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巴府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4〕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川办发〔2014〕37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巴中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村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敢于先行先试,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为切入点,以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构建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三农”资源资本化水平,以金融创新支持农村生产方式二次变革,为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涉农金融政策引导。
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能力。
积极实施涉农贷款差别化监管制度,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适当提高对地方法人机构的监管容忍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工具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
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确保涉农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标准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是指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安排拨付的财政稳定性的农村定期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财政部拨付,其资金来源与可支付养老金机构联系不密切,但通常来自财政部的拨款、财政基金、可支持养老金机构运营基金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费等收入。
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一般以60—70岁为定点,6月开始申领;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的发放支付标准:每个月,60岁以下领取基础养老金者,每人每月385元;60-69岁领取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400元。
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及居民生活保障法》和四川省《社会保障及居民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发放期间,需要进行定期续签,以留存养老保险缴费和申诉记录,确保养老金正常给付。
此外,对于农村长期住户、灵活就业人员,其有责任及主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川省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最高标准也不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395元,长期住户每月按照430元标准进行缴纳。
此外,残疾老年人也可以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450元;90岁及90岁以上者每月按照535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此外,四川还探索将“社会福利发展经费”中“养老及儿童职业生活补助费”用于补助农村基础养老金,以缓解农村老年人能力紧张的问题,增进农村老年人的本源收入。
四川农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规定,对于对对象领取基础养老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发放全部上一次性发放全部应补充的金额,年度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年限期内应补缴的金额的二倍。
此外,养老金领取者还可通过社会救助和减免社会保险费用等社会保障政策来获得基础养老金,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障政策、更多支持与帮助。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巴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政府关爱为主导,家庭关爱为基础,社区关爱为重点,社会关爱为主体”功能完善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达到700个以上,农村幸福院(或老年活动中心)达到600个以上,养老床位达到2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县(区)级系统基本形成;全市老年大学(学校)达到80所以上,85%的乡镇、65%的村(社区)建立老年体育组织,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各地老年人总数的55%以上;各县(区)老龄工作机制全部完善,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30%以上,实现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8]37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管理,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市级主管、县(区)协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市、县(区)共同承担,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实行市。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巴府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实现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劳务开发(一)扩大对外输出规模。
继续巩固原有劳务市场,开辟“三北”(东北、华北、西北)、西部等新的劳务市场,拓展输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
依靠劳务经纪人、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培训学校带动输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畅通人才的供需信息渠道,利用劳务洽谈、远程见工系统,促进就业。
实现年转移输出农民工人数在110万人以上。
(二)加大就地转移力度。
围绕我市“六路”、“六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示范片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连片扶贫开发等建设,搞好用需对接,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尤其要吸纳因灾失地和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
要广泛开展劳务洽谈活动,积极构建区域劳务合作长效机制,促进在外农民工稳定就业。
要继续实行非灾市与重灾市“2+1”劳务合作帮扶制度,在劳务订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寻求支持。
(四)鼓励返乡创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通知》(巴委办[2010]16号)精神,积极引导帮扶返乡农民工创业。
重灾区农民工创业要依照川府发[2008]43号文件精神享受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巴府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18〕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8日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三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结合巴中市情,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特困老人兜底养老无忧,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更加优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制度。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细则伴随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旳转换,我国旳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日益增大。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货币支付计划,必然受到通货膨胀旳影响。
下文是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印发旳告知》(财社〔2023〕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旳告知》(川府发〔2023〕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旳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如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旳,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旳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旳专题资金。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基金旳平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旳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基金旳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应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基金旳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旳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旳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旳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旳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旳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旳资金,从资金到位后旳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巴府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川办发[2010]94号),按照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目标定位,抓住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机遇,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营造发展氛围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作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组织、引导和动员各种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要组织好专题宣传,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要求和扶持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各级农业部门要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的专题培训,确保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一名业务辅导员,一名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的当家人。
通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创办、领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领广大农民闯市场、占市场、赢市场的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批复》(川劳社办〔2009〕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市新农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承担管理、经办、组织实施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核定和安排新农保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财政对按年缴费年限和一定的补缴年限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或2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3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5元;个人缴费4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0元;个人缴费5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5元。
财政补贴进入个人账户。
市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年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的前提下,本人不缴费,也不补缴,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
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对农村重度残疾(精神、智力残疾一至四级,其他类别残疾一至二级)人,由市财政按最低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市新农保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二)村(组)集体补助及其它资助总额及其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养老金。
第十五条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计算。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参保人有权向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第二十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一条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支出。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交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由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在国家没有出台新规定前,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管理信息。
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劳动、财政、监察、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使用的监督。
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套取、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的结算以及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新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为框架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监督指导工作。
市新农保管理中心负责参保对象审定、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配合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可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根据市、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申报、初核、公示以及组织缴费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09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