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农民工职业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厦人社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13日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在厦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其内设职能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民办技工院校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第五条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应当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一)设施设备情况。
院校开设的理论和实训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施设备在后续办学过程中应配置到位,保障学生的日常使用。
(二)办学场所条件。
院校内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各类建筑应符合建设、环保、应急、卫生等相关规定,容量大小应与招生规模相匹配。
(三)依法办学情况。
院校应依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学活动,并向人社部门报备年度和学期教学材料。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8]5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5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校园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学校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学校安宁和社会稳定。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生命至上,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安全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关系,时刻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工作作为技工院校管理的头等大事,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环节和全过程。
二、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1.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成立由院(校)长担任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应设安全隐患反馈电话,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力量自觉随时排查(除)安全隐患。
2.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针对学生和教职工特点,适时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特别是开学、期末、实训、实习、安全宣传日等时期),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
各校要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做好消防教育进校园工作。
3.要加强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地各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修订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职业技能培训和“1+1群”创业培训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职业技能培训和“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职业技能培训和“1+1群”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7]27号)和《关于印发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7]108号),我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于11月16日至11月17日通过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询问等方式对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厦门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厦门市集美区科炬职业培训学校、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厦门市蒙妮坦职业培训学校和厦门市云光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六家职业技能培训和“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双随
机”检查,经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安全、质量、工期、效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农民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市建委将加强对全市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完善农民工培训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入场安全教育及考核管理施工单位要对新入场农民工进行三级教育,即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行考试、监考、阅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厦府办〔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和稳定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构建政府组织和引导、企业为主体、劳动者个人积极参与的格局,壮大技能培训供给能力,健全技能竞赛体系,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提高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效能。
根据我省《实施方案》下达计划,2019年全市完成培训4.5万人次以上;2020-2021年根据企业数、就业登记人员数、重点群体人员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确定年度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省定标准。
二、加大力度实施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一)继续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按照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多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为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就我省大力组织实施以工代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拓宽以工代训范围(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明确补贴资金标准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1+1群”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1+1群”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厦人社[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1+1群”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关于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8]206号)和《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1]5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开展“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的创业培训(以下简称“1+1群”创业培训),建立“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群”创业培训模式“1+1群”创业培训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的英文简称),结合厦门特色,为帮助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项目。
二、“1+1群”创业培训机构通过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公开招投标确定。
三、“1+1群”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市人社局委托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对创业培训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
(一)报名。
具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可直接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二)办班要求。
“1+1群”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严格控制在25-35人,每班至少配备2名符合条件的培训教师。
创业培训使用统一的SIYB培训教材、教室设施设备和教学模式。
入门班课程不少于80课时,提高班课程不少于100课时。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班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填写《厦门市“1+1群”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见附件)报“市高训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11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厦府办〔2011〕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厦府〔2011〕20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话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务分工》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各项工作有牵头单位的,牵头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工作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工作由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各责任单位也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工作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报告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要加强与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衔接沟通,加强督促检查,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任务分工》中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市安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督促企业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7]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4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为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切实做好学校校园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构。
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部署、抓好落实。
各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责任落实。
二、加强排查,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隐患意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要做好新学期安全隐患排查,坚持采取重点排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办公、仓储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
重点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配齐,防火、防爆和防盗管理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应急预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置、排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领用、回收台账是否健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等。
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整。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