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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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杰燊餐饮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食品经营项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杰燊餐饮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食品经营项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杰燊餐饮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食
品经营项目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260号
【处罚日期】2021.11.29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王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25:57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2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
名称王萌
注册号3101156020670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萌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906万元,罚款0.5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丁亚餐饮店擅自改变备注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丁亚餐饮店擅自改变备注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丁亚餐饮店擅自改变备注项目从事冷
食类食品制售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289号
【处罚日期】2021.11.26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丁亚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25:59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28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
名称丁亚辉
注册号3101156018330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丁亚辉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600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1892号当事人:上海文峰千家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575822136W实际经营地址:浦东新区张杨北路829号4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流通,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凭许可证经营),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自行车、避孕套(帽)、金银首饰、针纺织品、化妆品、箱包、玩具、体育用品、钟表眼镜、花卉、苗木的销售,烟草专卖零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餐饮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第三方物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顾斌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起,在其化妆品专柜以肌研系列商品(总货号:123088)的名称,所销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商品:韵之彩水润蛋白滋养双效香芬洗发乳、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韵之彩水润蛋白香芬调理霜。

执法人员于7月18日现场查见2018年3月26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滋养双效香芬洗发乳18瓶,2018年6月15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5瓶,2018年6月30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8瓶,2018年3月24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香芬调理霜18瓶。

上述产品标签内容显示:生产许可证:XK16-1089991;卫生许可证:GD FDA(2002);卫妆准字:29-XK-2236号;执行标准:GB/T29679-2013;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识;制造商:广州市韵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成村成岗路8号之一。

经查,该制造商广州市韵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87。

文伟全(﹝2021﹞第152021001962号)

文伟全(﹝2021﹞第152021001962号)

文伟全(﹝2021﹞第15202100196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2021﹞第152021001962号【处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18032360990100【处罚日期】2021.09.27【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浦东新区【处罚对象】文伟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3.16 17:34:37行政处罚﹝2021﹞第152021001962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文伟全象统一社会92310115MA1LAMT31H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

自2021年06月20日起,当事人在周浦镇川周公路4397-1号1-3层开设的“川味之家”店内擅自对外从事蒜泥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制售。

截至2021年7月21日,销售蒜泥黄瓜等冷食类食品营业收入为24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0元,货值金额24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冷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09-27 00:00:00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徐晨母婴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徐晨母婴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徐晨母婴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339号
【处罚日期】2021.12.13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徐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26:00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339号
行政处罚当事

基本情况单

名称徐晨
注册号3101156018890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

徐晨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1519万元,罚款0.0772万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浦东新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12684号银行输入码:2018012684当事人姓名:上海百鸟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5001637717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768769546T住所:浦东新区万祥镇三三公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周强经查明,2018年8月28日,我局在浦东新区万祥镇三三公路2001号采集的当事人自制的冰草色拉,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本次所检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DB31/2012-2013》的要求,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根据《DB31/2012-2013》内容:“菌落总数限量n:5c:1m:105 M:106(CFU/g)”,而当事人所制售的冰草色拉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8.8×105、7.4×105、4.9×105、8.4×105、6.3×105(CFU/g),单项判定不符合;根据《DB31/2012-2013》内容:“大肠埃希氏菌限量n:5c:1m:20M:100(CFU/g)”,而当事人所制售的冰草色拉样品的大肠埃希氏菌检测结果为90、50、11、25、70(CFU/g),单项判定不符合。

上述冰草色拉由当事人自制,原材料为新鲜冰草,制作方法为:将冰草用纯净水洗净、摘去老叶坏叶。

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购进原材料冰草2盒。

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原材料冰草中1千克加工成冰草色拉,作为抽样样品卖给抽样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总计100元。

由于剩余冰草较少,并未售出其他冰草色拉给普通消费者。

因冰草色拉为新鲜农产品加工而成,故已无库存。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DB 31/2012-2013》要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嘟来发水产经营部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嘟来发水产经营部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嘟来发水产经营部销售禁止销
售食用农产品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461号
【处罚日期】2022.01.04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张桂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25:52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461号
行政处
罚当事
人基本情
况单

名称张桂英
注册号310115601411770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张桂英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52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鹅板鸭熟食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食品经营项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鹅板鸭熟食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食品经营项目)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鹅板鸭熟食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
注项目(食品经营项目)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630号
【处罚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邓中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31:20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6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
名称邓中星
注册号3101156021534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中星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14069万元,罚款0.5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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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当事人 的询问笔录;华绣路 215 号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等证据证 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sgsLeabharlann )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150201610560 号
当事人:唐明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华绣路 215 号开设名为“专业汽车美 容 装潢”的汽车美容店,从事汽车美容的经营活动。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录经营台账,也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 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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