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案例
海关检验检疫的案例及重要性

海关检验检疫的案例及重要性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2日,义乌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牙刷、蜡锅、袜子等货物,但宁波海关在实施现场查验时未发现袜子等申报货物,反而发现另有多项未申报的货物,其中口红、眉笔、睫毛膏等化妆品均属于法检商品,出口须经过检验。
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宁波海关对该公司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在进出口环节,行政相对人对于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负有如实报检的法律义务。
调查发现,该类案件的起因主要有以下三类:01 部分企业法律知识匮乏该类案件主要违法主体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以致出现违法事实时还不知自己已经违法。
02 个别企业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海关监管模式实施的是抽批检验检疫,个别不诚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视法律制度的权威,主观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企图蒙混过关,凸显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诚信意识的缺乏。
03 对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少数企业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等原因,存在怕检验检疫流程时间长而影响通关的思想顾虑,采取了不如实申报等方式,造成了违法。
海关提醒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的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将海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
否则,既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又要遭受法律制裁。
以重量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商品计量检验及案例分析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22 科学与信息化2023年8月上以重量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商品计量检验及案例分析龙锋 黄永恒 韦小华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 广西 柳州 545006摘 要 在我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把质量称作重量。
本文分别介绍了一般商品、干冻商品、水冻商品、固液两相商品等净含量的检验方法,对检验的设备选择和检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阐述,并以固液两相商品净含量检验为例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文章提出对于每个具体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都要根据商品的特点、所用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步骤找出检验的关键点,并严格把握,使检验准确性有可靠的保证。
关键词 重量;质量;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引言在我国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检查,已成为当前计量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政府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可以通过质量单位来表示,这种方式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出商品的实际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是商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
本文主要对商品计量检验的通用方法、干冻商品、含水物质及固液物质的计量检验方法结合实例进行介绍。
1 一般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通用方法1.1 一般商品“一般商品”指的是那些具备特定物理性状的食品,它们的包装可能采用固态或者半流体的方式,大部分都具备“一般商品”的特征,如牛肉、香肠、巧克力等,它们的数量众多,且大部分都具备“一般商品”的特征,可用来衡量食材的营养价值。
由于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这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测量技术已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测量手段。
1.2 一般商品的检验方法1.2.1 测定总量(GW )。
使用秤或天平,按照一定的顺序精确测量每一份样品的实际重量(GW i ),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
1.2.2 测定皮重(P )。
使用精密的测量工具,如秤和天平,精确测定每份未拆封的样本的(P i )值,并将测得的数据和实际的总体数据进行匹配。
化妆品出口检验检疫案例

化妆品出口检验检疫案例
8月28日,宁波检验检疫局通报说,近日他们查获一起重大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共查获53.21万件逃漏检商品,其中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9万余件。
据了解,这也是宁波口岸查获的单次涉案数量最多的出口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件。
2017年7月,宁波检验检疫局接到举报称,近日有2个集装箱假冒品牌的化妆品将从义乌装箱,分别运往宁波北仑和梅山装船出口。
随后,宁波检验检疫局成立调查组,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于当日午夜对正等待装船出口的集装箱实施拦截。
经现场查验发现,2个集装箱的目的地分别为越南和孟加拉国。
执法人员说,该批货物除申报的产品外,还有瞒报的眉笔、眼线液、唇线笔、口红等化妆品,羽毛球拍、打火机及打火机油等产品,共计53.21万件。
“其中有7种化妆品假冒联合利华的LAKME品牌,数量9.01万件。
”
据当事人供述,该批货物为不法外商利用网上交易采购,通过国内外贸公司办理货物收货、储运和出口等手续,全部货物均在义乌采购,均为假冒品牌产品。
随后,宁波北仑和梅山检验检疫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目前,案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宁波检验检疫局积极探索“情报搜集、执法联动、高效查处”的口岸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模式,重点围绕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非、输中东欧等出口商品,加强质量监管,强化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
2016年以来,宁波检验检疫局共查处出口假冒伪劣案件20余起,涉案商品上千万元。
产品质量法案例

本案中法院作出让家电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 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 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 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 用是正确的,但处罚显得有点轻,应该吊销 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
案例3
(1)案例摘要
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总经销 该厂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该电机厂是军工 企业,生产技术力量雄厚,这种新电机是刚开 发的产品,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然而, 当首批100台电机送到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仓 库时,仓库的保管员却拒收。为此,电机厂派 员与供应公司领导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 不下。电机厂遂以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违约起诉 至法院。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曾某认为:酒店 要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餐费不该付。 饭店老板李某认为,曾某要先付清餐费,才能 考虑赔偿问题。 后经该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01 年3月2日达成协议:对曾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 偿,由店主李某以当面赔礼道歉的形式体现; 婚宴餐饮费5980元由湖光大酒店承担,医药费、 误工费、经济损失共46443元由酒店承担,15 日内付清。
在调解中,店主李某迟迟不作赔偿的一个理由是:饭 店并非故意将有毒对虾售给顾客,而且饭店在中毒事 件后元气大损,生意日益萧条,也是有毒对虾的受害 者。其实,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产品质量法》第 35条,只要毒虾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人就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非因 法定事由不得抗辩。
(2)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销售变质食品而导致的食品中毒事件, 销售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意味着销售者只要销售失效、变质的 产品即为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对于本案双方所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否应先支付餐 费?笔者认为: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应是法律允许 流通的,本案中湖光大酒饭店出售有毒对虾,违反 了《食品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属于法 律禁止流通的食品,而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的买卖 应属无效,曾某拒付饭费是完全合法的。
商品检验案例

商品检验案例1.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
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 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
SGS 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
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根据该规定,我方出具的某省进出口商检局检验证书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法律效力,视为中方公司未提出商检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并以复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规格的依据,根据澳大利亚SGS出具的商检报告,中方公司交货确实与合同不符,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澳方损失。
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案例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doc!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与贸易
1103014028
闫玉丽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9日,B公司在我局报检了一批从日本进口的调味品,数量为100箱,重量为900千克,货值1800美元。
10月17日取样检验。
在10月25日日常监管时发现该批货物在未经检验完毕的情况下已被使用了11箱。
案情分析: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执法人员对B公司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上述进口调味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原因:一是B公司存有逃检行为;二是B公司存有麻痹大意行为,总觉得自己的公司是老牌公司,供货方又是老客户,没有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淡漠意识也给我们检验检疫人员敲响了警种:不管新、老公司,都应一视同仁,不可掉以轻心;都应时刻警惕着,严把质量关,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我们检验检疫一线的工作人员,不断掌握新政策、新规章、
新措施,将行政处罚工作融于各自的实际工作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切实把好检验监管关,防止逃、漏检现象的发生,以规范各进出口企业的报检行为,提高各进出口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优化执法环境,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加快推进建设法制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几则案例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 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货物 对货物品质的保证期限内,就货
出的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 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在 2010 年 6 物的品质问题向甲公司提出过异
持是正确的。因为被申请人始终 月 2 日 ,即 在 收 到 货 物 13 个 月 议,乙公司从而丧失了向甲公司
不合格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买 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且在发货 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
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 前已存在,是由于甲公司在生产 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
的权利。
过程中监管不力所导致的。6 月 5 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
日,乙公司据此提起仲裁,向甲公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在本案例
案例一:因未规定检验条 款而引起的货款纠纷
(一)案情介绍 我国甲公司为了向马来西亚 乙公司出售休闲款衬衣,分别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9 月 3 日 和 9 月 18 日 与 马 来 西 亚 乙 公 司 订 立 了 3 份 总 金 额 为 829352 美 元 的 售货确认书,约定付款方式为 D/A90 天,双方在售货确认书中 保证严格按照确认书的规定行使 权力并履行义务。 甲公司在确认书签订的情况 下,按照合约的要求较好地履行 了供货义务,而马来西亚乙公司 并没有严格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 额付款,仅仅支付了 300000 美元 的货款。马来西亚乙公司声称这
方马来西亚乙公司承担全部仲裁 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验的合
费;由于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 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
证据,仲裁庭对于甲公司所提出 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验是在
的律师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二)案例评析
验收案例
2、全验(适用:批量小,规格尺寸和包装不整齐,价值大的,
四、做 出 验 收 记 录
五、验收中异常问题的处理
1、单据不全 2、单单不符
3、质量有异
4、数量不符 5、有单无货 6、错验
凡验收所需的证件不齐全时,到库物资仍做为待验 物资处理,待证件到齐后再进行验收,若条件允许 遇到这种情况应立即通知货主,并按货主 也可提前验收。 提出的办法办理,但应将全部事实处理经过记 应先将合格品验收入库,不合格品分开堆放,做 录在案备查。 出详细记录,并立即通知货主与发货单位交涉;交涉 若实际验收数量小于送验数量并小于合同中的磅 期间,对不合格品要妥善保管;如货主同意按实际情 差率时,则以送验数量为验收数量;若实验数量大于 况验收入库时,应让货主在验收记录上签章。验收 验数量时,则以送验数量为验收数量;若实验数量小 后,仍应将不合格品单存、单发,并填写入库验收单 应及时向货主反映,以便查询。 于送验数量并大于合同中的磅差率时,经核实后立即 通知货主。在货主未提出处理意见前,该物资不得动 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数量、质 量等方面的差错时,应及时通知货主, 积极组织力量进行复验,及时更正。
验收方法
一、数 量 验 收
二、质 量 检 验 三、重 量 检 验
一、数 量 验 收
(1)点件法: 一般适合散装的或非定量包装的物资。
(2)抽验法:按一定比例开箱点件的验收方法。适合批量大、
定量包装的物资。国内货一般抽检5%--15%;贵重物品应提
高检验比例或全点。进口货物则按合同或者惯例办理。
(3)检斤换算法:通过重量过磅换算该物资的数量。适合物资
格商品处理? 一般应该采取外观检验法进行质量验收。验收质量时
发现外包装破损、变形、水渍、未封装、商品包装的不牢 固,水质变色,过期,等现象我们可将其作为疑问商品 或不合格商品处理。
进口商品检验争端案例的分析
需 出具入 境通 关单 , 因此 , 只 需走 疫 机构 签发 《 检验 检 疫处 理通 知 单》 的交接 与责任划分 问题 。本案 基本商检 流程 , 即在进 口口岸做普 书》 ,货物 或其代理人应 在检验检 中, 检验 建议联系单交接 与商检责 通 商检 ,一 般两 小 时左 右就 可完 疫机构 的监督下进行 处理 , 无法处 任 划分存 在两 种可 能 : 其一, 被 告
种。
理人 ( 货代 公司) 在完成清 关后 , 已
( 三) 对被 告三个抗辩 的辩驳
将《 检验检 疫联系 凭条》 与提单 ( 提
本 案 中,被 告虽 提 出三 个抗 货 单)等其他单据 一道交给原告 ,
2 .检验检疫机 构根据规 定和 辩, 以证 明该案法 律责任不在 于被 但 原告或司机 因过 失或疏忽 , 在 凭 需要 , 对进 口货物实施三检合 格或 告 ,而在 于原 告或 丙方 ( 货 代 公 提 单 ( 提货 单) 等单 据从 海 关监 管 必要 的卫 生除 害处 理后 , 出具 《 入 司) , 但细细辨 析 , 这三个抗 辩缺乏 场所提货后 , 未经法定检验 即将 货
( 如图 1 ) :
提单 ( 提货 单) 等其 他单 据一 道 交
必 须注 意 ,对 于法 定检 验 货 给 原告 , 致使 原告所委托 的司机 凭
1 . 在货物 入境前或入境 时, 进 物 , 如果进 口商或其代理人 从港 口 提单 ( 提货 单) 等 从海 关监 管场 所
口商或 其代 理人 先提 供所 需报 检 提货 后 , 未送 到“ 检验检 疫 联系 凭 提货后 , 未经法 定检验就将 货物直
成。
理 或处理后仍不合格 的, 做退运或 或 其代 理人 ( 货代 公 司) 在完 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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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案例
1.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
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 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
SGS 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
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根据该规定,我方出具的某省进出口商检局检验证书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法律效力,视为中方公司未提出商检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并以复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规格的依据,根据澳大利亚SGS出具的商检报告,中方公司交货确实与合同不符,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澳方损失。
2.某公司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
货到目的港后,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该公司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请问该公司索赔是否合
理?
3.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30天内为索赔期限。
货物运抵港口后因暂没有泊位而延误10天,10天后货物卸至码头,经检验发现有30%发生霉烂变质,原因尚未查明。
我方现应如何处理?
4. 我某外贸公司按FOB伦敦价格条件从英商进口货物一批。
当我方派船前往伦敦港接货途中,突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
我方船船只得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程近万公里,致使船舶到达伦敦港时已过装运期。
对此,英商要求我方赔偿因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和利息。
若你为我方代表,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具体案例分析 (参考提示)
1.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
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纪录由制造商提供。
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2.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
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
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3.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
订约时我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
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4.我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商人出口一批花生,CIF新加坡。
新加坡商人又将该货转卖给马来西亚商人,货到新加坡后,新加坡商人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仍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
其后,新加坡商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退货要求。
试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提示
1.买方不能接受货物。
因为: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是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不真实问题。
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
本例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
但有言明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商检证书风险很大。
所以买方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
2.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
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所以,卖方拒赔是合理的。
3.我方应同意理赔。
因为:《公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在发运货物中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因此,马来西亚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是有效的。
4.我公司应拒绝新加坡商人的退货要求。
因本批货卖到新加坡,新加坡商人提货时发现质量有问题,应即凭新加坡公证机构的商检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现新加坡商人已将货物转卖,即构成了对货物的接受。
此外,新加坡商人持马来西亚商检机构证书向我方索赔,其索赔依据不符合规定,所以我方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