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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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连市2013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连市2013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连市2013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连市2013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大连市2013年度科技奖励工作,根据《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2013年度市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大连市科技进步奖。

二、推荐条件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该符合《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推荐可由单位推荐也可由专家推荐。

专家推荐需要3位具有同一学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推荐。

每位推荐专家每年只能推荐一项本人所熟悉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市科技奖励项目,同时应按要求独立撰写书面推荐意见(附件2),签名并加盖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公章。

在市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存在争议的,推荐专家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2、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大连市内独立法人单位;推荐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全部或部分在大连市内应用一年以上(工程类等特殊行业项目需应用两年以上)。

3、推荐项目(人选)须在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完成单位和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等内容一周以上,不存在异议(公式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

4、推荐项目如曾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组织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推荐项目如获得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行业标准等),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获得授权或审定通过;如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如新药、压力容器、农药等),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获得批准;其他项目,需在2013年6月30日前通过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

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

(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包括平台名称、批建时间、批建 单位等情况)
创新平台 建设情况
2
(项目组近三年承担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经费额度、立项时间、结题 时间、下达部门等情况)
获科技计 划支持情 况
(项目组近三年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项目名称、奖励时间、奖励部门等情况; )
项目 实施 条件
300 字左右
计划进度 及阶段性 目标
5
三、项目投入资金预算(万元)
预算科目名称 (1) 一、经费支出合计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二、经费来源合计 1、申请从市财政经费获得的资助 2、自筹经费来源 (1)单位自有资金 (2)其他资金 合计 (2) 市财政经费 (3) 自筹经费 (4)
受理编号: 负责处室:
大 连 市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技术领域: 承担单位: 归口管理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大 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制
1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手 机 姓名 单 位 负责人 性别 电 传 话 真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手 机 组织机构代码 归口管理部门 邮政编码
单位承诺:特此声明申报材料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报单位: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高新区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产学研合作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科技创新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及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兑现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适用范围第七条科技创新券主要支持对象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大连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2、主要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及服务业务;3、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在职正式职工不超过300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4、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0%以上(新办企业不受此条限制);5、与开展合作或委托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入围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研究开发中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

限于企业与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非关联单位之间开展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检测、合作开发、委托研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大财企[2008]34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34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电子政务建设;(三)电子商务建设;(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

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更加公正、公开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建委科技教育处联系。

电话:3605344附: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附: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连市城市建设维护费计划中安排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计划项目的主管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项目的受理、审查、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科技教育处在启动计划项目基金申请工作前,根据全市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计划项目指南。

依据各类计划项目的性质、目的、功能定位,明确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等要求,确定计划申报的时间、方式。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11.18•【字号】大科教发[1987]第235号•【施行日期】198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大科教发〔1987〕第23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委,各局(总公司),中央、省属在连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政发〔1986〕39号通知和《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发至乡级)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附: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大科教发(87)235号)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代理有效、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为使技术合同订立达到标准化,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使用大连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印发的《技术合同书》。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并按《技术合同书》逐项填写清楚。

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出让方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同时报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

非技术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涉及国家、地区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技术合同和价款在十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开发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后,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

第六条城区各单位(含甘井子区的市以上所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县(市)、顺口区、金州区所属单位(含市以上所属单位)和甘井子区的区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当地科委进行审核登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大金普管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大金普管发〔2018〕3号管委会各部门,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经2018年新区管委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16〕2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第5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面向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引导中介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

对于新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设备购置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第7条修订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专业化服务。

对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指定公共性专业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三、新增第8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考核优秀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四、原第9条、现第10条修订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专业性孵化载体,按照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和入驻企业数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分建设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支付。

五、原第10条、现第11条修订为: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孵化载体功能平台建设的新增投入情况,给予平台建设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大政办发[2008]18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8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作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和《大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及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所。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大科政发 [2005]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施行。

第二条市科技局是促进科普基地发展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在每年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科普基地的发展。

资金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 [2004] 160号)施行。

(一)无偿资助: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

(二)奖励: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科普基地的评选工作,对优秀科普基地授予牌匾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额度为1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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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主要包括:1.高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高校院所开展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性课题研究。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2.公共安全、农业、医疗卫生、科学普及等科技惠民技术研究。

公共安全、农业、医疗卫生领域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承担单位应为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学普及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承担单位应为大连市级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

3.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

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年,承担单位应为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资助标准创新基金主要采取事前无偿定额补助方式。

其中高校院所重点学科重大课题研究项目每年每项支持额度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50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万元。

第六条创新基金研发费用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不含项目单位在职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直接费用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第十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一条对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单位,探索按照机构式资助方式进行经费投入试点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由试点机构自主立项、自主管理。

市科技局适时开展评估抽查,评估结果作为后期拨款的依据。

“包干制”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设立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对创新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对创新基金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2.按照市科技局编制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1.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严格执行创新基金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申报与立项第十八条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征集需求、发布指南、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社会公示、签订合同的方式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组织行业或领域知名专家编制创新基金年度申报指南。

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按照申请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第二十条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通过同行评审的项目报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编制年度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拟立项项目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大连市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

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重点学科重大课题研究项目中期考核,完成阶段性目标的,拨付下一年度支持经费。

第二十五条预算和技术路线调整。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变更。

因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2年内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满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对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六、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创新基金项目,在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审计;(三)市科技局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四)市科技局对拟验收通过项目进行公示;(五)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验收通过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复核。

第三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未按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经费的;(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五)未按规定提交延期验收申请,逾期未验收的;(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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