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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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摘要: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

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宽泛,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难题。

本文简述了补充责任的含义及特征,分析了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特征,适用,完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于2021年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各项单项立法基本已经完成,民事法律立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继受和创新,其中,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之一第一次被立法正式确认,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一)含义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权利主体造成的同一损害,在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完全赔偿时,由补充责任人根据其过错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

程序上的补充是指,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应将直接侵权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而不能只起诉补充责任人,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下落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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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考题 1、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2、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二、练习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2、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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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 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 法行为。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 员等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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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单行民事法律 5.司法解释。 6.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二)明确侵权责任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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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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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知识点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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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 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这里的“一般侵 权责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 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 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 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 殊要求。

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的法定诉讼担当

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的法定诉讼担当
财 产遭 受 第 三人 侵 犯且 无 法追 偿 损 失 时对 损 失 的分
摊 , 本 质上 并 非 侵权 责 任 的分 担 , 系共 有 物 风 险 其 而
而后者则涉及拓展责任主体范围、 移转社会风险等的
正 当性基 础 , 面 临着保 障 人们行 为 自由与填 补受 害 并 人 损 失 之 间 的两难 抉 择 ; 在程 序 法 上 , 前者 双 方 当事 人均 为 实体 权 利 义务 归 属 主体 并 不 存 在复 数 诉 讼标 的, 因而 , 其诉 讼程 序较 为简 单 , 而后 者则 涉及 非实 体
肖建 国、 黄忠顺 : 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 间的法定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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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努力来 阐释部分侵权责任主体享有整体诉讼 实施 权 的正 当性基 础 。按 照杨立 新 教授 的整 理 , 国 我 《 侵权责任法》 所确立的侵权责任形态有 自己责任 、 分 担责任 、 当责任、 适 相应责任 、 按份责任 、 替代责任 、 垫 付责任 、 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 等 1 种。 一方面, 0 自己责任并不涉及侵权责任之分担 , 而 分担 责 任 与适 当责任 属 于 在受 害 人 与 侵权 责任 人
[ 稿 时 间 70 1 1 — 2 收 2 1 — 2 1
工作 , 但民诉法学界 尚未来得及对《 侵权责任法》 上精 致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所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加以研
究。
有鉴 于此 , 笔者 不揣 浅 陋 , 作本 文 , 写 意在通 过 复
数侵权责任主体之 间存在法定诉讼担 当适用空 间的
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受害人 ( 含被侵权人 ,
下 同) 与侵权责任人( 含侵权人 , 下同)在纯粹理论意 , 义上 的侵权 责 任 分 担可 以类 型化 为 受害 人 与 侵权 责 任人分担侵权责任模式 、 复数受害人分担侵权责任模 式以及复数侵权责任人分担侵权责任模式三种。 复数 受害人分担侵权责任模式通常体现为共有人在共有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5.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6.民事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17.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18.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19.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8.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20.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2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22.一般侵权责任:①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③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23.侵权责任形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24.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26.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27.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28.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29.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有的称之为转承责任或者间接责任;30.单独责任: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31.共同责任: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32.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33.共同过错: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34.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5.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36.共同正犯: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37.民事责任竞合: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称为~38.法律责任聚合=责任重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39.私权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40.责任抗辩广义: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其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狭义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4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42.数人承担按分得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43.真正连带责任: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44.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卫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45.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6.停止侵害:一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7.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参禅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方式;48.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9.用人者责任:雇用人责任、雇主责任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0.互联网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51.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52.产品责任: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4.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果实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对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56.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5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58.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得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59.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60.堆放物致人损害: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这个别物件滚落、滑落而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赔偿责任;6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为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3.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5.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66.教育机构侵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67.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8.商业诽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服务进行诽谤造成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69.专家责任: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70.律师侵权:责任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中属于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释[2003]20号第11条的责任形态分析

法释[2003]20号第11条的责任形态分析

法释[2003]20号第11条的责任形态分析作者:吴慧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2期摘要:理论和实务界通说认为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句中规定了雇主与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以一个典型的公报案例为分析对象,探究司法实践中对法释[2003]20号第11条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佣责任第三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说认为此条文规定了雇主与第三人所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1]在司法实务中,该条文虽然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理论基础,却在实际的责任形态上有所出入。

本文以一则公报案例为分析对象,探讨第11条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及判决被上诉人单昌群受上诉人聚源公司雇佣,到另一上诉人香逸公司拖运机器。

此后,其因香逸公司操作升降梯失误而坠落摔伤,遂于原审起诉要求两上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损失合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分析中肯定了单昌群与聚源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并认为香逸公司与聚源公司对单昌群的损害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聚源公司、香逸公司其中一方全部给付后,单昌群不得向另一方要求给付,聚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香逸公司追偿。

[2]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审两被告均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单昌群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香逸公司和聚源公司分别承担50%和30%的赔偿责任。

依据第11条,二审法院还判决聚源公司作为雇主亦应对香逸公司的50%赔偿责任负有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3]二、案例评析此公报案例实际上体现了法院裁判思路的转变,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法释[2003]20号第11条的基础已不再合理。

试论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之关系——以现行规定为立足点展开

试论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之关系——以现行规定为立足点展开

要件的数人侵权 不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范畴,这是侵权法实行责任 自负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最符合
共 同侵 权 的本 质特 征 。在 实践 中 ,根据 现行 规 定 ,二 者 关 系的冲 突点主要 存在 于无意 思联络 的数
人侵 权 与共 同过 失侵 权 的 交叉 关 系中,如 何认 定其 构 成共 同侵权 成 为 司法 实践 的 难题 ,从 确 立数

既 有规定 下 的考察
( )现行 规定 下二者 关系 的考察 一 侵 权 行 为 的 理 论通 常是 以单 一 加 害 人 为 原 型
的 ,在侵权 行 为人 为 数人 的情况下 ,情形 要复 杂得
内探讨 的,其含义为 :没有共同过错 ,行为偶然结 合 ,致 同一受害人 同一损 害结果 的侵权行为。因 此 ,根 据无 意思联 络数人 侵权 的通 常狭义认 识 ,从
14 3
口 长 江师 范 学院 学报
行 为 的不 同定性 直接 导致不 同 的责任形 态 ,对 当事 人利 益影 响重 大 ,故 才有与 共 同侵 权理 清彼此 关 系
的必 要性 。
侵权 与狭 义 的无 意思联 络 的数人侵 权归入 无意思 联
络的数人侵权之项下 ,而与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 同故意侵权 ) 共 分离所试图传达的意义之所在。 通常谈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即是在狭义范围
力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 ” 解释 》此条 够区分损害后果确定各侵害人的责任,与分别侵权
款是对 共 同侵权行 为概念 的界定 ,在我 国民法 中首 次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标准。
无别 ,更与共同侵权无交叉可能性。
2 . 学理上的界定 。何谓共同侵权 ,学理上争论

简析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简析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简析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一般为按份责任,承担责任后是不能追偿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般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是第二顺位的候补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两者的“相应”都是指根据具体过错程度来确定“相应”的比例责任。

对于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责任形态,在传统民法上, 按二分法, 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并将补充责任归入连带责任的一种。

但由于补充责任的特殊性,无法单纯地列入上述两种责任形态的任一种。

因此,共同责任形态划分出现了三分法,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即,补充责任是既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01—“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如何理解?在补充责任前加上了“相应的”,可理解为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依然属于补充责任的一种。

补充责任的“补充”有两个含义:1、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

即,如果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若不以“相应的”来限制, 只要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 补充责任人应就前责任人不能赔偿的全部承担责任。

如果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加上了“相应的”限制,其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相应的”部分, 而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

从裁判者的判决中可见端倪,“判令被告对xxx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是补充责任;“判令被告对xxx债务在***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02—那“相应的责任”又如何理解?笔者认为,“相应的责任”是行为人需要承担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应负的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也包括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举例: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 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 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 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 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 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 ( )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
例如: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 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 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多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 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 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参考答案]BD
举例:
甲是乙搬家公司的工人,某日为客户丙搬运冰箱上楼 时突发脑溢血昏厥,冰箱随即滚落楼梯,将正在上楼的 丁砸伤。丁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单选) A.甲 B.乙 C.丙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 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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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XX帮助行为:XX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XX着接受XX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XX 人出于故意;被XX人实施了侵权行为;XX人与被XX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与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点: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不存在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的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特点: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没有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的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5: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形态的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法定性,连带性,强行性。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连带责任的内部承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依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分担数额,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要实行均摊。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区别:产生原因不同。

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不同。

是否可以全部赔偿不同。

是否存在终局责任人不同。

换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没有内部的责任分担,只有一个人承担100%的最终责任。

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征:是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义务的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是赔偿义务人对外所负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各个行为人按照份额承担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一般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的效力1、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2、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3、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6: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要素:以过错为首要责任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以过错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适用: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侵害行为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通常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证明,加害人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取决于损害的大小。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责任的免除与分担。

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需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证的;是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责任;法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适用:第32条(监护人责任;第34条(单位责任)第35条(雇主责任)第38条(教育机构责任)第81条(动物园责任)第85-91条(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侵权、机动车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或者风险物;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无过错责任对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

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

7: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体现于“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XX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

②目的条件。

③时间条件。

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行为抗辩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紧急避险1.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以与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④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不可抗力(一)概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普遍理由。

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1、关于不可预见的认定应依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依据。

2、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区别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8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其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点:是不作为侵权责任;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是普通的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违反所负安全保障义务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责任承担(一)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二)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在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相应的补充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纠纷法律制度是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

称谓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

赔偿标准双轨制:分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

责任鉴定双轨制: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连带责任类型:①狭义的共同侵权(第8条)②XX、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第74条)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86条)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8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与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第85条)(86条后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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