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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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连云港市促进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国家发改委等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3)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引导、支持、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创业就业,打造“归雁回连〃返乡创业就业品牌,特制定本措施。

一、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环保政策执行,推行返乡创业企业开办、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全市通办〃,为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激发活力。

支持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享受同等就业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创业就业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就业,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三、加大信贷支持创业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返乡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政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五)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职责。

(六)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七)将全市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八)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连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连政办发〔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全市农业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现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

一、总体思路、目标及路径(一)总体思路。

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总体要求,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中心任务,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市场竞争力,加快构建更加协调、更加高效、更可持续的新型农业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一促两保”,即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2017年全市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9.2%左右;保质量底线,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路径。

重点是“五个推进”,即推进粮食产业提升,对水稻、小麦等大宗粮食作物,从品种、品质、品牌入手,在提升产业水平和层次上下功夫,增强竞争力和比较优势,向高端化发展;推进特色产业扩面,设施蔬菜、食用菌、特色瓜果、特粮特经等,要做大做强,形成竞争优势,提高综合效益,向规模化发展;推进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生态养殖,稳猪禽、扩牛羊、强特色,优化海洋捕捞空间布局,控捕捞、还近岸、精养殖,开拓外海,发展远洋;推进多元复合经营,推广农牧结合、稻田综合种养、农田立体种植、林下经济、粮经间套作等高效复合经营模式;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打破产业界限,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引入农业,以加工业带动“接二连三”、以旅游业带动“隔二连三”、以互联网带动“加二连三”。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连政发[2002]169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02]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各县、区应当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建设。

县、区民政部门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低保对象100人以上的镇政府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分工负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负责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4.负责指导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6.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连政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6〕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编制、组织和人社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审核确认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的通知-连政发〔2018〕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的通知-连政发〔2018〕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实施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的通知连政发〔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已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研究所承担的任务,明确序时进度,细化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全力做好民生幸福工程,推动民生建设迈上新台阶。

市政府将定期听取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实施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推进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民生工程实事推进情况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督查通报,年终考核评价,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1日2018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50件实事一、就业创业工程1.扩大就业。

新增城镇就业6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000个。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6万人。

新增城镇个私经济从业人员4万人。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局)2.助力创业。

新建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6家,新建“一村一品一店”示范村100个,打造巾帼电商示范基地20个。

新培育示范型家庭农场100家、示范型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

实施青年创业扶持“三百工程”。

扶持自主创业1万人。

新增私营企业1万户、个体工商户2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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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交多得。

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参保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财政列支。

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原地方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

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保基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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