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各单位:为进⼀步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进⼀步重申、明确如下,请各单位加强相关企业的⽇常管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纳⼊增
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使⽤该系统开具的带有税控信息的机打普通发
票。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为:单位和个⼈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
开,填写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次打印,内容完全⼀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章。
三、根据上述要求,单位和个⼈在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单位”栏次内容应区分购买⽅性质规范填写:当购买⽅为企业性质纳税⼈或个体经营者时,“购货单位”信息栏内容应填写
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为⾮企业性质的⾏政事业单位时,“购货单位”信息栏内应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开户⾏及帐号”栏次内容,其他项
⽬可不填;当购买⽅为其他个⼈时,“购货单位”信息栏内应填写“名称”栏次内容,其他项⽬可不填。
四、各单位关要加强对纳税⼈增值税普通发
票开具情况的⽇常管理和检查,加⼤政策宣传,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全部联次⼀次性开具的,应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处罚。
市局将对各地区纳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进⾏跟踪和监督,并对管理情况予以通报。
????货物劳
务税处???2012年3⽉17⽇。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由于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 票, 取得的销售额均为含税收入,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在计算应纳税额 时, 必须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 得变更。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摘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涉及范围广、金额大、环节多、税种杂,目前税务机关尚未针对此项业务发布专项税收文件,使得很多国有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工作中产生较多税收困惑。
本文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划分为收到财政资金、施工改造和资产移交三个环节,区别出资方和承建方、移交方和接收方,详细分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问题,最后针对其中存在的税收争议,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三供一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研究背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湖南、河南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
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包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基本覆盖全国的国有企业,涉及业务资金量庞大,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很多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业务时,产生较多税收问题和困惑,由于涉及资金量庞大,一旦税收政策执行有偏差或失误,需要及时对有关业务进行详细研究应对。
如“三供一业”改造资金有50%来自于中央财政拨款,收到财政资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改造完成后承建方将资产交还出资方时,承建方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同时抵扣进项税,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出资方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抵扣进项税,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移交方在移交资产时是否应当向接收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方在接收资产时是否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等。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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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f0d3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国税函[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及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 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通用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 190mm×105 mm。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 记账联。为了防范假票,手工发票增加了新的防伪措施: 1、发票联的左上角的五角团花型图案用专用卡尺 看,横有“税务”两字。 2、发票联采用四种颜色印制,提升印刷色组的数量,加 大印刷的难度。 存在的问题:由于通用手工发票的“项目内容”不是很具 体,所以纳税人的开具情况不如剪贴票的开具规范,目前 要求纳税人按照原有发票项目内容尽可能填写完整,市局 也在做一个规范的模本,将来需要进一步规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使 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48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3 年7月1日起简并票种、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网络发票的 开具方式包括固定宽带、3G无线网络、自开票一体机三 种方式。目前,市局已与移动、电信两大网络运营商签 署网络发票运营合作协议,并明确了纳税人无偿使用 VPDN虚拟专网和基础网络通讯资费不高于同行业资费标 准的要求。并就网络发票项目设臵专业客服热线 4008912366为纳税人服务。同时积极与联通沟通纳入网 络发票运营商合作事宜,尽快让三大运营商都支持网络 版发票,为网络发票推广减少障碍。
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 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6、《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0、《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13、《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1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5、《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16、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问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解答一、增值税税控设备能不能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具体是什么?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能不能抵减税款?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控费用抵减税款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答:上述费用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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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实行公开招标,2012年底前印
制采购招标工作已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
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
西、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贵州;
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北京、天津、山西、河北、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东、青岛、陕西、新疆、宁夏、甘肃、
青海;
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河南、湖南、湖北、西藏、四川、
重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
防伪措施分为:
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
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
二线防伪措施:数字解锁版纹防伪、二维码数据防伪、自用暗记防伪;
三线防伪措施:DNA微量元素油墨防伪。
其中一线防伪措施属于大众防伪措施(详见附件),可对外公开。各地税务
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防伪鉴别方
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与印制厂商确定运输和
交货地点后,要加强验收入库环节的检查,严格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
相关规定,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跟踪,重点了
解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
问题,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线防伪措施
一、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
(一)规格
椭圆形,长30.0mm,高20.0mm,字体为楷体。
(二)位置
高于产品第一联、第二联票面表格上方居中,椭圆下半弧顶点距表格上边框
线2.5mm。
示例一
(三)内容
示例二
(四)印刷油墨
红发红荧光油墨。
(五)防伪效果
肉眼可见红色监制章,在紫外线灯下,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六)鉴别方式及工具
需要工具鉴别,鉴别工具为紫外线灯。
二、定制专用号码防伪
(一)规格
8位专用号码,长约30.0mm,高约5.0mm。
(二)位置
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NO)后面,号码首位数字距字符(NO)右端4.0mm,
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mm。
示例三
(三)内容
起止号码段(根据订单编制)。
(四)印刷油墨
颜色为深蓝色。
(五)防伪效果
专业定制异形字体,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号码。此号码在增值税
普通票上应用,既可以起到防伪效果,又可以保持与原增值税发票外观的一致性。
(六)鉴别方式及工具
样品对比,用刻度尺测量
三、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
(一)规格
10.5mm×7.3mm。
(二)位置
位于备注栏内,距离备注栏左边线19.5mm、距离上边线15mm。
示例四
税徽示意图(无色变红色)
(三)内容
税务徽章。
(四)印刷油墨
无色荧光油墨。
(五)防伪效果
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纹(税徽),肉眼不可见,在紫外线灯下,“税徽”
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六)鉴别方式及工具
荧光部分的鉴别工具为紫外线灯。
四、微缩文字防伪
(一)规格
双杠线两端各长出票头3.0mm,线粗为0.3mm。
(二)位置
位于票面表格上方居中,双杠线下一行线距表格上边框线11.5mm。
示例五
(三)内容
双杠线内容为:上条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ZZHSHPTFP”11个字
母循环21次组成,而当省份或地区市增加字母时则循环次数减少,如山东省、
上海市则是12个字母循环19次,如深圳市则是13个字母循环18次,下条线是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GJSHWZJJZH”10个字母循环23组成固定不变。
(四)印刷油墨
颜色同票面表格文字颜色。
(五)防伪效果
肉眼无法鉴别,肉眼只可见两条直线,需要通过10倍以上的放大镜才可以
清晰的看到字母组合。
(六)鉴别方式及工具
需要工具鉴别,鉴别工具为10倍以上放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