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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分析[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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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会税差异的增多和复杂化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确界定和处理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对于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提出了协调两者差异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协调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学上将收入的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得,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只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可确认为应税收入。
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具体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
基于上述区别,导致两者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差异性分析(1)一般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制度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制度》实施以来,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信息,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给广大财务人员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带来困难。
我们针对这些,就所得税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作一对照,以供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作。
一、收入确认的对照(一)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详见<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九十八条)(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毕业论文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毕业论文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
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财税之间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
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财税差异的调整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1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1.1 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
准则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
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1.2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合同价款和收款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对期间损益进行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1.3 提供劳务收入处理的差异劳务收入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
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本课题的研究,笔者分别从确认条件、范围、金额、时间几个方面分析了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并在分析的基础上为促进会计上与税法上对收入处理的差异的解决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标签: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一、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1.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1)会计方面:企业对流入的经济利益要确认收入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交易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能夠可靠的计量,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企业不能继续对商品实施控制,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比较大。
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五个条件,在会计上收入方能确认。
(2)所得税方面: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也要求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时,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实现转移,企业也不再对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与交易相关收入以及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并不考虑经济利益是否真实的流入企业这一条件(这也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
(3)差异分析:将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大致相同,较为直观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该经济利益必须“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大于50%。
而税法上无此要求,这是由于其二者所处角度的差异所形成。
所得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税法征税并不考虑企业经济收入所伴随的风险,具有强制性。
2.在收入确认范围方面(1)会计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范围只包含企业“日常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这一点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二条也有明确的说明。
这表明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不属于企业收入确认的范围。
(2)所得税方面: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所得税上收入确认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而非经营活动)。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转让财产收入时,需要特别考虑“视同转让财产”的特殊事项。
2、收入确认基础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收人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会汁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准则绝对不允许。具体来说:①租金收入。所得税法对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偏离了权责发生制,而且没有考虑融资租赁的递延性质。②捐赠收入。所得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捐赠收入,而会计准则对捐赠收入不作收入处理。
两者的差异:①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根据收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且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②所得税法对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
四、其他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界定其他收入的内容。
(二)实务方面的差异
1、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转让财产”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当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时,所得税法仍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此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入账价值的确认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一种税收,而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和确认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涉及到税法规定的所得确认时机、所得项目、费用支出的可扣除性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以及可能涉及的调整情形。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1. 所得确认时机的差异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是所得的实现,即确认为应税所得的时间点。
而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是以确认时点和确认条件来确定收入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在所得确认时机上存在差异。
比如,在会计上,收入可能按照销售合同的签订日确认为会计收入,而根据税法规定,这笔收入可能在合同履行后,收款完成时确认为应税所得。
2. 所得项目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所得项目,包括销售收入、利息收益、投资收益等。
而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范围可能更广,除了税法规定的所得项目,还包括其他非税法规定的收入项目。
因此,在所得项目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差异。
3. 费用支出的可扣除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费用支出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的,如劳务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而会计准则对于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有一定的规定,可能与所得税法规定的差异。
例如,某些费用会计上可能先予以确认,但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不具备扣除的条件,导致企业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所得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二、调整差异的情形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税法的合规性。
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临时性差异的调整临时性差异是指在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年度内,由于不同时点的确认,或者由于不同的确认基础,导致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些临时性差异,并在税务报表中进行调整,以确保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刘建娜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3(000)017
【摘要】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结果经常不一致,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服务目的、遵循原则等不同。
针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本文从收入的概念,收入实现确认条件、视同销售以及售后回购的处理方面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总页数】1页(P146-146)
【作者】刘建娜
【作者单位】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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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
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
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差异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
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
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
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
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
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
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
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
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