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数量、包装——案例分析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注意
• 参考样品: • 以介绍商品为目的买卖双方互相寄送 样品,称为“参考样品”。一般在合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 一、列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他的交易 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都远比国内复杂。因此,规定商品名称就成为必 不可少的要求。
(二)是法律上的需要
• 从法律角度看,它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交易标的物的的具体描述, 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
• 二、品质的重要性(自学) • (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 (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 • • • (一)凭实物买卖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二)凭说明买卖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 6、凭产地名称买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凭品牌或商标买卖
• PLAYBOY 皮包
• REBORK 运动鞋
• SHISEIDO化妆品 • IBM手提电脑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 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 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 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因此, 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 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 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 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案例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案例

案例分析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阐明方面。出口商品旳销售包装 上应有必要旳文字阐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 地、数量、规格、成份、用途和使用措施等。
使用旳文字必须简要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 时也可中外文同步并用。详细到本案例,本地人除 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虽然消费 者懂得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 质量怎样?还是无从懂得。
商品旳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旳意义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措施 (一)计量单位(Measuring Unit) (二)计算重量旳措施
1、毛重(Gross Weight) 2、净重(Net Weight) 对于价值较低旳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
皮、净重旳商品,可采用“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旳做法。 计算皮重(Tare Weight)旳措施:实际皮重、平均 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
案例分析
➢ 本案是因为商品品名条款所引起旳争议。KM企业旳要求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在协议中明确要求买卖标旳物旳详细名称, 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品方面旳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旳 法律和商业惯例旳要求,对交易标旳物旳详细描述,是构成 商品阐明旳一种主要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品旳一项 基本根据。若卖方交付旳货品不符合约定旳品名或阐明,买 方有权拒收货品或撤消协议并提出损害补偿。所以,品名和 品质条款是协议中旳主要条件,一旦签订协议,卖方必须严 格按协议旳约定交货。另外,在表达商品品质旳措施中,有 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旳品质。不同 产地旳同种货品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旳差别,所以KM企业要 求提供山东大蒜旳要求是合理旳。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 企业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告知买方,要求变更协议 或解除协议。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范本一: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重要性3. 商品名称的组成要素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基本原则2. 不同行业的品质标准3. 品质要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计量单位3. 数量要求的验收标准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基本原则2. 包装要求的种类3. 包装要求的标识要求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退货问题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相关文件2. 样品照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确认,应当符合《统一商品名称确认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品质要求标准法》第10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品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根据《国际贸易数量要求计量单位规定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要求计量单位,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确定。
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包装要求标识规定法》第15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包装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范本二: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分类3. 商品名称的标准化要求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重要性2. 品质要求的评定方法3. 品质要求的变更及处理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单位及换算3. 数量要求的调整及检验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目的及原则2. 包装要求的分类及标识3. 包装要求的保护与检验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商品名称异议引起的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处理方式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评定报告3. 数量要求检验记录4. 包装要求标识样品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商品名称的确认应当出具相关文件,标明商品的切当名称及分类。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品质品名数量包装条款

导读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
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商品的名称(品名)一、什么是商品的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商品品名命名方法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如消毒液、电风扇等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如人参珍珠霜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5.以其制作工艺命名,如酿造酱油、脱脂奶6.以人物名字、名胜古迹命名:王致和豆腐乳、孔府家酒7.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内容明确,避免笼统。
(雅戈尔西服、服装)实事求是:凡是做不到,或没有必要的语句不要加入;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名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中英文皆备;(车模、玩具)选用合适的品名:为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应选用于我方有利的品名。
例1 品名:东北大豆Name of Commodity:Northeast Soybean例2 品名:中国桐油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ong Oil案例: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名称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第一节商品的品质(质量)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商品内在素质(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和外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的综合反映。
二、品质的重要性市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一: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

第一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案例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 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 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 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 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 凡是既凭样品买卖, 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 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 合同规定水分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以此来看, 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 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 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 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 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 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英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1.某年五月,我国南方某公司与马来西亚商人达成一笔大理石交易,品质要求:纯黑色,晶墨玉,四边无倒角,表面无擦痕,允许买方到工厂验货,七月交货。
签约后,由于品质要求苛刻,加工难度大,数量小,价格又低,交货期限还紧,工厂都不愿意接受。
交货期一拖再拖,后经多方努力,终于交出一批货。
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买方提出索赔。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参考提示)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外贸公司为了达成交易,不顾工厂生产加工的局限性,对客户的高品质的苛刻要求,视而不见,强行签订合同,致使交货期也得非常紧迫,我方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由此得出,对品质的要求一定要从生产加工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实际交货的可能性,决不可以硬性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给自己带来烦恼和损失。
2.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
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必须根据货物的特征、生产加工条件、运输条件和气候等因素,正确选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将科学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尤其是卖方,一定要有生产观点,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和赔偿。
以上案例就是由于在
订立质量指标时,合同与商标标明“100%”很不科学,也缺乏灵活性,因而导致卖方交货质量违约,买方提出索赔,最终卖方赔偿数十万美元。
3.我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
复验期为70天,货到目的港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
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提示)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凭样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默示条件:(1)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3)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
根据上述三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
这种潜在的缺陷要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当时买方检验时是无法发现的。
发生这种内部缺陷,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中对品质的默示条件。
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如果这种冷裂的缺陷是在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就已存在,在风险转移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这样卖方仍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4.出口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
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注明了“MADE IN CHINA”.卖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向
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提示)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
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
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5.我某公司向法国公司进口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
由于我公司未及时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燃火灾。
事后我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到拒绝。
为什么?
(参考提示)卖方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渗漏,但买方并未采取措施而导致货物自燃。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但是买方没有做到。
所以买方只能就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的本身损失要求赔偿,而不能就因其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因此,法国公司拒绝我方提出的全额赔偿要求是有道理的。
6.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应为24.9公吨。
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
此批货实际装了30吨。
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少报多。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参考提示)我方损失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装货,深究原因系我们工作脱节,管理不善造成。
因为数量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定下来的重要交易条件,少了买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海关也不会放行。
如果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海关会认为是企图逃漏关税,海关有权罚没,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告诉我们,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
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
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7.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规定:“25000M/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矿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作为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参考提示)作为卖方,是可以少装货物。
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
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8.某外贸公司出口打字机1000台。
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但是货物集港准备装船时才发现有45台包装及质量有一定的问题。
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为了保证质量,出口商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
少装这45台,也未超过5%。
于是实际装船955台,当去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说明原因。
(参考提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
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此案打字机是以台来计量,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
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因单证不符拒绝议付。
9.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500辆。
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规定:PACKEDIN WOODEN CASE,但在CASE后面加有C.K.D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国海关罚款并多交了关税。
请问这是为什么?
(参考提示)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
由于我方没弄清来意,既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规定办,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货证不符。
当然进口国家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整件与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
对此,我方难辞其咎,理应考虑赔偿。
10.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问其故何在?
评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
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
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
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
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11.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
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
”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柜收。
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评折: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
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
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
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