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教学文案
人防车位使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车位,即人防工程的车位,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中设置的车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车位的数量和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人防车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人防车位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人防车位使用的法律规定。
二、人防车位建设的法律规定1. 规划与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十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防护功能和安全性能。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建设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2. 施工与验收《人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人防车位的建设同样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人防法》第十七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竣工验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人防车位使用的法律规定1. 使用范围根据《人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防车位主要用于停放车辆,同时也可用于其他非军事用途。
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保障居民停车需求;(2)合理利用人防车位资源;(3)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2. 使用权限(1)租赁与购买根据《人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防车位的租赁与购买应当依法进行。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购买人防车位后,购买者享有对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
(2)转租与转售人防车位的转租与转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转租人应当取得人防车位所有权人的同意;②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③转租人应当遵守人防车位的用途和使用规定。
(3)使用费用人防车位的使用费用应当合理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人防车位,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使用费用等事项。
3. 使用管理(1)维护与管理人防车位的维护与管理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

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近年来,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具有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权属登记及权属转移等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天然的应当将车位所有权登记给项目业主(也称“建设单位”),有人则认为人防车位具有“公有物”、“公用物”的特点,在所有权上应当属于法定国有。
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操作也五花八门。
大多数地方政府既允许初始登记给项目业主,也允许项目业主将所有权转移登记给符合物权法限制性规定的购买人;有些地方政府则对此部分车位权属只进行将所有权确定给项目业主的初始登记,不允许转让也不进行转移登记;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干脆连初始登记也不办理给项目业主,更不用说是否允许将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给实际需求人。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分歧,在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项目业主、购房人、租赁等性质的其他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人之间的利益争战下,愈演愈烈,引起了极大的权属确立、使用管理混乱,滋生大量社会矛盾。
本文作者认为,“法定国有”的说法,不仅在事实、法理、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均没有依据,还不利于发挥人防车位物的效用。
我们必须明白,房地产开发中建造的人防车位,并非应属于国家取得所有权性质的“公有物”。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作为房地产开发及不动产使用管理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关系,其权属的确立,不仅要在人防车位建造上的特性和社会使用方面的属性上进行“物”的效用分析,更需要依据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基本原则及相关具体规定,对房屋地产开发中的人防车位之所有权确立,先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梳理。
物理特性上,人防车位作为建筑物,由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托于这种土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延展,根据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并将具体建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投资和建设。
作为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加工承揽性质之工程建造,人防车位及所在楼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形成,是依托于现场建造和建造者拥有建设用地用益物权这两个基础法律事实。
小区停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停车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然而,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和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业主。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帮助业主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停车位的分类1. 公共停车位:指小区内不属于任何业主专有的停车位,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2. 专有停车位:指业主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专属于业主个人使用的停车位。
3. 人防车位:指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可以由业主租赁使用。
三、小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1. 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2. 专有停车位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下列情况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符合建筑区划内的规划。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3. 人防车位的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四、小区停车位的管理与使用1. 公共停车位的管理与使用(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费用、停车时间、停车规则等。
(2)业主应当遵守停车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公共停车位。
人防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位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问题。
人防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停车位形式,在解决停车难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人防车位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人防车位概述1. 定义人防车位,即人防工程配套的停车位。
人防工程是指在和平时期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建设的地下防护设施。
人防车位通常位于人防工程内部,用于停放各类车辆。
2. 类型根据使用性质,人防车位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战时人防车位:用于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2)平时人防车位:用于和平时期停放各类车辆。
(3)战时与平时混合使用的人防车位:既可用于战时掩蔽,又可用于平时停放车辆。
三、人防车位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人防车位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城市人民防空条例(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物业管理条例2. 人防车位建设与管理(1)规划审批新建人防工程配套的人防车位,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人防车位建设方案。
(2)建设标准人防车位建设应遵循以下标准:1)车位数量: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周边停车需求确定。
2)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3)车位设施:应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
(3)管理责任1)人防车位的管理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2)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车位管理制度,确保人防车位的使用安全。
3)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人防车位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人防车位使用与收费(1)使用方式1)战时人防车位:战时按照战时人防工程的规定使用。
2)平时人防车位:可由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租赁、出售。
(2)收费标准1)租赁费用:租赁人防车位的,租赁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人防车位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许多城市开始在地下空间建设人防车位。
然而,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人防车位权属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防车位的概念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车位,是指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满足战时人员、物资储备和平时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授权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空间停车位。
三、人防车位权属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人民防空法》:该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建设单位取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物权法》:该法对车位权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位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权属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
2. 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防车位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其权属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
3. 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了人防车位,并将车位出售给业主。
业主购买车位后,发现车位权属问题,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其权属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案例二: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人防车位应由全体业主共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虽属于公共设施,但其权属仍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判决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四、人防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人防车位权属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解决人防车位权属争议。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人防车位权属争议。
人防车位政策解读

人防车位政策解读在日常生活中,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有的物业小区利用小区的人防工程作为地下停车场,收取车辆保管费用,有的物业小区开发商甚至将此类地下停车场划出独立的车位出售这些做法已延续多年,很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有的小区业主对此产生了疑问,小区人防工程是不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可以作为地下停车场;如果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能否买卖,车位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收益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都与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的权属归属有关为此,笔者拟在分析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权属归属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上述与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相关的问题提出一点建议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的法律属性由于《物权法》的缺位,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规定散落在与人防工程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中以广州市为例,目前,适用于广州市的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这些立法大多涉及到人防工程的法律属性问题,如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必须建设人防工程作为配套设施,该规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相关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同时,规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平时用于经营活动但按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除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而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即人防工程的权属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者可以将人防工程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但人防工程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即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在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继续探讨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权属的具体归属是十分重要的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权属的具体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在物业小区出售之前,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的权属属于物业小区开发商,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小区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使用后,人防工程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存在争议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人防工程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其权属当然应该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有的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出售的只是每一套独立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包括人防工程在内的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因此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首先,并不是所有公建配套设施都象楼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有的公建配套设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其权属也可以独立的存在如小区范围内建设的学校,虽属公建配套设施,但其权属由开发商依约定移交教育部门其次,与学校一样,作为公建配套的人防工程也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但即使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将独立存在的建筑物归所有业主共同所有,这些建筑物也不是当然的归属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的具体归属,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予以确定根据XX年x月x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作为商品房的成本,包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内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将人防工程的投资作为成本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当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明示否则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作为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笔者认为,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只要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符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人防工程供全体业主使用;开发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对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权属相关问题的看法明确了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的具体权属后,与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权属相关问题也显得容易解决物业小区人防工程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有观点认为,人防工程是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与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也有观点认为,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包括人防工程在内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因此,我国对于地下建筑物权属的规定缺位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独立存在的建筑物作为公用设施,只是对其用途依法或依约有明确用途而已,这跟明确建筑物的权属没有矛盾的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正如我们使用权属明确的住宅时不能违反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一样,人防工程的权属也应该是可明确登记的,这并不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是对“地上权”的一种曲解依不动产的一般法理,“土地”的范围可以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是土地的横向范围,一是土地的纵向范围前者较易理解,后者实际上是指土地作为不动产依其负担的财产权利而向地表的上下空间合理扩展的范围通俗的说,就是“土地”实际上不仅仅是指地表,而是包括了土地地表的上下空间扩展范围因此在地表以下的土地,也是土地,依附在其中的建筑物也是建筑物,“地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建筑物的权属,也与一般的建筑物权属没有区别,按照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对“地下”的不动产权进行登记未为不可实践中,不同类型的物业小区人防工程,其权属主体是不同的,具体如下: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或者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人防工程供全体业主使用,或者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必作为独立的建筑物进行权属登记,可以作为全体业主共有物权,在业主的房到产权证中注明2、开发商独立投资的物业小区人防工程,应确权到开发商名下,以利于开发商经营与管理物业小区人防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地下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根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停车场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在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场的情况下,停车场的车位能否买卖,收益应归于哪一方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理论上依法改建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可以买卖但在操作中要区别情况:1、如果地下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出售车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收益归全体业主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共有物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目前出售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停车场车位,在实践中是不可操作的但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相关的企业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其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2、如果地下停车场的权属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分割成各个车位出售,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其收益也应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车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小区土地由全体业主共有,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部位均为业主共有财产,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已入住的小区应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掌握车位出租的收益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但是售房后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销售车位的使用权超过XX年即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近期不少小区和在售楼盘都纷纷出售车位、车库,有的甚至要求本来租车位的业主也得把车位买下来,否则便威胁要出售给其他业主由于历史原因,现在车位在多数小区中都还算是“稀缺商品”,但是车位权属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可以销售的车位又有不可以销售的车位,因此在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务必要注意:一.车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到手的也只是一张白纸《合同法》第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只有XX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XX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XX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二.几乎每个小区都有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车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我国现行的商品房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要求房产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标准配置建设停车位,这是法律规定的商品房建设规划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硬指标",这些车位是建筑物的配套设备设施,其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由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因此,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后,红线内所有没有独立产权的部位)即共有财产也同时一并转移给了全体业主目前小区的车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三面有护围的地上车位——可办产权,可销售若开发商在当初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如根据<<北京巿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3.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如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即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4.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的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5.该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很多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及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近期,一些业主和开发商由于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发生纠纷,一些人认为人防设施是没有产权的,而另外一些人认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下面是关于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请大家阅读。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规定人防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照法律修建的人防工程必然也属于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且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3、与一般住宅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中学)和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的性质一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是向国家确定的主管部门移交所有权,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也不可能由小区业主进行公摊,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缺乏法律依据。
人防工程车位施工(3篇)
第1篇一、工程概述人防工程车位施工是指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中,为满足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平时停车需求而进行的施工活动。
人防车位施工不仅要满足战时防护要求,还要兼顾平时使用功能,确保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施工准备、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对人防工程车位施工进行详细介绍。
二、施工准备1. 施工图纸:根据人防工程车位的规划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包括车位尺寸、布局、排水、通风等。
2. 材料准备:准备施工所需的材料,如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装饰材料等。
3. 机械设备:根据施工需要,配置相应的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搅拌车、泵车、钢筋加工机械、施工电梯等。
4. 劳动力:组织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施工队伍,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等。
5. 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
三、施工方法1. 基坑开挖: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确保基坑尺寸、深度符合规范要求。
2. 底板施工:浇筑底板混凝土,确保混凝土强度、厚度、平整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3. 墙体施工:绑扎墙体钢筋,设置拉结筋,浇筑墙体混凝土,确保墙体厚度、垂直度、平整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4. 顶板施工:绑扎顶板钢筋,设置拉结筋,浇筑顶板混凝土,确保顶板厚度、平整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5. 防水施工:在底板、墙体、顶板等部位进行防水施工,确保防水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 车位装饰:对车位进行装饰,包括地面铺设、墙面涂料、照明、排水等。
7. 通风、排水:设置通风管道、排水管道,确保车位通风、排水顺畅。
四、质量控制1. 材料质量:严格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工艺:严格执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3. 隐蔽工程:对隐蔽工程进行跟踪并作好记录,确保隐蔽工程质量。
4. 质量检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
5.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五、总结人防工程车位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战时防护和平时使用需求。
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车辆保有量也随之上升。
为了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人防车位作为一种新型的停车设施应运而生。
人防车位是指在地下防空洞、人防工程等地方设置的停车设施。
为了规范人防车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车位的定义、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人防车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防车位是指在人防工程内,为满足停车需求而设置的停车设施。
人防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棚等。
三、人防车位的建设1. 人防车位的规划与设计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人防车位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与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等统筹考虑。
2. 人防车位的建设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防车位的建设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在建设人防车位前,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人防车位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人防车位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3)人防车位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
3. 人防车位的建设标准根据《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074-2012)的规定,人防车位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人防车位应当具备足够的停车容量,满足停车需求;(2)人防车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等,确保车辆安全;(3)人防车位的结构应当符合抗震、抗爆、抗冲击等要求;(4)人防车位的出入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方便车辆进出。
四、人防车位的使用1.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防车位的使用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人防车位使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停车难已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其中人防车位作为一种有效的停车资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现实中,人防车位的使用也存在诸多问题,如非法占用、擅自改变用途等。
为了规范人防车位的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车位的定义、使用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人防车位的定义人防车位,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地下或半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人防工程应当具备以下功能:防灾、救灾、避难、战备物资储备等。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人防车位的使用原则1. 公平原则: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歧视。
2. 合法原则: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合法,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非法占用。
3. 效益原则: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充分发挥其防灾、救灾、避难等功能,提高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
4. 安全原则: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利义务1. 使用权利(1)合法使用人防车位,享有停放机动车辆的权益。
(2)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支付停车费用。
(3)在规定时间内,对人防车位进行合理使用。
2. 使用义务(1)遵守人防车位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爱护人防车位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
(3)在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
(4)遵守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五、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1. 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主体为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人防车位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2.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范围、收费标准、使用期限等。
3.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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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该归谁?
2014-06-17 16:13: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编辑部:
我所在小区开发商将住宅建筑下面的部分人防工程改为地下停车
场,并向业主出售。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认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是其为缓解车位紧
张投资建成,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双方并未约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因
此开发商有权出售其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请问,开
发商投资改建成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如何判定?开发商是
否有权出售?
答: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
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
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
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
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
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
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
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
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
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
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
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
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
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
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
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
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
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
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一
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
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
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
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
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
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
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
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
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
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
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
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
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
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
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
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
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
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
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
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
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
开发商所有。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
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
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
建。”因此,笔者认为,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
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
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
之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车库的成功
判例也证明了以上观点。
综上分析,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
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
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法律顾问 翟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