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感谢观看
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跨国民事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是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私法教案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以13个国家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
一、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所需遵循的一套程序规则。
不同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着各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本教案旨在通过13个国家的案例,展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性和共同性。
二、案例分析1. 美国美国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共同适用的体制,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为基础。
该法规定了诉前程序、管辖权争议解决、证据交换等细节规则,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2. 英国英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源主要是《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和《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程序法典》(CivilProcedure Act)。
英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注重对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以保障程序的严谨性。
3. 法国法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和《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法国以兼顾程序公正和效率为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4. 德国德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为法律基础。
德国注重对诉讼费用、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
5. 日本日本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日本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为依据。
日本强调诉讼的快速且无形式主义,并通过引入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第十二讲-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域外送达的内容与途径
在内容方面指司法文书的送达 途径包括以下方式:
直接送达方式: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个人送达
公告送达 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的问题
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哪一国法院管辖? 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管辖?
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强制性管辖和任意性管辖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我国涉外管辖的规定
一般管辖:地域管辖原则
特殊管辖
合同、人的身份、特殊类型案件 专属管辖
不动产诉讼、港口作业 协议管辖
协议选择的条件: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形式、 选择我国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推定管辖 对于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集中管辖
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
约》 目前欧洲国家之间的统一化程度很高,但世界
范围内则不普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成果
第二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指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
11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 答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 成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 体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
14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 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
10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
8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第16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三)协议管辖原则 指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案件交付一国
法院审理的协议,确定一国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基础是国际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各国均予承 认,但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协议无效)
限制: 1.实践中各国多允许国际经济贸易合同; 2.协议管辖限于一审法院; 3.合同案件中只能选择与合同有联系的法院。
特殊管辖: 以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中国的连接为标准确
定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 或履行、或标的物、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 告代表机构等在中国领域内,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 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专属管辖
《民诉法》规定四类:三类合同纠纷;涉及位 于我国的不动产案件;涉及我国港口作业案件;被 继承人的住所或主要遗产在我国的继承案件。
《海事特别程序法》三类海事诉讼由我国海事 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海洋污染;勘探开发)
(三)协议管辖
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类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法》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 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我国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和参加的条约,有关涉外
诉讼管辖包括: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一)属地管辖(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
以当事人住所地为基本连接因素确定我国法院管 辖权。 原则:“原告就被告” 。 例外:“被告就原告”,即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 被告提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国际民事诉讼,原告住所 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平等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和相关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 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 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 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1)属地 管辖(也叫领域管辖);(2)专属管辖;(3)选择管辖。
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我 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
提问:
1、旅居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 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
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
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 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1)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 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 力。
(2)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 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 间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3、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已发生效力;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 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 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 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 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 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
(三)我国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7)我国也是许多涉及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 约参加国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答 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 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体 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268条又对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作了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 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在接到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请求后,应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 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方式承 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裁 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