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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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0124

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0124

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与问题(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2年长沙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32天,其中优68天,良好264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0.71%。

城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分别为0.028毫克/立方米、0.044毫克/立方米、0.089毫克/立方米,均达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全年超标天数为36天,其中轻微污染33天,轻度污染1天,未出现中度污染、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

2013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长沙市城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197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54%,其中优44天,良好153天;超标天数为168天,其中轻度污染81天,中度污染33天,重度污染50天,严重污染4天。

超标天数中,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有163天,为PM10的有1天,为臭氧(O3)的有4天。

(二)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放状况我市主要大气污染源由工业污染、施工扬尘、生活污染、机动排气污染等组成。

其中,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县域范围和工业园区的火电、水泥、汽车、化工等行业,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为主。

施工扬尘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建成区房地产、道路等建设项目周边区域,点多、线长、面广、污染影响可见性高,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

生活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餐饮油烟、燃煤污染、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

机动排气污染源成分复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迅猛增长,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50万辆,排气污染逐年加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沙市处于湘江谷地,开口朝北的马蹄形地形结构,是典型的内陆城市,从地形、地貌上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遵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适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把质量控制纳入其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并加以分解落实,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3项大气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锅、六价铬8项废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共计12项指标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到2000年底,其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

二、总量控制的原则(一)分金管鱼钩始额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照所辖区域及管理权限,根据《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进行分解落实,严格执行。

市、区(县、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适量控制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分步实施的原则总量控制按照从重点污染企业到一般污染企业,从部分企业到全部企业的方式分步实施,到2000年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实行总量控制。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长沙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20日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家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环保决策科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环保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长沙市及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长沙市环保专家库由环境管理决策咨询类、环境应急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竣工验收类专家组成。

包括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经济与政策、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法学、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核与辐射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科技与产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入选环保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研究员、高级或者相当于研究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参加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六)近三年无行贿等犯罪记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长政发〔2004〕28号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市区三环线以内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禁燃区内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造工作,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额定小时蒸发量4吨以下(含4吨燉小时)的燃煤锅炉2007年6月30日前一律改烧清洁燃料,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分期分批改烧计划及期限,并组织实施。

逾期不改烧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可依法按限期治理程序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06年底前改烧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改烧补助。

四、禁燃区内现有燃煤设施单位在进行新、改、扩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对原有燃煤设施进行清洁燃料的改烧工作。

五、禁燃区内原有燃煤设施未改烧之前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

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

六、禁燃区二环线以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小灶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二环线以外三环线以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小灶,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七、三环线以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以下扬尘污染控制规定:(一)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采用不低于2米高的砌筑围挡,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装置和照明灯,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所有运输渣土、建材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轮清洗干净,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或超载运输;严禁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物外。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大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加快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为重点,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为保障,摸清各领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厘清职责权限,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机制(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修正)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修正)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修正)(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管理部门应将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使本系统、本行业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农机、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测认证制度。

第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把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改造计划,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验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长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着力降低我市能源消耗水平,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06年、2007年我市万元GDP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3.89%和4.69%,但要完成“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资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现象,特别是在油电消费过程中仍有诸多亟需改进的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

加之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持续攀升,节能形势更为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民节能,特别是要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打好攻坚战、持久战,为长沙“两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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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与问题(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2年长沙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32天,其中优68天,良好264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0.71%。

城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分别为0.028毫克/立方米、0.044毫克/立方米、0.089毫克/立方米,均达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全年超标天数为36天,其中轻微污染33天,轻度污染1天,未出现中度污染、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

2013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长沙市城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197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54%,其中优44天,良好153天;超标天数为168天,其中轻度污染81天,中度污染33天,重度污染50天,严重污染4天。

超标天数中,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有163天,为PM10的有1天,为臭氧(O3)的有4天。

(二)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放状况我市主要大气污染源由工业污染、施工扬尘、生活污染、机动排气污染等组成。

其中,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县域范围和工业园区的火电、水泥、汽车、化工等行业,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为主。

施工扬尘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建成区房地产、道路等建设项目周边区域,点多、线长、面广、污染影响可见性高,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

生活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餐饮油烟、燃煤污染、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

机动排气污染源成分复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迅猛增长,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50万辆,排气污染逐年加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沙市处于湘江谷地,开口朝北的马蹄形地形结构,是典型的内陆城市,从地形、地貌上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

长沙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均风速较小(2.7m/s),静风、逆温频率较高,秋冬季节易形成雾天,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得不到稀释,在光化学作用下,易产生二次污染。

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处于建设高峰期,局部道路扬尘和基建扬尘污染总量有增无减,城郊结合部的扬尘控制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不断增加,尤其全市约有5万辆黄标车尚未淘汰退出,加重了PM2.5的污染程度。

同时,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尚未全部完成和稳定运行,清洁能源有待进一步推广。

长沙市空气污染呈现复合型污染特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段治理、多管齐下的原则,深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不断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清霾”行动,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大力推进长沙“全面小康之市、两型引领之市、秀美幸福之市”建设,着力实现城乡品质倍升。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从当前最突出、市民最关注的大气环境入手,突出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业污染治理,分年度实施治理项目,确保治理效果。

2、统筹兼顾、综合防治。

在狠抓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逐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3、责任落实,惩奖并举。

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三)目标指标1、总体目标。

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经过全市共同努力,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空气优良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升11-15%,空气优良天数增加40天以上。

2、具体指标。

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左右;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下降3%左右,排放总量下降8%;氮氧化物年均浓度下降2%左右,排放总量下降3.3%;烟尘排放总量下降12%。

长沙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一览表2.5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1、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整治燃煤锅炉。

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的整治。

到2017年底,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力争所有工业园区采用清洁能源改烧、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等方式,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

推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氮氧化物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坪塘南方水泥、浏阳南方水泥、宁乡南方水泥、印山台水泥及河田白石水泥等五家新型干法水泥厂全面建成脱硝治理设施并完成验收工作,实现稳定正常运行。

推动火电企业的脱硫脱硝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2014年7月前华电长沙电厂等电厂完成现有脱硫脱硝设施的改造升级;2016年底完成电力行业改造升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

二是开展工业粉尘治理。

全面推进各类工业锅炉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4年7月前华电长沙电厂等电厂完成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提质改造;2016年底前菲达宏宇、天宁热电等电厂完成除尘设施提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开展水泥行业粉尘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立窑水泥生产线的淘汰退出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提质改造,确保粉尘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煤场、料场、渣场、混凝土搅拌站等整治力度,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污染。

三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实施油气回收,新建加油站和储油库、新购油罐车一律安装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有序推进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开展扬尘综合整治。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实现“路净、车净、工地净”。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防治。

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每年创建100个绿色建筑工地。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硬质封闭围挡,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工作,所有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当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201-300)和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爆破、土方和拆迁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强化建筑垃圾扬尘防治。

严格执行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制度。

开展《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研究,2015年底前颁布实施,六区及长沙县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常态管理。

强化市政道路环卫维护。

逐步推广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机制,探索开展夜间道路冲洗方式,减少道路二次扬尘。

2014年底前,内五区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底前,六区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三县(市)的县城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

二是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排污许可证,设置油烟专用竖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加强餐饮服务项目日常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得到有效维护清洗,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露天烧烤管理,减少油烟污染。

三是推进城乡结合部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进度,强化路面养护、保洁、冲洗、车辆运输散装物料防漏撒检查等扬尘防治工作。

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操作细则》,强化城乡结合部垃圾焚烧的监管。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组建流动执法队伍,建立举报平台,防止并及时处置垃圾焚烧行为。

四是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鼓励使用秸秆收贮和还田机械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点区域禁烧执法检查。

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秸秆、垃圾大规模、大面积禁烧工作。

将农村地区禁烧工作作为全市环境卫生十佳(差)乡镇、村评比和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的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1、提升燃油品质。

2014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燃油质量监管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监测管理方案。

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加快淘汰黄标车。

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2013年底前累计淘汰60%黄标公交车和全部黄标出租车;2014年底前累计淘汰80%黄标公交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实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2014年排气应检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2015年排气应检车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国家免检车除外)。

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4年底前完成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并发布黄标车限行通告;2015年6月底前建成我市限行区交通标识牌和黄标车电子抄牌系统。

4、鼓励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

加快地铁、城际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

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政府机关、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要率先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4-2017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

一是不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是城市规划区严格控制新上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焦化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对新建的上述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是强化环保指标约束性,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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