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优先承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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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 冶 理 期 限’ ’ 的 具体 时间等 问题作 出明确界 定 , 因此 , 实践 中仍 存在较 多争议 , 本文试 从房 屋优 先购 买权制 度 的立法 回购 以 及 对其 法律性 质进行 辨析 , 从 而对 完善 我 国房屋优 先 购 买权相 关制度 提 出立法建议 , 以期 对解 决我 国房地 产 交 易过程 中因 承租人 行使 房屋优 先 购 买权 导致 的纠 纷有 所裨益 。 关键 词 房屋优 先 购买权 形成 权 制度 完善 作者 简介 : 龙光 明 , 广 东广和律 师事务 所。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租 人未按此 规定 出卖房屋 的, 承租 人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 房
屋 买卖 无效 。1 9 9 9年 的 《 合 同法》 沿袭 了该制 度 , 其 中第 2 3 0条 购 买权 , 这 两者 的分 界点就 在于 优先购 买权 能否 对抗 第三 人 。
规定, 出租 人 出卖租 赁房屋 的 , 应 当在 出卖之 前 的合 理期 限 内通 物权 性质 的优先 购买权 不仅 对出租 人发生法 律 的阻滞效 力 , 而且
赁 房产 时, 基于 法律 的直接 规定 , 在 相 同条件 下所具 有 的优 先 于 况下 , 承租 人可 以到法 院起 诉要 求强 制缔约 , 这就 是附 强制缔 约 其 他任 何第三 方购 买人购 买 的权利 。国 务院 1 9 8 3 年 实施 的 《 城 义 务的请 求权 。 请 求权 说 目前在 我 国台湾地 区实 务界 较为 流行 。 市私 有房 屋 管理条 例》第 l 1 条规 定 , 房屋 所 有人 出卖 出租 房屋
时, 应 提前 三个 月通知承租 人 , 同等 条件下 承租人 有优先 购买权 。 这 可 以说是 我 国关于房 屋承 租人 优先 购买 权制 度 的最早 规定 。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3篇)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承租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承租同一房屋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和《租赁合同条例》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文将就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性质优先承租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其存在以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1. 优先承租权的享有在原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表现为:(1)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承租原租赁物;(2)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物的用途;(3)在同等条件下,原有承租人有权优先选择租赁期限。

2.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原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1)出租人合理理由解除租赁合同:如出租人因房屋维修、改造等原因需要收回房屋时,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限制;(2)原租赁合同到期:当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3)原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若原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也随之消失。

3.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救济当原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协商解决:原有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争取恢复其优先承租权;(2)请求仲裁: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3)提起诉讼:原有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优先承租权。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某甲承租某乙的房屋。

合同到期后,某甲要求续租,但某乙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拒绝。

某甲认为其享有优先承租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方主导条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规定

甲乙方主导条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规定

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规定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乙方愿意承租该物业,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一条物业租赁1.1甲方同意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该物业。

1.2租赁期限为【年/月】,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1.3租金为每月【金额】元,乙方应在每月的【日期】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优先承租权2.1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甲方应通知乙方是否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

2.2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表示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了租金,则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3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愿意继续租赁该物业或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人。

第三条其他条款3.1甲方应保证该物业符合租赁目的,并承担物业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3.2乙方应合理使用该物业,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4.1物业平面图4.2物业设施清单4.3物业管理规定4.4其他相关文件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修改与解除6.1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在租赁期限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终止。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特殊应用场景说明:本合同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特别是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情况。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首先引言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我们概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强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包括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和投资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和维护租赁市场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意义、案例分析、总结1. 引言1.1 引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他们因房屋出售而被迫搬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房东在出售房屋时优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通知房屋承租人、确定购买价等。

这些具体操作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给予房东合理的出售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社会稳定和居住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搬迁带来的不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执行优先购买权规定对于社会和居民都是有益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概述,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及其意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愿意了解更多详情的读者请继续阅读下文。

2. 正文2.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能够继续居住在原居住地。

论现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现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现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限制行使的情形以及救济方式都重新界定,但其在个别问题上还有可斟酌之处,且该解释对同等条件、合理期限和赔偿数额等方面仍未明确。

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作者简介:尹雯,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渊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时,应该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在立法之初,当时的不动产资源并不是十分充裕,因此承租人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动产资源已经十分充裕的情况下,出租人为何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而不是他人呢?那很可能就是基于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

这种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建立的租赁关系使得出租人在要出卖租赁物的时候应该提前告诉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也是因为各种因素:价格公道、交通便利、信赖出租人、甚至是为了获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对出租人付出的这种信赖利益是需要尊重和保护的。

另一方面,我们从合同法来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义务人要转让这种租赁义务也是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才可以。

因此,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本意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为了保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权能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浅析《解释》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买卖和租赁也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租赁关系是⽣活中很常见的⼀种法律关系,⽆论是房屋租赁、商铺租赁等不动产租赁,亦或是汽车租赁、设备租赁等动产租赁。

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了在房屋租赁中,房屋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相对弱势的承租⼈提供法律上更进⼀步的保护。

那么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屋承租⼈的义务与责任1、合理使⽤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付租⾦的义务。

承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租⾦。

4、不得擅⾃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时,承租⼈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四条就是民法典对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吗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吗一、引言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租赁双方关系良好,且乙方希望继续租用该房屋时,优先续租权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是否享有优先续租权呢?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优先续租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续租权,但《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却为这一权利提供了间接支持。

该条规定指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_______。

三、优先续租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优先续租权的实现往往依赖于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优先续租权,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_______。

四、优先续租权的限制与例外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续租权并非绝对。

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即其在不知道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的情况下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那么优先续租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时,原承租人只能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

此外,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决定不再出租该房屋或者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那么原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也将无法实现。

五、结论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优先续租权,但在实践中,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续租权,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受到法律保护。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续租权。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和例外情况的影响。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优先续租权的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这样既可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对于出租人来说,在决定不再出租房屋或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提前与承租人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1. 引言租赁合同优先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或租户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租约到期后优先选择继续租赁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 定义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房东或租户,在租约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权利。

即使租约到期,房东或租户依然能够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3. 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设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营者终止合同后,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同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法律依据明确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和适用条件。

4. 适用条件为了使租赁合同优先权能够有效地被行使,一般需要满足条件:•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租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金上涨或变动。

当满足条件时,房东或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

5. 行使方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几种:5.1 房东行使优先权当租约到期或合同解除时,房东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租户或向租户发出续签合同的要约,以行使优先权。

租户在接到通知或要约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继续租赁的决定。

5.2 租户行使优先权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或合同解除时,向房东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并签署续租合同。

房东在接到租户的要求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5.3 争议解决方式在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6.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条件,当房东或租户满足这些条件时,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察院以法院直接判决出租人出售房屋给承租人 , 缺乏法律依据的抗诉有一定道理” “ 、安徽省高院维持 让被 告把 房屋卖 给原 告 的判决不 违背 被告 出让房 屋 所有 权 的 真实 意 思 ” “ 于 原告 已经 领取 产权 证 、鉴
四年 、 告 已经收 取原告 房款 的事 实状态 ” 由维持 了下级法 院 的判决 , 被 为 平息 了这 一场风 波 。 ] [ 9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表 1我 国大 陆地 区关 于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 的主要 法律 规定 :
《 民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二条 ) 规定 : 出租人 出卖出租房屋 , “ 应提前三 个月 通 知承租 人 , 承租人 在 同等 条件 下 , 有优 先购买 权 ; 享 出租人 未 按此 规定 出卖 房 屋 的 , 租 承 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 《 同法》 合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 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 “ 应 我 租人 , 承租人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
3 请求权说又分为缔约请求权说 , . 即承租人有请求出租人与之订立买卖合 同的权利 ; 物权性质的 请求权说 ; 3 { 以及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 。 1 2
4 .形成权说系 目前德国的通说 , 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 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之 间成立买卖合 同o ]该说也为我国台湾地区许多学者所认 同。4 [ B [] 1

6 ・ 0
论 我 国房 屋承 租人优 先购 买权 的性 质


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争议 问题
优先购买权最早见于罗马法 。在优士丁尼法 中, 永佃户转让其权利时, 所有主有依 同等条件优先 受让 的权利。在拜 占庭时期 的罗马法上 , s ri i o 即为优先购买权 , J om s s uP t e 中世纪意大利学说上有所谓 Js tc s urr t 亦属一种先买权 , ea u 德国普通法 中的 R t k eh 一语 , eatct r r 即由此而来。 ( ]随着罗 马法的法律 思想风靡欧洲 , 新建立的国家普遍受其影响。例如 ,德国民法典》 四百六十三条至四百七十三条规 《 第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更多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第三,形成权抑或订立合同请求权之争。

一是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是认为,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一般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为三个月。

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人民法院案例选61辑第94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书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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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制度概述
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租赁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房屋租赁所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

从法律层面来说,社会矛盾加剧必将引起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解决。

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承租权,以及这个权利如何行使是租赁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就针对这个课题展开具体的研究分析。

主要研究分析了优先承租权的定义,承租人要想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要满足合同期限已满、出租人希望继续出租、承租人满足“同等条件”等诸多要素。

研究了优先承租权存在的现实意义,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实质公平的实现。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实践中优先承租权行使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实分析了如何对优先承租权做出定性,再是对权利行使中的“同等条件”和“时效问题”做出深入分析。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承租权出租人承租人
绪论
现实中的房屋承租者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租居住用房的主体。

随着房价逐年增长,很多人希望以更小的成本获取成本的使用权,因此许多人选择租赁居住用房的方式居住。

另一种是承租商业用房的主体,承租人通过租赁商业用房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该种租赁方式和合同类别也比较复杂多样。

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承租人,都十分关注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因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出租人则可能选择新的承租人,或者直接将房屋卖给其他人,这将很可能损害到原承租人的利益。

因为他们需要再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寻找新的安置房,还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熟悉新的环境,会影响到生活稳定性。

对于商业用房的承租人来说,则意味着在某个阶段建立起来的声誉、品牌则可能消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正是基于以上的一些原因,优先承租权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比如当双方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承租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了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承租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在实践中,这类型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化,很可能导致双方无法续租,导致某方利益的损失。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虽然有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规定,承租人的有限购买权理念也逐渐进入了学者的视野,对此相关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中,优先承租权并没有在法律中加以规制,虽然在我国部分省市地区的地方性立法中,也涉及到该项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规范过于简单,并没规定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因为租赁双方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在前期制定合同的时候缺乏经验,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无预见力,最终产生矛盾的时候无法解决。

如果纠纷进入了司法领域,则为法官的审判增添了难度。

一、优先承租权的制度概述
(一)优先承租权概念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因此可以说该项权利并非法定权利,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探讨该项权利的概念,但优先承租权是从优先购买权衍生而来,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到优先承租权这一权利,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因为该权利引发的诉讼纠纷屡禁不止。

我国学者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或者出租人将原本房屋翻新之后继续出租,此时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优先承租该房屋[1];第二种观点:将优先承租权归纳在物权范围内,但是该物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

房屋所有权人在对外出租房屋之后,反而会受到承租人的限制,因此承租人在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时候也应当受到条件限制,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弱势的承租方[2];第三种观点:当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想再次对外出租该房屋,此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之下,可以优先继续承租该房屋。

以上的三种观点,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法律价值层面,研究了优先承租权的概念。

在观点一中,学者考虑到了承租人的权利保护,但是却忽略了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利;观点二中,学者将优先承租权归纳成为物权的一种,则过分扩大了承租人的权利,但是削弱了出租人物权的绝对性,不利于建立起稳定的租赁关系;观点三种,学者则相对清晰地肯定了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该项权利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

因为笔者认为,承租权只是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并不能将其定性为物权,因此优先承租权只能是债权的一种,而债权行使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3]。

综上,从法律价值保护,以及租赁双方利益保护等层面,笔者对“优先承租权”做出如下定义:在原先租赁关系中,当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原
[1]温世扬、宁立志著:《房地产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67 页。

[2]叶志祥、李晓华:《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3]谈建平:《优先承租权应依法被保护》,载《湖南农业》2003 年第7 期,第42 页。

出租人希望继续出租该房屋,且承租人希望继续承租该房屋,在满足同等条件之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继续承租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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