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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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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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 A.人身权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D.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 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 继承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含合同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无因 管理法律关系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3.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C.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D.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 关系,即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予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A 项,表述的情形为劳动法律关系;B 项,表述的情形为经济法律关系;D 项,表述的 情形为行政法律关系。
12.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现甲未履行债务而请求乙 履行,遭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C 【解析】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①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②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如债权;③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④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对于可撤销合同 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确认权等。本题中乙拒绝甲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符合抗辩权 的条件,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6.1 复习笔记一、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作为一种继承形态,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自由及其限制(1)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

(2)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①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②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包括:a.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b.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遗嘱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不以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也不得代理或辅之以他人意思。

(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①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21.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1)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性质: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的。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给付的客体;与债相比,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债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设定,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概念题1.抵押权(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最高限额抵押(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立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合同的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合同的概述一、概念题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答:(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①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

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

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2.无名合同(人大2009年研)答: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③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实践性合同(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

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具有哪些特征?(浙大2004年研)答: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一、概念题1.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2.情事变更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法条评析《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北大2014年研)答:《合同法》第72条规定所涉及的是民法理论上的部分履行制度。

其所处理的问题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履行不完全”时,双方的利益状态应该如何调整,具体阐述如下:(1)部分履行的界定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只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

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一章 法定继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一、概念题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代位继承(武大2012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2)转继承(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清华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③主体不同;④适用范围不同。

二、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虽是最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主要的继承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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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
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①强制程度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
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
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
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b.非合同责任,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②区分意义。

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混同于合同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存在的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①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划分
a.双方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b.单方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区分意义。

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双方责任中,过错大的一方多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的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①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划分
a.单独责任,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

b.共同责任,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

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②区分意义。

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①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划分
a.财产责任,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b.非财产责任,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②区分意义。

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

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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