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集团内不同的企业通过相互借款来进行业务运营和资金调度的一种模式。
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从涉及的税务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集团内部借款属于资本性借款,按照税务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可以通过资金调度来降低整体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对于贷款企业来说,借出的资金属于企业债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贷款企业收取了债权利息,那么收到的利息应当列入应税收入,需要按照税收法规进行计税和缴纳相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涉嫌虚假交易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虚假交易是指为减少税务负担或者获得税收优惠,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单据或者其他事项,采取价格虚假、事实虚假、账务虚假、人员虚假等手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后果由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承担。
在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中,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不能通过设立虚假的合同或者价格的方式来规避税务支付义务,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查处。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保留相关的财务账目和交易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
税务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的审查力度加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将追究相关企业的税务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等税务违法处罚。
房地产企业集团在开展“统借统还”模式时,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保持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合规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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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结束——。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统借统还

关于统借统还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更加强集中管控的核心之一。
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
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中筹集使用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但是,众所周知,要严格满足一定条件,享受统一借贷、统一还款的免税优惠并非易事。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集团没有统一的借贷和还款业务。
因此,在享受免税待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潜在的税收风险。
今天,蔡子军将带大家学习探索统一借贷免税政策的有限条件,以及在应用中应注意的要点和风险。
1、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向所属单位收取业务,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本息。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所属财务公司应当与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签订统一的借款偿还合同,拨付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转给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应当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2、商业模式和免税条件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模式一、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模式二:企业集团(统一借款人)通过其财务公司(托管方)分配资金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的,仅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这两种融资方式。
企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风险及影响分析

企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风险及影响分析作者:俞建忠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20期【摘要】集团企业为降低融资成本,筹资管理往往倾向于“统借统还”集中管理模式,但由于“统借统还”业务涉及到税收、金融、会计等多方面的政策,业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一旦执行不当,可能会面临一些难以料及的风险。
本文从税务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对资金管理和财务成本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关键词】统借统还风险影响分析为解决下属成员单位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一些企业集团往往倾向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即由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然后分拨借款给下属成员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下属成员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由于“统借统还”业务涉及到税收、金融、会计等多方面的政策,业务处理较为复杂,因此下面就开展这一业务对企业各方面带来的风险及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统借统还”业务对企业税收的风险及影响分析(一)“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政策规定如下:1.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2010-11-01 14:47 来源:肖太寿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明确了!2月起,这些企业免征2年增值税!财政部重磅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重大利好!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新政要点:1.政策适用纳税人类型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2.政策适用范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3.政策适用时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4.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5.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统借统还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分析
法治•税务企业隼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分析□长沙唐小桃集团内的中小企业利用集团母公司规模大、授信额度高、融资能力强的优势,以集团母公司名义统一借款、统一分拨、统一归还,以支持集团内中小企业发展。
企业经办部门在办理统借、分拨、统还等统借统还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点。
本文在分析相关政策与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将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期望能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办理提供借鉴。
一、统借统还业务概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年前就出台了有关统借统还业务免税政策,并在此后年度不断完善,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此优惠政策更是得到了延续和补充。
财税字〔2000〕7号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统借统还业务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当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所借到的款项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规定,对于统借统还业务,如果由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经办主体,将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收到的款项借给下属单位使用,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的利率水平,则此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若是统借统还经办主体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利率水平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的利率水平,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划分为两种业务模式:模式一是由企业集团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作为统借统还主体,由其直接办理统借、分拨、统还业务。
模式二是由企业集团作为统借、统还主体,但具体业务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施,企业集团负责统借和统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负责签订协议、分拨资金和收取借款本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0日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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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标 签】集团借款,统借统还贷款,复函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13﹞817号
【发文日期】2013-12-23
【实施时间】2013-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发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请示》(海航集团财〔2013〕667号)收悉。
你公司为缓解本公司集团内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金融机构签订整体授信合同,并由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中小企业使用,同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中小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77号)相关规定,现就你公司统借统还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集团内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本集团下属中小企业使用,同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下属中小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作为统借方的核心企业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或者虽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但另外收取代办费或其他附件费用的,均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统借方必须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统借统还协议,及与集团下属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分拨借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