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师研字[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
因此,全校各学院、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
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5.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6.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导师队伍是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基石,合理建设和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师范学院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为了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效益,师范学院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一、导师团队选拔机制1.设立导师选拔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负责人、具有丰富导师工作经验的老师等组成。
2.建立导师资格评审制度,要求导师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
3.导师申请入选导师团队,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科研成果、教学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过评审委员会的审核。
4.导师每年需要进行绩效考核,评审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生培养等方面。
二、优化导师团队结构1.导师团队建设要根据学科发展需求进行调整,注重学科交叉和综合素质培养。
2.引进和培养青年导师,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提高年轻导师的科研实力和教学水平。
3.调动已有优质资源,邀请优秀外聘导师,扩大导师团队的规模和学科覆盖范围。
三、研究生导师培训机制1.设立研究生导师培训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规范、学术道德、科研方法等内容,提升导师的科研能力和指导水平。
2.定期组织导师交流座谈会和学术讲座,分享导师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促进导师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3.导师与学生之间建立定期的学术指导和心理辅导制度,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完善导师激励机制1.给予导师一定的研究经费和实验条件支持,提高导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对表现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包括学术荣誉、晋升岗位等,鼓励导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3.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提供更多的科研项目合作机会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促进导师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总之,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是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
通过导师队伍的优化结构、培训机制的建立、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可以为研究生的培养提供更加完善的支持和保障,培养出更多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拨款标准及办法1.普通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2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报到人数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按学院建立“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同时各相关学院为各导师设立“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使用登记簿”;余款10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单独建账管理。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从2009级开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导师专项经费依据实际招生报到人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拨至相关学院,且按学院建立“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经费卡”。
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入学人数按每生9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纳入按学院所建的“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的管理,余款6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
3.非全日制培养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入学人数按每生9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纳入按学院所建的“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的管理,余款6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
学校不设“同等学力人员”导师专项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管理1.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参考模板)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学位论文评阅人基本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若无相应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分及以上。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三条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1项;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排名第一,或研究生为第二,导师为第一);
第九条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的通知2016391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人字〔2016〕4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1月11日—1 —浙江师范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为有效实施“青年英才百人工程”,培养、稳定、激励优秀青年教师,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青年教授、副教授岗位设置与聘任坚持“总量控制、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每年设立不超过5名青年教授岗位和10名青年副教授岗位,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分类设置,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和领域。
二、岗位待遇聘任青年教授、副教授期间享受校、院两级教授、副教授同等额度的薪酬待遇(除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
对外交流时可以使用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但上级政策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三、岗位申报条件(一)申报青年教授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2.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已聘任副高职务;3.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入校工作满3年以上;4.爱岗敬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2 —精神;5.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原聘岗位课堂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6.主持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7.学术研究深入,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推广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2)在近五年(自2010年7月至2015年6月)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自然科学类教师在顶级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者,或在权威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者,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8篇以上者;②人文社科类教师在顶级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者,或在权威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文者,或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者;③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术论文写作、参与学术交流、推动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人员。
为了规范和加强硕士导师管理工作,提高导师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硕士导师应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具备师德高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品质,能够关心学生的成长,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3. 硕士导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和指导学生的能力,能够正确引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
4. 硕士导师应具备积极推动学生学术交流、学术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能够为学生创造广阔的学术交流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 硕士导师应具备对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学术论文写作指导的能力,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6. 硕士导师应具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想象和能力,能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成长。
第三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硕士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培养计划和要求,积极参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科研指导,协助学生制定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论文写作。
4. 硕士导师应组织并指导学生参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增强学术交流能力。
5.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给予合理的评价和指导,促进学术论文写作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6.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热心关怀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第四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硕士导师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超出所能承担的负荷。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学术引领者,也是学术培养者,对于研究生的能力培养、思维习惯的养成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导师岗位的管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研究生的培养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导师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导师的选拔和培养为了确保研究生导师的质量和素养,学校应该在选拔导师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导师应该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并且具备团队协作、学术指导能力等。
选拔导师应该进行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主义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学术研究方法、研究生教育理念、科研伦理等方面的知识。
导师培训可以通过专家讲座、研究生导师教学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以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导师的指导工作和学术引导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
导师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学术自主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创新,不仅要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更要引导学生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师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
导师在科研指导方面也要有高的要求,鼓励学生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导师可以邀请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等,提高学生的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
导师可以与学生共同开展研究项目,提高学生的科研体验和科研能力。
三、导师的评价和考核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学校应该建立导师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导师的评价可以从学术影响力、科研成果、学生就业和绩效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学校可以邀请专家组对导师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学生的满意度调查。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导师的考核依据,确定导师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四、导师与学生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保护。
学校可以规定导师和学生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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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师研字[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
因此,全校各学院、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
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5.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6.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7.认真负责地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8.一般应为研究生开设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
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应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
9.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10.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11.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兼职导师不少于2次。
12.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13.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4.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1.学校和院(系)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四章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第五条学位点是导师基本管理单位,学位点负责人兼任导师组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1.学位点负责人应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群众基础,大公无私、富有团结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能积极引导学位点向前发展。
2.负责本学位点建设的全面工作。
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共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学科发展规划;负责本学位点各研究方向的设置调整;负责本学位点学术梯队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3.提出增列本专业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指导和督促本专业导师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4.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工作。
5.负责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6.负责实施培养方案,安排和开设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7.负责组织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每学期应至少组织2次读书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
8.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9.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应各有1次)检查导师的培养工作,听取导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定期对学位点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社会影响和就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务。
具有副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具有正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专业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教师选聘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一级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领域出版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或工科至少有1项通过认定的发明专利、科技发明。
(2)近三年获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项无排名要求,省级奖项排名前五位,厅级奖项排名前三位);或主持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3年累计文科0.6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以上、工科3.0万元以上。
5.教师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必须在符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的同时,至少公开发表1篇与指导学科相关的研究论文。
6.必须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第六章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1.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位点推荐,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选聘基本条件和拟增导师数,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研究生学院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符合导师选聘条件的教师,确定为指导教师。
不完全符合遴选条件须申请破格的教师,根据研究生培养的特殊需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4.校外兼职导师的聘任从严控制。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学院颁发聘书。
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是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或合作申报硕士点单位的教师。
教育硕士、中职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因培养特殊情况需要,可以适当选聘校外相应的专家为兼职导师。
5.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增选导师。
6.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原为博士生导师的,无须重新遴选,直接聘任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7.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硕士点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七章研究生导师的培训第九条研究生导师的培训1.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2.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3.培训主要采取国家和省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各种形式。
4.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对各学院、学位点和导师组举办的培训活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八章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和奖惩第十条研究生导师的考核1.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
每3年进行1次考核,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考核合格的教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再续聘,撤销导师资格,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遴选。
2.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按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进行考核;(2)根据导师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含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3.校外兼职导师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兼职导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的奖惩1.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2.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导师,经多次劝告无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撤销导师资格等。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导师资格:(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