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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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有效推进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保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上级分解的参保目标任务,养老金发放率100%。

四、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1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政府为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标准,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鼓励参保缴费人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到龄时能有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障收益。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雪梅来源:《看世界·学术下半月》2020年第12期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国家对社保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并制了许多相关方面的政策,以此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随着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改革,从而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但是,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意在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制度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并进行深入探究,望能为相关工作者在进行具体工作时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制度;问题;措施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推进,相比于城市建设来说,农村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存着在众多方面的不足,比如,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尚未有完善的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因此,想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就要找到产生问题的源头,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缺乏重视度在当前时代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建设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机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有了很好的经济保障,但从实施的具体情况来说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大多数居民并不了解什么是养老保险,也很少有想办理养老保险的想法,即使有部分居民有参与保险的想法,也并不知道在哪能了解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在于政府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重视起来,也没有进行相关工作的宣传,导致居民并不了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作用,甚至会对居民产生一些误导,最终导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难以进行有效的实施。

(二)保障力度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逐渐成为了城乡居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这类问题在城乡居民中的老年人身上体现的最明显,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问题关系着他们退休后的生活能否拥有基本保障[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浙政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安排,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全面启动,各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市、区)要抓紧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准备。

无忧保—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无忧保—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涵盖所有城乡居民。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养老权益,我国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延长缴费年限等,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外,我国还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年金计划,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加,我国陆续推出了医保结算方式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等措施,以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基本医保待遇标准。

三、实施全民社会保障计划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全面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我国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逐步推出全民社会保障计划,包括灾难救助、住房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扶贫工作,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

四、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为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我国加强了社会保障管理。

一是强化社保基金管理,建立统一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规范社保基金使用和投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二是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强化社保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三是建立健全社保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社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保制度公平公正。

总之,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不断推出,将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渭政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4年11月17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档次、统一补贴标准、统一经办规程的管理模式(除韩城外)。

由市政府监督指导,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县级统筹,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审核检查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做好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移人员确认及死亡人员注销工作,支持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协助经办机构核实并提供户籍注销、迁移人员等信息;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分类、装订、存放及达标认证等工作。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2011年7月1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为我国广大老年人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概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改革和创新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四个方面来介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情况。

概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建立了最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这三个支柱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核心,它涵盖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两个主要部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由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地方统筹的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统筹。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则主要依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待遇。

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自愿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方式来提供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市场化和个性化。

制度改革和创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我国政府不断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

例如,2019年,我国推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健全养老金调剂机制等。

这些改革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未来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将继续朝着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方向发展。

首先,应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建立健全的养老金投资运营机制,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养老金的健康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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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x〔x〕8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x部发〔x〕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x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分别按1000元、5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享受省、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补贴30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具有我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自x〔x〕84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积极宣传中青年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关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且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和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区财政、监察、社保、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其所属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在具体经办过程中,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对上争取,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区管委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研究相关政策,制订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区公安部门应配合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城乡户籍管理相关基础数据,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计生困难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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