪┃┃│建筑名称│单层建筑│类│高度│L/s│流量│最小┃┃││面积│别│├───┬───┤│流量┃┃号││││M│室外│室内│L/s│L/s ┃┣━┿━━━━┿━━━━━━┿━┿━━━┿━━━┿━━━┿━━━┿━━┫┃││││>││40││┃┃││高级│1│50│30││15│5┃┃││││≤││30││┃┃1│旅馆├──────┼─┼───┼───┼───┼───┼──┨┃│││1│>││30│15│┃┃││普通││50│20│││5┃┃│││2│≤││20│10│┃┠─┼────┼──────┼─┼───┼───┼───┼───┼──┨┃││││>││30│15│┃┃2│医院││1│50│20│││5┃┃││││≤││20│10│┃┠─┼────┼──────┼─┼───┼───┼───┼───┼──┨┃││≥││>││40││┃┃│商业楼│1000m2│1│50│30││15│5┃┃││││≤││30││┃┃3│展览楼├──────┼─┼───┼───┼───┼───┼──┨┃││≤││>││30│15│┃┃│综合楼│1000m2│2│50│20│││5┃┃││││≤││20│10│┃┠─┼────┼──────┼─┼───┼───┼───┼───┼──┨┃││││>││40││┃┃│电信楼│≥800m2│1│50│30││15│5┃┃││││≤││30││┃┃4│财贸金├──────┼─┼───┼───┼───┼───┼──┨┃│融楼│││>││30│15│┃┃││≤800m2│2│50│20│││5┃┃││││≤││20│10│┃┠─┼────┼──────┼─┼───┼───┼───┼───┼──┨┃│邮政楼│││>││40││┃┃│电力│省级│1│50│30││15│5┃┃│调度楼│││≤││30││┃┃5│防灾指挥├──────┼─┼───┼───┼───┼───┼──┨┃│调度楼│││>││30│15│┃┃│广播电│市县级│2│50│20│││5┃┃│视楼│││≤││20│10│┃┠─┼────┼──────┼─┼───┼───┼───┼───┼──┨┃││││>││40││┃┃│办公楼│重要的│1│50│30││15│5┃

┃6│档案楼├──────┼─┼───┼───┼───┼───┼──┨

┃│图书楼││1│>││30│15│┃

┃││普通的││50│20│││5┃

┃│││2│≤││20│10│┃

┠─┼────┼──────┼─┼───┼───┼───┼───┼──┨

┃│││1│>││30│15│┃

┃7│教学楼│││50│20│││5┃

┃│││2│≤││20│10│┃

┠─┼────┼──────┼─┼───┼───┼───┼───┼──┨

┃││││>││30│15│┃

┃││高级│1│50│20│││5┃

┃││││≤││20│10│┃

┃8│住宅楼├──────┼─┼───┼───┼───┼───┼──┨

┃│││1│>││20││┃

┃││普通││50│15││10│5┃

┃│││2│≤││10││┃

┗━┷━━━━┷━━━━━━┷━┷━━━┷━━━┷━━━┷━━━┷━━┛注(1)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

(2)商住楼的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本表商业楼,住宅楼的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

1.室外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小时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小时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立方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40米;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米。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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