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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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指对病死动物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以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该采取分类处理、规范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目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填埋法:将病死动物埋入地下,使其自然分解。

但这种方式存在空间限制、环境污染和地质安全等问题。

2. 焚烧法:通过高温燃烧,将病死动物转化为无害物质。

但这种方式消耗大量能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存在环境污染和健康安全等问题。

3. 厌氧消化法:利用微生物在无氧条件下分解病死动物,生成沼气和有机肥料。

但这种方式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成本较高。

4. 蚯蚓处理法:利用蚯蚓将病死动物转化为有机肥料。

这种方式安全环保,且可以利用病死动物资源,是一种最优选的处理方式。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推广蚯蚓处理技术,促进资源化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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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是管理和处理病死动物的重要防控措施,旨在减少和阻止疫情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

在行之有效的制度下,可以及时识别和报告病死动物,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防止病原体扩散和传播。

病死动物报告制度是指对于发现疑似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对象一般是农业、畜牧业、渔业部门,以及公共卫生部门等。

报告内容包括动物种类、数量、死亡时间、死因等信息。

目的在于提醒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是指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和方法。

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是消灭病原体,降低传播疾病的风险,并保护环境,减少对公共卫生和生态安全的影响。

无害化处理方法一般包括焚烧、深埋、化学处理、高温蒸煮、消毒等。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要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再次引发污染和健康风险。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手段向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介绍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大家的意识和理解。

2.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流程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性。

3.加强监督检查。

成立监督机构,对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方便统计、分析和跟踪,为疫情防控和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5.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提高病死动物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是保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系统,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对所有病死猪尸体及母猪胎衣要装入专用装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

2、化尸池内要每月二次用火碱溶液消毒。

3、对需要解剖的病猪或死猪,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和房舍附近解剖病猪及死猪。

4、对出现病猪或死猪的圈舍要彻底消毒(用水冲洗干净后再喷洒火碱溶液获用喷灯进行高温消毒)在下次转入猪只前应再消毒一次。

5、粪便处理:对清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中化粪池要用塑料薄膜覆盖,以便透光发酵,初夏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滋生。

对冲入化粪池中的粪便,亦应定期投放或喷洒药物进行灭蚊蝇工作。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
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
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
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
害化处理。

四、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处
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便进
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机
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等涉及病死畜禽处理的相关场所。

一、病死畜禽的定义本规程所称病死畜禽,是指因疾病、损伤、年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者被扑杀的猪、牛、羊、禽等动物。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及时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传播。

2. 分类处理:根据病死畜禽的种类、大小、数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 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病原扩散和污染。

4. 资源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1. 深埋法:选择地势较高、下风向、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地点进行掩埋。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

病死畜禽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米的覆土。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

2. 焚烧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焚烧炉内,加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进行高温热解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 化制法:将病死畜禽破碎、高温化制、压榨脱脂等工序,彻底杀灭染疫动物所携带的病原菌。

终端产物得到油脂和渣饼,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渣饼可作为高端生物有机肥的原料。

4. 生物降解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生物降解设备内,通过微生物分解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气条件。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1. 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等。

2. 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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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明畜牧业有限公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进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

2、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事先向有关单位报告,在其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要及时,在病畜死亡后,经过兽医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报公司批准后立即进行。

4、处理方法为焚烧和深埋处理。

5、对病死畜的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草料、饲槽、牛床及工具等,也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
7、本制度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牛场劳保用品配发办法
牛场饲养工、辅助工、保管、警卫配发以下劳保用品:
1、工作服:2年一套
2、雨鞋:2年一双
3、手套:每月一双,交旧领新
4、皮大衣:警卫值班用(公用)
5、大头鞋:警卫配发,一人一双
2010年生产年度牛群发病、死亡、犊牛成活率指标
一、发病率指标
1、生产母牛:5% 全年
2、架子牛:4% 全年
3、后备母牛:5% 全年
4、育肥牛:3% 育肥期
二、死亡率指标
1、生产母牛:2.5% 全年
2、后备母牛:4.0% 全年
3、架子牛: 3.5%
4、育肥牛: 2.0%
四、犊牛成活率指标
0~6月龄犊牛成活率:98%
发病率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饲养员100元,场长50元,兽医50元。

死亡率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饲养员500元,场长150元,兽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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