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可编辑)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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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可编辑) 精选资料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相同投入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这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最新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年月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年月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

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

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号)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明确基金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县(市)统筹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社厅另行制定。

九、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作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职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原自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政策应停止执行。

试点人员中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人员按本办法重新规范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各地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储存额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起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

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各市(地)、县(市)开展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基金余额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二)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标准和资金支付渠道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年省政府令第号)规定执行。

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原办法标准计发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符合我省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

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使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网络和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做好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

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信息记载、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快实行互联网经办业务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人社厅负责行政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十六、加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行政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和统一数据资源管理实现职业年金信息管理、档案法制化电子化管理、公众服务一站式管理同时在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人事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编制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及与财政、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数据交换及业务对接在数据安全和实时数据传输等方面满足多部门、多机构、多用户的联合管理需要。

十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我省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测算论证形成适用于全省的视同缴费指数表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

做好任务分工指导市(地)、县(市)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各市(地)、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督办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二)做好测算分析和业务培训工作。

各市(地)、县(市)各部门要配合省人社厅、财政厅做好测算分析和业务培训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各市(地)、县(市)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各地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确保全省同步实施。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编办负责解释。

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

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

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

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

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

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

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

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

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

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

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

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把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

该模式于世纪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

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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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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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更新:2018-12-12 11:19:00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黑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黑龙江省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

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GDP 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相同投入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这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最新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

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f16693551.html,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建议 作者:魏鹏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5期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意义是重大的,是众望所归的,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当中,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措施当中,我们一定要科学的、规范的,有效的稳步实施,为国富民强提供一个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意义建议 2015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多 年来社会各界人士极为关注、众说纷纭的“养老金并轨”,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终于尘埃落定,“养老保险双轨制”以及它日益突出的矛盾伴随着“养老金并轨”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落实,也将成为历史。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设计一个制度“并入”另一个制度,而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最终取消“双轨制”。此次“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真可谓一竿子插到底,力求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此项改革事关全国111万个事业单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改革程度之深、牵动面之广是建国以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养老金并轨的意义颇多,颇为深远,其中最主要能体现以下几点意义。 一、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精神相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第四十四条是这样具体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以上规定,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保障的权利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完全相等的。而之前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明显对不同单位、类别的离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规则,不论是在职缴费直到退休后收入的差距都显然悬殊,给予差别化待遇,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而是按部门、类别分配,这些都显然侵犯了养老公平权,是有违宪法精神的。所以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改革不但具备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真正体现。 二、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之前在公众认为严重不公平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度下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一种是缴费型,例如企业;一种是非缴费型,例如机关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可以看出两种养老制度模式所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 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起来回顾一下,改革的顶层设计是什么样的。再看看,各地又有哪些做法。据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向“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 __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养老并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根据安排,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此外,各地实施意见对于改革范围也作出界定。要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

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资金的筹集问题,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均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云南等地更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和省级以下地区具体贯彻意见拟订进度的不同,启动改革实施工作的时间也将有所差别。“中人”待遇: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相对于“新人”(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和“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过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各地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过,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等问题,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未来或将另行制定。事实上,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相关政策也作出了过渡期的安排,对改革中的“中人”,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目前,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对此,专家表示,通俗来讲,“中人”退休后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 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群?改革后养老金如何缴纳?如何确保在职人员待遇不下降?职业年金 有何作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并轨”凸显公平 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次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五个同步”。 “这次改革有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参保 的发展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随着我国社保覆 盖面的扩大,各类社会群体逐步纳入社保体系。虽然过去曾经在多数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改革并不到位。这次改革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 “双轨制”问题。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 性有了质的提升,也有利于加快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 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说,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加分材料的报送地点: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奖惩科(马尔康县阿 底加油站后)、茂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厅(茂县,原人才市场)、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汶川县),考生可自愿选择报送地点申报加分。 单独建账避免风险 眼下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来的新人会按照什么标准参加社保,他们 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公务员调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 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 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黑劳社发[2004]67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养老金。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填表说明分解.doc

目录 目录 (1) 注意事项………………………………………………………… 一、单位用户启用.................................................... 1.通过VPN登录系统............................................... 2.CA证书登录....................................................... 3.Adobe Reader控件安装………………………………………………… 二、事业单位数据采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文档................. 三、单位数据采集操作说明.......................... 1. 单位信息采集................................................... 2. 在职人员采集................................................... 3. 退休人员采集................................................... 4. 在职人员信息修改............................................. 5. 退休人员信息修改............................................. 6. 人员信息删除................................................... 7. 数据上报......................................................... 8. 报表打印......................................................... 9. 日志记录查看................................................... 10. 报表工具下载..................................................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为《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题库

机关保险处业务知识测试题题库 一、单选题(40题)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 A )、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A、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B、与机关事业单位紧密联系 C、以财政供养为主 D、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D),个人缴费比例是()。 A、28%、8% B、20%、12% C、12%、8% D、20%、8%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是下列哪个文件?(A ) A、《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C、《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D、《社会保险法》 4、下列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是(C ) A、企业退休人员 B、离休干部 C、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D、已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 5、改革后,下列哪项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C ) A、基本工资 B、年终一次性奖金 C、奖励性补贴 D、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6、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还转移(B)的统筹基金。 A、8% B、12% C、20% D、28% 7、下列哪项不是直接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因素(A)

A、参加工作时间 B、缴费基数 C、缴费年限(工龄) D、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为(A)。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9月30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9、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项构成?(C) A、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B、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C、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D、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10、下列哪个退休时间不在过渡期内(A)。 A、2014年9月30 B、2014年10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1月1日 11、从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项目是?(D) A、住房补贴 B、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C、丧葬费 D、警衔津贴 12、如果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4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A)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3、如果按新计发待遇是4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C )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4、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称“中人”,设立(B)年过渡期。 A、20 B、10 C、5 D、15 15、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A) A、8% B、12% C、20% D、28%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41号令)已于二00六年三月二日颁布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从参保范围看,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个人帐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和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实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 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 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

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 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 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 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 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 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 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 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 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 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 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 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 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 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 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19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更新:2018-12-31 23:29:36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决定》的发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场“硬仗”。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

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同时,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这次改革意义重大。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2019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a=(X1/C1+X2/C2+X3/C3+……+Xn/Cn)/N 式中: 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三、关于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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