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病死动物处理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动物处理厂的管理,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规范、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病死动物的处理工作,包括病死动物接收、暂存、无害化处理、处置、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厂病死动物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厂应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处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本厂成立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病死动物处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生产部:负责病死动物的接收、暂存工作,确保病死动物在暂存期间的安全。
(二)无害化处理部:负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四)行政部:负责病死动物处理的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病死动物接收与暂存第八条病死动物接收:(一)病死动物接收部门应与养殖户、屠宰场等相关单位建立联系,及时了解病死动物情况。
(二)接收病死动物时,应核对数量、种类、来源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对病死动物进行初步检疫,确认是否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
第九条病死动物暂存:(一)病死动物暂存场所应具备防鼠、防虫、防潮、防漏等功能。
(二)暂存期间,应定期对病死动物进行巡查,确保暂存环境安全。
(三)对暂存的病死动物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
第四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第十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一)根据病死动物种类、来源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处理效果。
(三)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文号:农医发[2013]34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夏季汛期,动物炭疽疫情风险增加。
为维护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平稳,保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各地要切实做好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盯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监测排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流调工作,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
对炭疽新老疫区、低洼易涝地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
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风险研判,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对炭疽新老疫区和低洼易涝地区根据评估结果和防控需要,确定预防免疫接种范围。
适时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炭疽疫苗免疫,记入免疫档案;开展炭疽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需经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后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三、加强巡查排查,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病死畜禽巡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督导检查。
对搜集到的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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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运输、食用和随意抛弃。
二、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三、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2017年7月3日??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X年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X〕25号)、《X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十一届第58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X年,力争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立健全以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为主,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分散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边远乡镇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科学采用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
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
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三、主要重点工作(一)升级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逐步淘汰县区级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焚烧处理等技术,率先在X 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X购销站屠宰场、X市恒烽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屠宰场等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等环保处理方式,升级、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成科学环保的、与之无害化处理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设备;督促指导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已备案登记的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活禽交易市场等场所,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和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与处理量相适应,并正常运转。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
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弃物得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
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储存设施、
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
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
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
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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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我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
任主体,负责区域规划、政策制定、部门间协调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动物交易市场的场主是病
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
场(厂)、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及
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方法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处
理。具体如下
(一)规模饲养场病死动物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
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
件的饲养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米,直径1米),
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
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二)乡镇村屯散养户饲养动物发生病死的,可采取分片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无
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养殖规模和布局,建立适度规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场所,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全省每个行政村都要至少指定一处符合动物防疫条
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建造1个或以上动物无害化处理池(深3米或以上、
长4米或以上、宽2米或以上),负责统一集中处理本辖区散养户的病死畜禽。湿化坑应加盖
带锁的封闭外盖,外围应建立围墙,并树立警示标牌或专人看护。乡村防疫人员要加强巡查
巡视,发现病死动物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动物饲养场(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和动物交易市场发现不明原因
死亡的动物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应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其费用由畜(场)主承担。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养殖环节发现病死动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发现病死动物时,饲养场(小区)、散养户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2、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派员或委托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人员
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拍照,确认死亡的动物品种、数量和来源,核对畜禽标识、养殖档
案、免疫档案等有关情况。对非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做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监督;能
确定疫病病因死亡的动物,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死亡
原因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动
物尸体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详实填写《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无害化处理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签字,并长期保存。年出
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发生生猪死亡时,还需填写《规模化饲养场(小区)养殖环节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饲养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
4、辖区内散养户饲养的动物发生死亡,且死亡数量在10头(只)以下时,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可委托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人员前往现场按照上述程序处理。
5、规模饲养场(小区)发生动物死亡或辖区内散养户饲养的动物一次性死亡数量超
过10头(只)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均须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委托。一次性死亡
数量超过30头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核查。
(二)屠宰环节发现病死动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检疫人员在宰前巡查中发现有病死动物的,应立即将同圈动物进行隔离,核查该
批动物来源,同时上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对病死动物及同圈动物进行诊断,确定为
非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监督管理相对人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能确定疫病病因死亡
的动物,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动物,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动物尸体在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要详实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无
害化处理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签字,并长期保存。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规模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动物隔离场必须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
能有效运行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
仍不合格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规模畜禽饲养
场(小区)、屠宰场(厂)、动物隔离场等场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与场所建设
和管理同步,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病死动物时,采用封闭处理措施,运送
到邻近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当事人不提供货主的,由当事人承担。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
话。
(四)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并长
期保存。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假冒领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要严肃
追究责任。
(五)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
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省 县 ( ) 年第 号
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病死动物种类
猪□ 牛□ 羊□ 鹿□ 其他
鸡□ 鸭□ 鹅□ 其他
死亡数量 头(只)
死亡原因
(一) 临床症状
(二) 剖检症状
(三) 实验室检测结果
综合判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上述病死动物按照GB16548-2006要求,采取 方式
进行无害化处理。
签发机关(检疫专用章) 检疫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须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诊断相关照片存档,经实验室
检测的,附检测报告。
无害化处理物品清单
单位(个人):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无害化处理地点:
无害化处理方式:
无害化处理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