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及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
换句话说就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众所周知的通识。
只要具备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受影响。
但这⼀原则也并⾮⼀成不变,根据《民法典》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出租⼈和承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领域尊重意思⾃治,约定优先;(⼆)抵押权设⽴在先时,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后租”不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因此签署租赁合同时要审慎注意,查看租赁物是否已经被抵押;(三)在⼈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关系,不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承租⼈请求房屋受让⼈继续履⾏原租赁合同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发⽣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上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案例说明“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说明“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合同中一个重要概念。
案例一
甲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
未经甲同意,乙将房屋出租给丙。
租赁期间,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
【评析】
乙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乙作为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有权不经所有权人甲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
乙、丙的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1:就租赁合同的类型而言,以下两类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1)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
(2)出租人虽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出租人享有订立该租赁合同的权利的。
(本案中的乙就属于本合同类型张的出租人)案例二
甲将一辆汽车出租给乙,乙经过甲的同意转租给丙。
在两个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丁,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评析】
第一,甲是汽车所有人,故甲乙间的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乙非所有人,但乙经过甲同意转租给丙,故乙丙间的转租合同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2:就租赁物而言,动产(如汽车)租赁合同与不动产(如房屋)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
第一,租赁合同有效;
第二,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中);
第三,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一,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第二,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第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篇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篇篇1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协议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合同的持续有效性,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房屋概况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已得到甲方许可,继续在该房屋内进行租赁活动。
房屋具体信息如下:(此处填写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信息)二、租赁关系处理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丙方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执行,乙方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义务。
三、交易流程1.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2. 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乙方需及时办理租赁变更登记手续,确保丙方的承租权益。
3. 丙方在原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依法与乙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各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负责处理涉及房屋的各类事宜,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二)乙方:按约支付购房款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应履行出租人的义务,保障丙方的租赁权益不受侵犯。
(三)丙方: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期内对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存在产权纠纷导致交易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或违反出租义务的,应按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怎么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怎么理解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租人仍有权使用租赁物。
1、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
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
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范围是什么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
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
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不适用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不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
本条是对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所有权人。
但本条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租赁合同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倒签租赁合同损害租赁物买受人利益。
“买卖不破租赁”并不等于“租赁禁止买卖”。
这里的“买卖”泛指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承租人只能要求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新所有权人承继履行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能依据租赁合同禁止出租人合法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异议申请人就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意图通过“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法院转移涉案不动产所有权的执行行为。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承租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以租抵债协议而不是租赁合同,表现形式为没有交纳过租金。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明知涉案房产土地被抵押的,由于出租人的处分存在权利瑕疵,承租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仍然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承租人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物。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产生时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当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后,其自身就不再具备租赁物在抵押权生效后的出租权的处分权利,如果出租人隐瞒抵押将租赁物出租给善意承租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是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若承租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则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强制移交的权益,只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3、《城市房屋租赁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案例在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当出租物件被出租人卖出时,租赁合同不会因此而自动终止。
这个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这个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买卖不破原则适用于租赁合同的哪些情况呢?一般来说,只有在出租物件被出租人卖出后,买方成为新的出租人,原有的租赁合同才会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租户不需要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被迫搬离,他们有权继续享受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的存在,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给租户带来不便和损失。
其次,买卖不破原则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物件的买卖不会对租赁合同产生影响,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租户仍然享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同时,买方作为新的出租人,也需要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义务,包括提供租赁物件、保障租户的权益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出租物件的买卖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此外,买卖不破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也需要我们注意哪些问题呢?在实际操作中,租户和买方需要注意及时通知原出租人和原租户,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租户和买方也需要协商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件的使用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买卖不破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的来说,买卖不破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出租物件的买卖而给租户带来不便和损失。
同时,买卖不破原则也为出租人和买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双方在出租物件的买卖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保障各自的权益。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买卖不破原则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常常会在租房子时签订合同,保障彼此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租赁条款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房屋出售等。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不变,租赁合同仍应有效。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不应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附带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同时以诚信、公平的态度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影响与该不动产有关的租赁合同,继续存续,并由新的不动产权人承受租赁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综合来看,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已经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和合同终止的问题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仍然可能因其他原因终止,例如合同期满、一方违约等。
在此情况下,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并不会互相影响。
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终止租赁合同,则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加入解除条款。
此时,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可以同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实际操作虽然法律上已经保障了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房屋买卖方的原始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条款。
如果原始合同中没有租赁条款,则可能需要与租赁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租赁方的权益。
一些房屋买卖方可能会试图以房屋买卖为由强制终止租赁合同,这会给租赁方带来损失。
在此情况下,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 银行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银行案例
以下是两个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银行案例:
案例一:
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并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同时,该房产上存在一项长期的租赁合同,由另一家公司租赁使用。
随后,该公司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家公司。
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银行在追讨贷款时,不能直接要求第三家公司搬离该房产,而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二:
某银行向某个人发放了一笔住房贷款,并以该个人的房产作为抵押。
随后,该个人将房产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但未告知银行。
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公司在购买房产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如果该公司在购买房产后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银行又无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可能会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进而影响银行的贷款安全。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合同在房产所有权发
生变化时仍然有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需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和监控,及时了解抵押物的情况,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因为会有很多的纠纷的产⽣,因此购房⼈在买房的时候特别担⼼,⽽且据了解的信息,他们最怕的就是买卖会不会改变租赁的情况。
那么这个的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店铺⼩编为⼤家总结了⼀下的知识点,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并且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还是可以继续使⽤租赁物,如果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的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
当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了现在民法典对于房屋租赁的保护是⼗分完善的。
如果你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算是房东改变也不影响你的租赁权。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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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及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是交易中一贯的做法,但如果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就不再适用。
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无法解决的问题呢?接下来华律将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案例】
2004年8月,林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商品房,并于次年1月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何某,租期五年。
何某承租后,对该房进行了装修。
2006年4月,因林某连续六个月未能支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林某。
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套商品房予以拍卖,由李某通过拍卖购得,银行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李某购得这套房子后,要求何某搬出。
何某认为自己承租房子在先,李某购买房屋在后,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租金,要求住到租期届满。
李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诉诸法院,要求何某腾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评析】
出售已出租且租期未届满的房产的,受让人不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这就是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但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原则有个例外规定,这就是租赁抵押房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再租赁出去,这就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抵押担保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
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
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
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本案中,李某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其有权要求何某腾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承租人搬出房屋将面临如下几种损失:
(1)对租赁物的装修费用损失;
(2)租金损失;
(3)经济业务甚至信誉上的损失。
本案中,何某因抵押权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该条款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要
尽到告知义务,便不用承担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只要承租人没有行使告知义务,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但实际情况是承租人的损失也不一定就能挽回!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因出租人经济境况恶化无力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才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又有什么能力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呢?因此对承租人来说,要租赁抵押物,必须全盘考虑,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