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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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

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

三方共担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紫金塑业有限公司是安徽宿州的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专业研发、生产薄膜新材料。

同行竞争、新品研发加上拓展市场,让公司常常陷入资金困境。

急需用钱时,公司除了同行拆借,有时还要借高利贷,但却很难在银行贷到款。

“今年不一样了,公司仅从邮储银行就贷了1000万元,一部分用于新产品研发,一部分用作流动资金。

真的感谢政府为企业办了件大好事。

”公司总经理接军玲告诉记者。

这都得益于安徽省推出的一种“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介绍,安徽的“4321”模式就是财政资金引导,原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银行、县区政府分别按4∶3∶2∶1的比例承担贷款担保风险责任。

该机制将比例再担保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与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集成创新,建立了“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赢互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邵智宝表示,这种“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合作模式下,银担合作由过去“点对点”、自下而上的合作变为“体系与体系”对接、自上而下的整体合作,增强了银行、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信心和动力。

安徽实施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被业界视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创新。

截至8月底,安徽省政银担业务累计放款109.46亿元,扶持企业2146户,户均510万元。

分担风险,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融资难、融资贵,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老大难问题。

洪根生是合肥金润米业的总经理。

就在去年,他还在为收购粮食资金不够而急得团团转。

今年,该公司不用再四处“找钱”了。

听说“政银担”三方合作新模式开始试点后,他赶紧申请。

让他喜出望外的是,今年夏粮收购就用上了贷款。

“这些钱简直就是‘救命钱’。

保证粮食收购就能保证正常生产,员工就不会放假。

”洪根生说。

“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粮食收购可不等人。

邮储银行的两笔共1000万元贷款来得太及时了,从信贷员上门做调查到放款,只用了7个工作日,真没想到能这么快。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摘要: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有针对性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马凯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就如何促进河北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进行调研,并就成立河北省再担保机构拿出方案。

在这一背景下,笔者分别会同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相关处室同志,于2015年年初、年底两赴安徽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安徽省政银担合作模式、4321风险分担模式、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调研。

通过调研分析,在对安徽省经验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找到了河北再担保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路径支持。

关键词:安徽省;再担保体系;政银担合作分险模式1 安徽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及政银担合作分险模式1.1 机构组建情况安徽省再担保体系以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通过组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担保集团”)构建而成。

2005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基础上,通过对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省经贸投资有限公司整合重组,组建了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安徽担保集团,初始注册资本18.6亿元。

1.2 机构基本情况安徽担保集团是安徽省政府直属企业(正厅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安徽担保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17个职能部门、3家分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公司,参股127家公司,在职员工170人。

截至2014年底,安徽担保集团注册资本69.66亿元,实收资本97.96亿元,资产总额131.82亿元,净资产112.38亿元,是全国净资产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之一。

1.3 政银担合作模式及其他政策支持1.3.1 省、市、县三级财政提供资金保障,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2.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各级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新增债务3.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市、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县政府,省级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新会计核算培训讲座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新会计核算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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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担保合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月提取。 • 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
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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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担保合同
【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 000 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金额为24 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 任。
10%的部分应予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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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担保合同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续)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
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 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 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银监会等七部门二○一○年三月八日)规定:差额 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 管部门另行制定。 至今未见下文
主要内容
▪ 背景介绍 ▪ 原担保合同 ▪ 再担保合同 ▪ 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1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2
背景介绍
▪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 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 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 办法》(财会[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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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担保合同
【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 为1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 000元。20×7年1月 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 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 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皖国资评价[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评价〔2012〕51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在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就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融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省属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按照“完善预算、强化调度、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省属企业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二、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内容(一)完善资金预算管理。

省属企业要根据年度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所属子公司和单位应及时提供月、季度资金需求,实行定期资金需求计划管理。

(二)规范融资管理。

省属企业要明确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筹资、融资权限,严格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担保等权限,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省属企业要根据长短期资金预算和需求情况,制定融资计划和方案。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亳州市XX担保有限公司乙方: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丙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规范亳州市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资本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皖金函【2010】301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如下:一、甲方股东会全体成员承诺自愿以自有资金发起出资组建“亳州市XX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对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本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

以自有资金、自愿出资、合法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诚信纳税,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甲方在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基本账户和一般户,帐号分别为:XXXXXX、XXXXXX,该账户仅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投入及公司经营存储支出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甲方经营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甲方授权指定的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进行账户查询、复印甲方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账户的资料。

六、乙方应当为甲方及其客户办理具体业务。

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公司应及时对账核实。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

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砀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质押贷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以下称存单质押贷款),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个人存款单质押贷款所指的存款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本取息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

第四条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款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人名下的存单为借款人质押贷款的,第三人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我行申请,经我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贷款通则的要求落实后,第三人出具书面担保函,否则不得用他人存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借款人需要向发放贷款的支行提供印鉴或者密码,否则支行有权拒绝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期存单均为本币存单。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我行所辖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存单交由受理支行保管,受理支行向借款人出据质押品清单。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如果是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的存单日期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0元,每笔贷款存单质押率最高为存单价值的95%。

第十条存单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

逾期第二日开始,农商行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存单质押贷款不予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照正常存款利率计算。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如质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照活期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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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确定。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要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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