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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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第七章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

第七章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
主要用于驱虫或杀虫,而常用的苯并咪唑类抗寄生虫药物 有丙硫苯咪唑、丙氧咪唑、噻苯咪唑、甲苯咪唑、丁苯咪 唑等。食用残留有苯并咪唑类药物的动物性食品,对人主 要的潜在危害是致畸作用和致突变作用。对于妊娠期的孕 妇有可能发生胎儿畸形,如短肢、兔唇等;对所有消费者 来说,可能由于其致突变作用使消费者发生癌变和性染色 体畸变,从而其后代有发生畸形的危险。
•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RLVD)是指某种兽药在食物中或食物表 面产生的最高允许兽药残留量(单位μg/kg,以鲜重计)。
• 兽药残留可分为7类:①抗生素类;②驱肠虫药类;③生长促 进剂类;④抗原虫药类;⑤灭锥虫药类;⑥镇静剂类;⑦β-肾 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
• 2002年农业部颁布《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1. 2 净化
净化即将待测物与提取液中的样本干扰杂质分离。兽 药残留分析中常用的净化方法是液- 液分配和固相萃 取。
液- 液分配:等体积的分配体系中溶质分配平衡后溶解在非极
性或极性较弱的溶剂中溶质的百分比称为p值,利用p值可以选 择萃取系统、计算萃取次数和抽出率。通过调节溶液的pH值、 极性、离子对形成等手段选择性地改变待测物的p值.
① 可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量限量的药物有88 种
② 可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药物有94种
③ 可以使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兽药残留的药物有9 种
④ 禁止使用,且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31种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 养殖环节用药不当是产生兽药残留的最主要原因。产生兽 药残留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七章 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
一 、概述
• 典型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畜禽疾病的药物。但是, 随着集约化养殖生产的开展,一些化学的、生物的药用成 分被开发成具有某些功效的动物保健品或饲料添加剂,也 属于兽药的范畴。兽药的主要用途有防病治病、促进生长、 提高生产性能、改善动物性食品的品质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第七章 油菜品质及检验

第七章  油菜品质及检验
菜籽中的主要有害成分是硫代葡萄糖甙(硫甙),硫甙是一类葡萄糖衍生物的总称,其分子由硫苷键联结非糖部分(苷元)和葡萄糖部分组成,以钾盐或钠盐的颗粒存在于胚的细胞质中。目前发现油菜籽中有90多种硫甙。硫甙本身并无毒,但榨过油的菜籽饼粕吸水后,可在菜籽所含芥子酶的作用下水解产生异硫氰酸盐、硫氰酸盐、恶唑烷硫酮、腈等有害产物。用这种粕饼做饲料会引起牲畜甲状腺肿大和代谢紊乱,严重时会导致家畜死亡。加热可使饼粕中芥子酶失去活性,但禽畜肠道细菌的葡萄糖硫甙水解酶仍可将硫甙水解成有害物质。此外菜籽中的有害成分还有植酸、酚酸芥子碱)和单宁。
第二节油菜品质的形成与调控
油菜以农艺性状为基础,可分为白菜型、芥菜型和甘蓝型三大类。向菜型油菜俗称小油菜,染色体数20,包括芸薹(北方型小油菜)、南方油白菜和北方油白菜。芥菜型油菜俗称大油菜、高油菜、苦油菜、辣油菜等,是芥菜的油用变种。染色体数有36、34和16之分。甘蓝型油菜又称洋油菜、番油菜等。染色体数38 (aacc),包括欧洲油菜B.napus L、日本油菜B.napella Chaix和B.Nupus var.napella (Chaix)Olsson。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甘蓝型油菜的三大产区之一。甘蓝型黄籽油菜含油量35%~45%,而且黄籽还有种皮薄、‘皮壳率低、纤维素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榨出的油清澈透明等特点。因此甘蓝型黄籽油菜备受油菜育种家、油脂加工业、食品工业、饲料业、养殖业的关注。
油菜种子含油量占自身干重的35%~50%,菜油含有十多种脂肪酸和多种维生素,特别是维生素E的含量较高,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长期食用菜油。普通菜油结过脱色、脱臭、脱脂或氢化等精炼加工可用于制造色拉油、人造奶油、酥油等产品。普通菜油芥酸含量在45%以上,可直接用于加工高温绝缘油和选矿工业的矿物浮选剂等。低芥酸菜油则是良好的食用油,色泽清淡,味香无臭,不浑浊。高芥酸菜油(芥酸含量55%以上)是理想的冷轧钢脱模剂及喷气发动机的润滑剂,还是金属I业的高级淬火油。菜油还可以将其硫化、氢化及硫酸化的产物用于橡胶、油漆、皮革生产。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教学重点、难点】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过程】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

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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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标准 (1)国际标准化机构标准 (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 (3)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 (4)某国权威性标准
二、我国对商品标准的分类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三、我国对检验标准的规定

第六节买卖合同中检验检疫条款
一、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检验条 件的条款,即指合同中对某项货物在检验 时所对一些检验做法的具体规定,比如货 物的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 时间和地点等。 有些合同把商品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 放在一起,合称商品检验索赔条款 (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案例三
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条进口香烟 生产线合同。设备为二手货,共十八套生产线, 由A国某公司出售,总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 如有缺件损失,货到用货现场后14天内凭商检证 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于 设备损坏、缺件等根本无法正常运转。而货物运 抵工厂后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了14天的期限, 因此无法索赔。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 工维修,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花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也只开出了4条生产线。
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 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 赔金额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 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表 皮为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 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 数量和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 而作出的变质证明。(见《公约》第八十二条) 我方复函对方同意赔偿。请问处理是否妥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 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 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 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 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 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 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 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 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 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6、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合同和 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数量为20 公吨,纸箱包装,每箱20公斤,共1000 箱,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卖方可否多交或少交货物,理由何在?

7、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 用牛皮纸包装,但在履约时,卖方没有 找到足够的包装材料,于是用价格较贵 的塑料纸包装,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了 目的地,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暴跌。对 方在检查货物后,以我方违反包装条件 为由,拒收货物。问对方拒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3、某公司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数量 12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七、 八、九、十月份分批等量装运。七、八 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 交单议付,取得货款,九月份因货未备 妥,延迟至十月装。卖方将十月份签发 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我国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 方在装运期内分别在大连、天津各装 1000公吨与同一航次的“东方红”号船 上。向银行提交注明了不同装货港及装 船期的提单,银行是否拒收,拒付货款? 为什么?

6、我某公司收到日本富士银行开来信用 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 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 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 10015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 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 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议 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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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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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
口商品种类表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
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 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 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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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年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A 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A公司对产品的质 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 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 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 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 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 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 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 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 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 机构检验。检验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 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 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 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 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 果,据此提起仲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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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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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 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 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品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2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3
走进检验
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 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 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 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 19775美元,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 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 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 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 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 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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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 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 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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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 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 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 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 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 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 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
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 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 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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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 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 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 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 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 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否。因为加拿大甲商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并没有要求我公司索赔, 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把货物提走。根据《UCP500》规定,买方在提货 前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索赔,如买方将货提走则视为接受货物。本 案例中,甲商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货物提走,并卖给乙商, 乙商发现除货物有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包装破损,应该由甲 商对乙商进行索赔,我方不应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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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 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 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 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 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 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 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 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 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 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 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 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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