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诉讼程序
关于_民事诉讼法_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21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特别策划:《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解读
上诉人提起上诉之日起开始,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 撤回上诉又提起上诉的,也应予允许。 〔1〕
(二)撤回起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规 定 ,宣 判 前 ,原 告 申 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系针对第一审普 通程序的规定,对于第二审程序是否可以适用,即原审原 告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理论界与实务界向来 存有争议。 肯定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13条第2款明确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利,因而,允许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 起诉,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系当事人自主行 使 处 分 权 的 表 现 ;而 且 ,《民 事 诉 讼 法 》第174 条 规 定 , 第 二 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因此,一审普通程序中原告可在宣判前申请 撤回起诉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仍可适用。 否定意见则认 为, 由于诉讼法的公法属性和诉讼程序的单向性和不可 逆性,原审原告通过起诉启动了一审程序,其撤回起诉的 权利亦仅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二审程序基于上诉而 始,即使原审原告提起上诉,其在二审程序中无权撤回起 诉,而只能撤回上诉;此外,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允许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可能侵害原审被告的 程序利益, 尤其当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被上诉人 撤回起诉时, 不仅原审被告支出的诉讼成本无法得到补 偿,还可能再次被原审原告起诉,双方权益明显失衡;而 且,如果一审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了裁决, 再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不仅违背诉讼 效益原则,亦会对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我们认为,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处分其诉讼 权利。 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亦应贯穿于 诉讼程序始终,即便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只要在判决 确定前,若当事人出于各方因素考量不愿再通过诉讼解 决纠纷,其可申请撤回起诉。但是,该撤回起诉应在一审 程序中, 对于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则 应予以禁止。 因为程序法的公法属性,不得以私法意思 自治的原则处分或变更,公法的不可处分性决定了立法 并未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处分行为不具合法性, 所以,为 维护诉讼程序的刚性与稳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之诉讼契 约不为诉讼法所容忍,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只有允 许当事人处分的行为,包括起诉、上诉、起诉的撤回、上 诉的撤回、舍弃、自认、证据的提出等,方可处分。 现行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简述拆迁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提起条件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简述拆迁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提起
条件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尚未发生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因而它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山东拆迁律师简述二审程序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各方主体应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必须适格。
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均有资格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则应是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
其次,审查的对象应适格,即二审程序审查的应当是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
如果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则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再次,上诉应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即“当事人不满第一审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满第一审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超时不起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则有具有法律效力。
”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山东拆迁律师原江。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指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书面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中二审书面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二审书面审理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二审书面审理:1. 上诉人未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提出上诉的;2. 上诉人提出上诉,但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且原审被告人未提出异议的;3. 上诉人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的;4. 上诉人提出上诉,但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且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的;5.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6.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二审书面审理的程序1. 上诉、抗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
上诉、抗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书面审理条件的,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3. 审查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上诉、抗诉人的身份证明;(2)上诉、抗诉理由及请求;(3)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4)相关证据材料;(5)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4. 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书面审理条件的,可以决定书面审理;认为不符合书面审理条件的,应当开庭审理。
5. 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试题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刘某、徐某共同犯罪被起诉,年月日判决宣告处刘某和徐某年有期徒刑,刘某提起上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假设刘某月口提起上诉,月要求撤回上诉,则应视情况准许.假没刘某月日上诉,徐某没有上诉,月日刘某死亡,则不进入二审程序.该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可以减轻对徐某的徒刑刑罚,如果发现需要适用罚金,则可以适用罚金.关于上诉与抗诉,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上诉、抗诉均不需要理由.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抗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未必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以下有关二审自诉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对于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反诉.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和解.二审自诉程序以调解结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消.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与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市甲县的人民检察院不满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则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甲县检察院可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甲县检察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应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满后又决定撤回抗诉,如果案件卷宗尚未移送中级法院,甲县法院可裁定准许甲县检察院撤回抗诉.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限内又决定撤回抗诉,甲县法院仍需向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关于上诉权的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认为处刑畸重提出上诉,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且不同意辩护人提出上诉。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何规定的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何规定的在案件诉讼中,对于⼀审判决之后败诉⽅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上诉。
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那么,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呢?这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有利于我们进⾏依法上诉审理。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何规定的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四条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2、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九条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判决、裁定。
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也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由此可见,⽆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审均应适⽤普通程序。
⼆、⼈民法院如何审理上诉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第⼀审普通程序。
因此,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
不同的主要是:1.审查的诉讼请求与第⼀审有所区别。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
根据这⼀规定,第⼆审⼈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不⼀定要对原案件中当事⼈的诉讼请求作全⾯的审查,可以只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诉⼈提出的原判决。
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案件事实,以及上诉⼈在上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有⽆事实根据进⾏审查。
同时,对原判决、裁定在适⽤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全⾯审查。
2.某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可能⼤家听说过民事合并审理,当⼈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诉讼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进⾏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裁判之间的⽭盾。
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民法院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合并审理。
那么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审程序⼀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进⾏第⼀审民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的诉讼程序。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起诉和受理1.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起诉⽅式,应当以书⾯起诉为原则,⼝头起诉为例外。
在⼯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书⾯起诉⽅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旅、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最好写明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的概括。
根据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程实践中常⽤的有两类:⼀类是购买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另⼀类是⼯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纠纷,包括建设⼯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 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伸和发展; (2)但第二审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如: A.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 B.一审调解结案; C.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2.区别
(1)程序性质不同: 初审 VS 续审; (2)程序目的不同: 审判 VS 审判+监督; (3)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VS 对一审未生效 裁判不服; (4)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起诉 VS 上诉;
二、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1.法定上诉对象(上诉客体): (1)一审普通、简易程序判决; (2)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裁定
排除: (1)特别、非讼程序判决、裁定; (2)调解书; (3)其他类型的裁定及决定。
2.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适格的上诉人: 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一审当事人; (2)合格的被上诉人: 是指与上诉人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对 抗的一审程序当事人。
(2)法定顺延: 最后一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3)申请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 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 延,由人民法院决定;允许的,顺延期间自决定 作出次日起算。
4.提交书面上诉状
上诉状内容: (1)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及原审人 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2)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新的证据材料、目录、证人情况等。 5.符合上诉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得越级上诉
(二)二审中当事人和解 调解 vs.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上诉 or 撤回起诉?
(三)二审中的调解 1.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 讼,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 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拆后,第二 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
(5)审理对象、范围不同: 纠纷所涉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各方所提 之事实和法律主张 VS 上诉请求中所提出的一审 程序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项的正确性。 (6)适用程序不同: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均须开庭审理 VS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非讼程序,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 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 按撤回上诉处理
不预交上诉费
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但不是一撤到底。即不 是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丧失对案件的上诉权; 2. 二审法院终结对案件的审理程序; 3.经过上诉期,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 4.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负担第二审的诉讼 费用。
(三)注意事项 1.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不影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 诉权; 2.上诉人撤回上诉时,无权将第一审起诉也一并撤 回。
三种方式: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变更或撤销 (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变更或撤销是定基本事实不清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注意: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 回重审。 国外立法: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没有次数 限制。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 问题:当事人不同意发回重审?台湾:尊重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二审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事实审+法律审 《民事诉讼法》16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 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意见》180: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 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第35条规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 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法理原则: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原则 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形下,上诉法院应 依其上诉声明之范围为调查裁判,而不得以任何 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做出 比第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3、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 (1)原则: 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判决书、裁定书送 达次日起算。 《意见》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 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 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只有当最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 上诉期限届满后无人提出上诉的,判决书、裁定 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2.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二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 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 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 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 驳回起诉。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第二审的判决与裁定 《民事诉讼法》170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166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法院。
2.受理 《民事诉讼法》167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 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 院。
第二审诉讼程序
一、概述 (一)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要 求上一级法院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第 二级别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 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 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三)意义 1、上诉审程序可以实现当事人的上诉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上诉审程序能够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保 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3、上诉审程序满足了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民主性,诉讼公正与诉 讼效率的多重要求。
四、上诉案件的撤回
(一)撤回上诉的类型 1.申请撤回上诉 《民事诉讼法》17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 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意见》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 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 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审理方式 1.原则:开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 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2.例外:不开庭审理(迳行裁判)
169条: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 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条件: (1)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2)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 (3)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注:迳行裁判 ≠ 书面审理
(7)审理期限不同: 6个月、3个月 VS 3 个月、30日。 (8)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审所有判决及部分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暂 不生效 VS 二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 立即生效。
(四) 上诉 Vs.起诉
1.联系: (1)都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 讼手段; (2)都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 (3)其权利基础都是诉权,是诉权在不同诉 讼阶段的具体体现形式。
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 《意见》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 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 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区别 (1)具体诉讼权利依据不同: 上诉权 VS 起诉权; (2)主体范围不同: 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行为目的不同: 改变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VS 请 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就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 出权威性判断,解决纠纷; (4)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期限 VS 诉讼时效; (5)行为形式要求不同: 书面上诉状 VS 书面、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