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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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

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

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主题:产品质量法典型案例要求:介绍一起涉及产品质量的典型案例,重点阐述该案例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以及企业应对措施。

一、案例概述2018年6月,一起影响中国婴幼儿产品行业的“儿童摇床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涉事厂商“新华制药”因其生产的婴儿摇床出现故障且存在显著安全隐患,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质量监管黑名单”。

据了解,该款儿童摇床的安全隐患极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床脚铁制支架断裂、吊饰拴结处断裂等问题,容易导致婴幼儿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新华制药未按要求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使用年龄限定,以及对第三方代理报关提供虚假标签等行为也被曝光。

二、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该事件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针对儿童用品的法律监管更加严格。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一批相关文件,严格规范了婴幼儿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行为。

2.强化了产品质量追责机制。

在依法依规追究新华制药法律责任的同时,还有被追加的履行连带赔偿义务和恢复受害者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3.提高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通过该事件的曝光和舆论监督,加强了消费者对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程度,对企业建立品牌信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应对措施1.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原材料、材料的选择、检验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生产工艺调试和自检,着重考虑使用年龄等细节问题的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可靠,让消费者放心。

3.完善售后服务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受到不良事件的影响、积极解决问题并强化消费者反馈的重要性。

四、结论此次儿童摇床事件,提醒我们生产企业应该从根本上改变产品管理规律,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建立品牌信任,为消费者提供更有质量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强,并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建设,形成健康独立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监管。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来探讨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案例一: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认证要求。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和产品召回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赔偿。

与此同时,该法规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案例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是美国政府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保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的安全性。

根据该法律,所有销售到美国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在公众使用过程中不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该法律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建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产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CPSC有权发布警告或召回通知,企业必须积极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获得及时的安全警示和召回通知。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产品安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还是树立品牌形象和维护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是欧盟成员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本案中法院作出让家电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 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 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 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 用是正确的,但处罚显得有点轻,应该吊销 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
案例3
(1)案例摘要
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总经销 该厂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该电机厂是军工 企业,生产技术力量雄厚,这种新电机是刚开 发的产品,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然而, 当首批100台电机送到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仓 库时,仓库的保管员却拒收。为此,电机厂派 员与供应公司领导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 不下。电机厂遂以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违约起诉 至法院。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曾某认为:酒店 要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餐费不该付。 饭店老板李某认为,曾某要先付清餐费,才能 考虑赔偿问题。 后经该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01 年3月2日达成协议:对曾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 偿,由店主李某以当面赔礼道歉的形式体现; 婚宴餐饮费5980元由湖光大酒店承担,医药费、 误工费、经济损失共46443元由酒店承担,15 日内付清。
在调解中,店主李某迟迟不作赔偿的一个理由是:饭 店并非故意将有毒对虾售给顾客,而且饭店在中毒事 件后元气大损,生意日益萧条,也是有毒对虾的受害 者。其实,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产品质量法》第 35条,只要毒虾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人就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非因 法定事由不得抗辩。
(2)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销售变质食品而导致的食品中毒事件, 销售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意味着销售者只要销售失效、变质的 产品即为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对于本案双方所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否应先支付餐 费?笔者认为: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应是法律允许 流通的,本案中湖光大酒饭店出售有毒对虾,违反 了《食品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属于法 律禁止流通的食品,而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的买卖 应属无效,曾某拒付饭费是完全合法的。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生产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6年,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混凝土添加剂在市场上销售,被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问题。

随后,多名消费者因使用该添加剂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二、案件事实1. 消费者投诉:2016年6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使用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混凝土添加剂后,发现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

该公司遂向甲公司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2. 产品检测: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发现甲公司生产的该型号混凝土添加剂中存在有害物质,超出国家标准。

3. 索赔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信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4. 协商未果:甲公司认为,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工程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认可。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中存在有害物质,超出国家标准,构成产品质量问题。

2.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给建筑工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1. 甲公司赔偿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2. 甲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信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这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电子设备爆炸事件事件描述:时间:2009年3月15日地点:江苏省南京市2009年3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电子设备爆炸事件,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该事件的起因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生产的手机爆炸,导致用户受伤并引发了严重的纠纷。

事发当天,张先生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手机,并根据手机上的使用说明进行正常使用。

然而,在早上9点左右,他接到了一个重要电话,刚接通不久,手机突然爆炸了。

由于手机碎片飞溅,张先生被严重烧伤并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

张先生的家属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

首先,他们发现该款手机早在生产前就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公司内部已经得知该问题,但选择了隐瞒。

其次,他们发现在张先生购买手机前,已经有其他用户因相同问题受伤。

然而,该公司对此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最后,他们得知公司在没有测试和验证完成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将这批手机送到市场。

家属们意识到了他们可能不是唯一受害者,他们聘请了一位合格的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制造缺陷产品的行为,并可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

他们向法院提出了以下主要索赔要求:1.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刑事处罚,以制止其类似行为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要求该公司立即召回所有存在缺陷的手机,并对用户进行免费维修或退款;3.要求该公司为张先生及其他受伤用户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接受了张先生家属提出的诉讼,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在法庭上,律师提供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该公司的内部文件、用户受伤的医疗记录和其他被受害用户的证词。

最终,法庭认定该公司的手机存在严重的制造缺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给予了该公司相应的处罚。

律师的点评:这起电子设备爆炸事件揭示了一家知名电子公司出于利益考虑,放任了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给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威胁。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案例 案例1] 案例
山东荷泽地区一位老人过70大 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铜城某家 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 晚大雪纷飞,气温骤降。晚11时,大儿子为 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 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 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 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 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荷泽市技监 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 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请问:(1)该案 应如何处理? (2)本案生产者和销售者 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二、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主要 由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 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等几个方面组成。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的规定,就是这种监督的体现。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
1、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有关 、产品责任: 机构和有关人员,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 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期限是责任主体承担 赔偿责任的法定界限(本法第45条)。 2、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 缺陷的界定很重要,因为 、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 产品缺陷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有关。一般认为缺陷 包括以下几种:设计缺陷、批示上的缺陷、制造缺陷、原 材料缺陷、装配上的缺陷及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含义作了规定;第41条规 定了产品责任的排除。 3、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质量法第三章第26条~39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商店赔 偿因电风扇质量缺陷致其妻乙伤残所造 成的损失。而百货商店则辩称,虽然电 风扇质量有缺陷,但是事情已过去6年 之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因此,百货 商店拒绝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 45条)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近年来,家用电器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尤为令人担忧的是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随着家庭用电量的增加,电器设备的故障和缺陷问题也愈发突出。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宗家用电器引发火灾案例:案例描述:今年6月,城市的小区发生了一起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据了解,起火源头是一台尚未加入家电维修服务承诺机构的空调。

起火的位置在这台空调的控制模块上。

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是空调控制模块发生故障导致的。

而这种故障是由于该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上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空调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技术疏忽,未能对该控制模块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测试和质量检验,在产品销售出去之前,也没有发现模块存在缺陷的风险。

事发后,该小区的住户被紧急疏散,并无人员伤亡。

但小区的一座楼房严重受损,多户居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住户们对空调制造商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单位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因其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消费者要求销毁、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条款,受害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中,起火事件明显是由于家用电器的设计和制造缺陷引起的。

这款空调的控制模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制造商未能尽到必要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性测试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住户们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主张系当事人的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自行或者因他人的顾问活动导致缺陷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缺陷或者是由于使用者不当等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

但在该案例中,由于空调控制模块的设计和制造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制造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因此制造商很难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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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

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篇二:产品质量法的案例】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2000 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 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0 日17时20 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1 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 元的判决。

问题: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 1.可以。

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

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

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案例三: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 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 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 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 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应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 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 40 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四: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

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参考答案: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五:丁某于1995 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

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 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参考答案:不成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间,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六: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

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

”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 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原标题: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

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

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

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案例6:德泰永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2014年4月2日,在对银川德泰永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柴胡等共计114个品种中药饮片无标签,包装上无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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